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工 程 名 称: 新河之窗展馆建设项目
需方(甲方):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 石家庄高新区恒亚彩钢制品厂
二〇一六年十月
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需方: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石家庄高新区恒亚彩钢制品厂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如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1.1 材料设备:即本合同附件一《材料设备明细》所述的产品或材料(包含原料、材料、零件、组件及模块等,以下简称“材料”)之一切买卖。
第2条 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包括电子邮件、电子信息、传真等)均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各书面协议或文件与本合同之间约定的内容出现冲突的,应以最近一次有效文本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2.2法律要求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政策、规定。
乙方保证会遵守国家和当地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承诺完全弥补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款令甲方蒙受的一切损失和负担非甲方因素而导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上述损失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
第3条 单价与数量
3.1单价
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材料的单价或合价均为包干性质,即该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样板试制、样品、生产、安装、运输、卸车、保险、材料检验试验(调试)、经销、商检、关税、国家及地