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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详细办公大楼办公室出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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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emplate 2014 年 3 月 日北京宁宇博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承租人 北京遨游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岳虹楼一期2层北侧办公室之租赁合同目 录附 表21. 定义2第1部分 签约双方2第2部分 承租单元2第3部分 租期2第4部分 租金3第5部分 保证金及预付款32.条款索引33.术语和标题54.附件、附录和增补55.附录5附录一7第1条:租金及其它71.1租金71.2预付款71.3税费71.4其它费用71.5关于款项支付8第2条:承租人的义务82.1遵从法律及法规82.2接收物业之义务82.3内部装修工程92.4修理的义务102.5损伤及财产之损毁、赔偿及保险102.6窗户、玻璃幕墙或窗帘的

2、更换112.7出租人之进入112.8修理通知112.9将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122.10名录指示牌122.11展示、招租、再出租122.12管理守则122.13假定行为及违约122.14承租单元的交付及交接132.15电力装置、管道及喉管修理132.16清洁及清洁承包商132.17下水道的清理142.18恶劣天气的防护142.19户外门窗142.20服务人员入口及电梯142.21废物及垃圾的搬移142.22进行商业活动152.23违约赔偿15第3条:出租人的义务153.1不受干扰153.2有关土地使用和建筑物之税费153.3屋顶及主结构163.4装饰163.5清洁163.6共享设施163.7名录

3、指示牌163.8空调供应163.9物业管理公司17第4条:限制及禁止174.1安装及变更174.2开始营业之准则174.3标志184.4用途184.5非法或不道德的使用184.6不作招徕194.7拍卖及展览194.8留宿或家居用途194.9制造或储存货品194.10爆炸物或危险品194.11阻塞通道194.12公共区域内的物品204.13出租转让204.14违反保险规定204.15空调204.16停泊车辆214.17建筑物名称的使用214.18墙壁及天花受损及其它214.19公共区域的损坏214.20滋乱或干扰214.21噪音214.22盥洗设备224.23动物、宠物及害虫滋生224.24预备

4、食物及预防气味224.25天线22第5条:例外情况225.1升降机、自动扶梯、空调及其它235.2电力及水的供应235.3火灾、水淹及害虫滋生235.4保安235.5不执行法规23第6条:不可抗力及终止事件24第7条:违约247.1违约247.2权利的行使257.3接受租金257.4支付令267.5滞纳金267.6承诺26第8条:保证金278.1保证金278.2退还保证金27第9条:管理守则279.1制定管理守则279.2冲突28第10条:解释及其它2810.1宽容并非放弃权利2810.2放弃权利2810.3出租人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2910.4通知的送达2910.5不包括其它保证291

5、0.6建筑物命名3010.7营业执照3010.8房产状况3010.9费用及开支3010.10适用法律及司法权3110.11签署及语言版本3110.12生效31附录二32附录三33附录四34附录五35合同双方本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于 2014 年 3 月 日签订。签约双方:(1)出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附表之第1部分(“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所指的出租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及(2)承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附表第1部分(“承租人”)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按照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出租人同意出租及承租人同意租用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3号一幢的岳虹楼一期内于附表第2部分所列之建筑物内的承

6、租单元,连同于附录四列出的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所包括由出租人提供的固定附着物、装置、家俱或任何其它物品(如有)。承租人租用承租单元的租期列于附表第3部分,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须支付列于附表第4部分的租金。2.本租赁合同的附表、附录一内所载之租赁合同标准条款,连同按附录二内所载的特殊条款、作出之更改及修订及其它明文附加于本租赁合同的各附录,均构成本租赁合同之一部分,与本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 表1. 定义本附表详列本租赁合同之细节及详情,除非文意另有指定,否则本附表内所指定之词句应具有此下所赋予之含义。第1部分 签约双方出租人:北京宁宇博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

7、3号一幢承租人:北京遨游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三洋中路100号院2号楼2层210第2部分 承租单元承租单元: 建筑物2层北侧办公室建筑物: 岳虹楼一期办公楼建筑面积: 466平方米(此建筑面积包括承租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及承租单元按比例分摊的公共部位面积)第3部分 租期租期:6年.由2014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起始日及届满日均包括在内)起始日:2014年3月12日届满日:2020年3月11日如需续租,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及续租条件,出租人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续租的书面答复。出租人同意续租的,合同双方将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

8、同。若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权,出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等待承租人的书面通知或与其他方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承租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权。若承租人未能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出租人有权在租期届满之前带潜在承租方进入并考察租赁物,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相应协助。第4部分 租金租金:上述物业租金自2014年 3月 12日至2016 年 6月 30日为人民币 2.4元/天/平方米,自 2016 年7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64 元/天/平方米,自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11 日为人民币 2.904 元/天/平方米,

9、租金含物业管理费,承租人须另付其他费用(如电费水费等、供暖费30元/平方米/采暖季)。第5部分 保证金及预付款保证金:人民币67104元(人民币陆万柒仟壹佰零肆元)作为保证金,相当于第一年【2】个月的租金。如果双方已经就租赁签订意向书且承租人根据意向书已经支付意向书保证金的,则该款项转为承租人应支付的保证金的一部分。预付款:人民币408216元(人民币肆拾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作为由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之租金。2.条款索引除上文第1.1款中的定义外,本租赁合同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下文列出的本租赁合同条款为其规定的含义: 术语条款索引“承租单元”附表第一条第2部分“租期

10、”附表第一条第3部分“租金”附表第一条第4部分“预付款”附表第一条第5部分“税费”附录一第1.3款“其它费用”附录一第1.4款“接收承租单元”附录一第2.2款“起始日”附录一第2.2款“装修”附录一第2.3款“修理”附录一第2.4款“建安工程险”附录一第2.3款“第三者责任险”附录一第2.3款“公众责任险”附录一第2.5款“修理通知”附录一第2.8款“名录指示牌”附录一第2.10款“滞留金”附录一第2.14款“土地使用费”附录一第3.2款“房产税”附录一第3.2款“建筑物名称”附录一第4.17款“公共区域”附录一第4.19款“不可抗力”附录一第6条“终止事件”附录一第6条“支付令”附录一第7.

11、4款“滞纳金”附录一第7.5款“优先购买权”附录一第10.2款“公共设施”附录一第10.3款3.术语和标题本租赁合同中使用的所有人身代词无论是阳性、阴性或中性,均包括所有性别;单数名词具有复数含义,反之亦然。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否则凡有提及年月日之处均指公历年、公历月和公历日。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否则“包括”和“包括在内”等类似用语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之意,并不默示任何限制。本租赁合同中的目录及章节、条款和段落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得限制或扩大增补本租赁合同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租赁合同中凡有提及序言、陈述、章节、条款、段落、附件、附录或增补之处均指本租赁合同中相应的序言、

12、陈述、章节、条款、段落或本租赁合同所附附件、附录或增补。4. 附件、附录和增补本租赁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增补均通过本引述构成本租赁合同的一部分。5.附录本租赁合同包含以下附录:附录一:标准条款附录二:特殊条款附录三:承租单元图则附录四:固定附着物、装置及窗帘附录五:相关费用及缴付细则出租人 :北京宁宇博美生物技术公司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 :赵宇雍 (签字)办公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3号一幢电 话 : 010-65159315 传 真 : 010-65158947 承租人 : 北京遨游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 :彭腾 (签字)公司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三洋中

13、路100号院2号楼2层210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附录一标准条款第1条:租金及其它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1.1 租金承租人必须在每月一(1)日前,以附表所述之标准预先以即付支票抬头写“北京宁宇博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或以汇款或银行转账至出租人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定之银行账户,以人民币支付附表第4部分所示该月之租金,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而有关付款所产生之手续费均由承租人负担。若租期之起始日或届满日非分别为该日所在月之第一日或最后一日,则该月款项应按照在该月内实际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1.2 预付款在签署本租赁合同当日,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附表第5部分所列的

14、预付款,该预付款相当于下列两项之和:(i)一(1)个月之租金;及(ii)若承租人在附表第3部分所列之租期内应开始支付租金之日非该日所在月之第一日,则根据本租赁合同由该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的天数依比例计算的租金。1.3 税费根据所有合法机关的相关法律及法规,承租人应负责交纳的现时或以后对承租单元、承租人或其占用人所征收之所有税项及其它费用及其它年度或经常性的支出,并在出租人不时合理要求下,向出租人出示任何上述款项之收据或其它付款证明。1.4 其它费用承租人负责交纳承租单元之所有电话服务费、互联网费、电讯服务费、电费及其它服务费用,以及所有需要的接驳费及该等服务的押金(如有)。1.5 关于款项支付本

15、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等各项费用,无论承租人以何种方式支付,只有当此等款项实际到达出租人或其指定的、或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实际收款人的账户时,方视为此等款项已支付,具体支付安排按照本租赁合同附录五中的约定执行。第2条:承租人的义务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2.1 遵从法律及法规承租人必须遵守及遵从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不时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承租单元或与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承租单元的任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承租人应在开

16、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有关承租人使用或占用承租单元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承租人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承租单元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2.2 接收物业之义务承租人必须在附表第3部分所示之起始日,依出租人要求的所有步骤及手续接收承租单元,否则在不损害出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规定的其它权利及补偿的原则下,仍视作承租人已于该起始日接收承租单元且租期已于该起始日开始,承租人应按照本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租金等其他相关费用。如果因承租人未按本租赁合同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预付款、保证金,出租人有权拒绝办理交付,且仍视作租期已于该起始日开始,承租人亦应按照本

17、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租金等其他相关费用。若双方办理接收时间早于本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日,则实际接收日为起始日。2.3 内部装修工程如承租人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包括设置任何固定设备、间隔,改建增设管道、线路等均视为装修),承租人应支付本租赁合同第9条所述之管理守则中订立的装修押金并根据事前已获出租人书面批准之相关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该批准不应无理拒绝),以妥当及良好熟练的方式在各方面以甲级办公楼适用的风格及形式装修承租单元,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妥善维修及良好状况,以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租期的开始及租金和承租人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之支付。未经出租人

18、事先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应无理地拒绝),承租人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或承租单元之室内设计或布置,如要求给予上述批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管理守则中要求支付的特殊押金,作为给予批准之先决条件。为免生疑问,在此申明如下:(i)出租人对上述承租人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免除承租人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北京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出租人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及办理有关施工许可的责任;及(ii)对承租人不遵守北京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出租人无须负任何责任。承租人应聘请具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施工。在进

19、行装修工程前,承租人应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每项保险之保险额不低于【10】万元,保险条款必须指定出租人为首受益人),并为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承租人施工时不得违反保险公司的要求、物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出租人为建筑物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2.4 修理的义务承租人应保养承租单元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分,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它粉饰或抹灰、出租人在该处之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所有附设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窗、电力装置、灯泡、灯管、线路、喉管及管道,承租人都应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妥为保护及粉饰,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2.5 损伤及财产之

20、损毁、赔偿及保险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须就因在承租单元之任何活动或发生之事故,或因使用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或因承租人负责修理之承租单元内部之任何部分或任何固定附着物、装置、线路或管道出现缺损或损毁状况,或因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发生火警、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或物料溢漏,或因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与财产损失或损毁的情况出现,对出租人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判决、损害、费用及开支,负上责任并向受损人作出赔偿。承租人并对出租人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包括第三者)的索赔承担法律

21、责任并向出租人做出赔偿。承租人须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单元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及/或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且投保额应不得少于*人民币及以出租人所不时规定之合理数额为准,并应在保险单中规定如果未得出租人之事先书面同意,所购买的保险及其条款不能取消、修改或限制及不得在保险有效期间缩小保险范围或减低赔偿限额或增加免赔额。承租人所购买的保险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i)火灾、爆炸、烟熏与水损责任条款;(ii)交叉责任

22、条款;(iii)契约责任;(iv)承租人责任条款;(v)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及(vi)建筑物包括承租单元改建、扩建、维修与保养条款等承租人必须于接收承租单元之日前向出租人提交保险公司批单及所付保险费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确认信,以证明其已向保险公司购买符合上述约定之充足保险,并于接收承租单元之日起两(2)个月内向出租人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以备案。若所投上述保险于承租单元租赁期内到期,承租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并于前次保险期满日起一(1)个月内向出租人提供续保保单之副本及所付保险费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确认信以备案。2.6 窗户、玻璃幕墙或窗帘的更换承租人须支付出租人由于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

23、、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或疏忽而被打破或损毁之窗户、玻璃、玻璃幕墙或窗帘的更换费用。 2.7 出租人之进入承租人应准许出租人及其授权人士在给予通知下于合理时间内进入承租单元、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需要对承租单元或建筑物施行的工程、维修或保养,但在紧急情况下,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均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为此承租人应告知出租人其安装于承租单元之任何保安系统及性能。如果在非办公时间进行上述工作,承租人须留人看护或书面授权相关方看护承租单元。2.8 修理通知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或其授权代表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而该维修为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责任

24、时,即时着手执行,否则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将有权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承租单元进行该工程或维修,一切有关费用则由承租人负责。2.9 将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将任何人士遭受之损伤及承租单元遭受之损毁,以及水管、电线或装置、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或由出租人所提供之其它设备发生之任何意外或损毁情况,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2.10 名录指示牌出租人将在名录指示牌上展示承租人名称。承租人应在要求时即时支付附加、修理、更改或更换承租人在由出租人提供之名录指示牌上使用之名称所需之费用。2.11 展示、招租、再出租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的六(6)个月期间,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容许潜在承租人或潜在使

25、用者参观、视察承租单元及其各部分。本款所述参观、视察应尽量避免给承租人工作带来的不便。2.12 管理守则承租人须遵守、履行及不违反出租人按照本租赁合同第9条所制定并不时修改的管理守则。2.13 假定行为及违约承租人应就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任何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以及其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向出租人负责,视同此乃承租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以及承租人本人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2.14 承租单元的交还租期届满或提早终止时,承租人须于届满或终止当日晚17点前移除承租单元的装修(包括添设的任何固定设备、间隔,改建增设的管道

26、、线路等),搬走其个人财物,向出租人交还承租单元连同当中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以及附加设备(包括附录四全部固定附着物、装置以及附加设备),其状况必须为良好、清洁、适租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 (正常磨损除外)。若承租人未能在租期届满或提早终止当天将承租单元按本条款之约定交还出租人(经双方同意保留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者除外),每逾期一(1)天,承租人须向出租人缴纳滞留金(相当于两(2)倍的日租金)。此外,若在租期届满或提早终止日17时后仍有物品、固定附着物或装置遗留或弃置在承租单元,出租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不另行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处理或处置此等物品,所涉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亦无需就该处置或任何其

27、它处理方法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向承租人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出租人亦有权采取任何措施敦促承租人按时交还承租单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电,封锁承租单元出入口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若承租人仍旧不能按约定交还承租单元,每延误一天,承租人除应立即交还并支付延误期间的租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向新承租人交付承租单元的一切损失。2.15 电力装置、管道及喉管修理若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出租人或有关公用事业公司提出合理要求,承租人应修理及更换其所安装的任何电力装置、线路、喉管或管道,而承租人须任用出租人指定之承包商进行消防系统之电力工程(包括温感、烟感等)及由电表房至承

28、租人之主开关的线路工程。承租人应按要求允许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测试承租单元内之消防、空调及承租人所安装之线路、喉管或管道。2.16 清洁及清洁承包商承租人应在所有时保持该层之电梯大堂清洁及卫生的状况及状态。承租人可自行或委托清洁承包商完成前述清洁及卫生状况的保持,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是,承租人或委托的清洁承包商仍应遵守本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管理守则的规定。2.17 下水道的清理承租人须根据要求向出租人支付一切出租人在清理、维修或更换任何因承租人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宾客或访客之不慎或使用不当或疏忽而导致的下水道或卫生设施或管道装置的堵塞或停止运作所招致之费用,并

29、向出租人赔偿任何因此而导致或产生之费用、索赔或损害赔偿。2.18 恶劣天气的防护承租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承租单元免受雷暴、暴雨、大雪或类似的恶劣天气所损害,尤其要在以上的各种恶劣天气下,确保所有外面的门窗均安全锁上。2.19 户外门窗承租人应保持所有户外门窗关闭,如违反本条款而承租人没有实时遵守出租人要求关闭门窗,则出租人有权派代表关闭任何打开之门窗。2.20 服务人员入口及电梯承租人只可在由出租人或其指定之物业管理人不时指定的运载货物时间内经货运入口及使用货运电梯装卸货物。承租人自承租单元运出任何商品或物品时须出示由出租人签发的物品出门证,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运出的商品或物品进行检查

30、。2.21 废物及垃圾的搬移承租人应负责把垃圾及废物由承租单元清除及弃置于建筑物范围内出租人所不时指定的地点。2.22 进行商业活动承租人应进行不损害建筑物作为甲级办公室大楼的商誉及声誉的商业活动。2.23 违约赔偿承租人须就其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或由承租人在租期内之任何时候在承租单元进行之任何工程,或现时或在租期内任何由承租人所附加或安装之任何附连于承租单元或自承租单元凸出之物品,或承租人之任何行为、疏忽或失责,因而造成出租人遭受或招致的一切诉讼、申索、损失、损害、开支及律师费,向出租人作出足额赔偿。第3条: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同意以下各项为出租人在

31、本租赁合同下应履行的义务:3.1 不受干扰在承租人依本租赁合同按期并按所规定方式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之款额,并遵守及履行本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遵守及履行之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的前提下,批准承租人在租期内和平地享用承租单元,而不受出租人或任何有权通过出租人行使权利人士之干扰,惟承租人须了解确认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在建筑物内、外及或之上进行修葺、更改及或修理工程,而出租人及或建筑物之其它承租人可进行装修工程。3.2 有关土地使用和建筑物之税费就建筑物之占地支付所需之土地使用费及就建筑物支付房产税或其它中国政府针对物业课收的税费。3.3 屋顶及主结构保持建筑物之主结构部分处于良好的维修状况。3.4

32、 装饰在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对建筑物的公共区域进行一切必要的装饰。3.5 清洁保持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公共洗手间及其它共享部分清洁及良好状况。3.6 共享设施保持建筑物之升降机、自动扶梯、灭火及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处于正常运作状态。3.7 名录指示牌提供标准名录指示牌于建筑物大堂及相应楼层并分配位置供承租人以出租人所指定之统一字体或字符标准附加承租人之名称于其上。3.8 空调供应出租人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整(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不提供空调)或出租人不时指定的时间内为承租单元提供空调服务,其他时间均不会提供空调服务。若承租人在上述所规定的供应时间以外需要空调服务,

33、出租人可在收到承租人有关要求的合理事先通知后为其提供该服务。额外空调服务的收费由出租人决定并会不时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即时支付该费用。暖气供应的日期以建筑物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公布向该地区正式开始及终止供暖的时间日期为准。若承租人在上述所规定的时间日期以外需要暖气供应,出租人可在收到承租人有关要求的合理事先通知后与相关政府部门或供暖公司协调并决定是否提供该服务,承租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暖气服务的费用。3.9 物业管理公司需特别说明的是,出租人作为承租单元的产权人,除本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内容之外,仍有权自行指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行使出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出租人在本

34、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出租人委托行使出租人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视为出租人的行为,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第4条:限制及禁止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下列各项:4.1 安装及变更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应被无理拒绝),承租人不得竖立、安装或变更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之任何固定附着物、间隔或其它架设物、装置或窗帘,亦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作出安装或附加电力装置、线路、管道、喉管及任何其它装置,或安装或容许安装任何超过地板之任何部分的原定荷重量或须要额外电力线路、管道或喉管或须耗用承租人之独立量度电表之外电力的设备、器具或机械。出租人有权规定保险箱及其它重型设备的重量上限及

35、限定安放位置,及规定安放在出租人认为须要之体积及物料的支撑物上以分散重量,在进行任何经批准的工程时,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工人须全面与出租人及所有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工人以及在建筑物进行任何工程的其它承租人或承包商合作。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工人应服从及遵守所有出租人或其代表就该工程之进行所给予的指示及指导。4.2 开始营业之准则除非及直至(i)取得承租单元开始营业或经营依法需要并由主管部门签发有关承租单元所有的工程及安装的无附加条件的竣工批准证明书;及(ii)在租期内的所有时间向出租人存有相关的有效竣工批准证明书,承租人方可使用及占用承租单元开始营业或经营(不论属暂时

36、性质或其它情况),否则出租人可酌情拒绝为承租单元提供必需的设施及服务,包括电力及空调供应。4.3 标志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部或外面装置或陈列或允许或容忍他人装置或陈列任何从室外可见的告示牌、标志、装饰物、广告或其它图样,不论它们是否配上灯饰,并且出租人应有权将之移除,有关费用及开支由承租人负担,惟:(i)承租人应有权以英文及中文以出租人所指定的字母及或字符在建筑物大堂及相应楼层的名录指示牌上展示其名称,该等字母及字符及其附加或更改将由出租人放置,开支由承租人支付;及(ii)承租人应有权将其名称以出租人所批准之体积之字母及或字符附贴于承租人之大门上,费用则自行承担。除上述第(i)及第(ii)条

37、外,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他人作出任何对承租单元或建筑物外观造成改变或不利影响的行为。4.4 用途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忍承租单元用作承租人名下办公室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4.5 非法或不道德的使用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忍承租单元用作任何非法、不道德或不恰当的用途。4.6 不作招徕承租人不得准许承租人之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在承租单元外或建筑物内或任何邻近地方开展任何业务招徕或招揽或分派任何单张、通告或宣传物品。4.7 拍卖及展览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举行或允许或容忍举行任何种类的物品或财物展览、拍卖或相类的销售活动。4.8 留宿或家居用途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用作或允许或容忍任何人将

38、其用作住宿用途。4.9 制造或储存货品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单元用作或允许或容忍其被用作生产、制造或制作货品或商品,或储存货品及商品,与承租人在该处进行之业务合理需求有关之少量样版及展品除外。4.10 爆炸物或危险品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存放或储存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存放或储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酸钾、煤油或其它易爆、易燃、危险或非法物品,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均不得允许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被用作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下会使出租人遭受罚款、没收或刑罚的用途。4.11 阻塞通道承租人不得也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人用任何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品或任何种类或性质之妨碍物阻碍或堵塞任何出入口、楼梯间、平台

39、、通道、自动扶梯、升降机、大堂或建筑物之其它公用部分,出租人如认为恰当,有权不作预先通知而清理及处置这些箱子、包装、废物或其它物品或妨碍物,出租人不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而开支则由承租人负担。4.12 公共区域内的物品未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前,承租人不得在任何出入口、楼梯间、平台、信道、大堂或建筑物的其它公用部分铺设、装置、安装或附设任何线路、电缆或其它物品或对象。4.13 出租转让承租人可以转租承租单元,但承租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向出租人负责,不得以转租的承租方为理由规避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4.14 违反保险规定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发生任何使建筑物及或承租单元现有所投之火险

40、及或其它可投保事项之保险及或第三者责任险无效或可能使其无效的行为、行动、事宜或事情,亦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由于这些行为、行动、事宜或事情使保险费增加。如果由于承租人所为或所允许或容忍之行为、行动、事宜或事情使保险费增加,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回保险费的增加额,出租人的上述权利不影响其在本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偿。同时承租人应在保险公司要求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其它必要的协助。4.15 空调承租人不得在出租人所提供之空调设备外另外安装空调设备。4.16 停泊车辆承租人自身不得、也不得允许承租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顾客、受邀人或访客将车辆随意停泊或阻碍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建筑物的停车位、车道、

41、车辆出入口或指定的装卸区,但遵守本租赁合同第9条所制定的管理守则则不在此限。4.17 建筑物名称的使用在承租人未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在与承租人之业务或营运有关的情况下或出于其它目的,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出租人或建筑物的名称标志或其任何部分作任何用途,也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整个或部分该名称标志或建筑物或承租单元于任何图片、图标或相似标识,仅用于表明承租人之地址及商业地址则不在此限。4.18 墙壁及天花受损及其它未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之任何门、窗、墙壁、梁、结构或构造物或任何管道系统、卫生或空调设施或装置上刻、损害、破坏、钻入钉子或螺丝钉、做标记、毁损或允许或容忍以上

42、行为的发生,亦不得作出任何损毁或穿透现存地面或地板的事情。4.19 公共区域的损坏承租人不得损坏、损毁或毁坏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布置物、楼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及周围的树木、植物或灌木等。4.20 滋乱或干扰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作出任何可能对出租人或建筑物内其它办公室租户或占用人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或事情。4.21 噪音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在承租单元内导致、制造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制造任何扰人或烦扰的噪音或任何在室外能听见的音乐、声响或噪音(包括广播或任何能够产生、播放、接收或录音之设备或装置所制造的声音)。4.22 盥洗设备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允许被其它人士使用出租人在承租单

43、元内或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内提供之盥洗设备作任何非拟定之用途,亦不得将与其拟定之用途不相符之物品或对象扔进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将之扔进盥洗设备内,承租人须应要求向出租人支付因违反本条款造成之任何破损、堵塞或损毁之全部开支。4.23 动物、宠物及害虫滋生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内或允许或容忍其它人在承租单元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并须自费采取出租人所要求之所有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害虫在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滋生蔓延。4.24 预备食物及预防气味不得在承租单元烹煮或预备或允许或容忍任何人烹煮或预备任何食物,也不得促使或允许在承租单元内产生或散发出任何令人反感之气味或异味。4.25 天线承租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墙上或承租单元的天花或墙上竖设任何天线,亦不得干扰、移除、拆除或更改出租人所提供的公共天线(如有的话)。第5条:例外情况除非是因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致,否则出租人无须就下列情况对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负上任何责任:5.1 升降机、自动扶梯、空调及其它承租人、占用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因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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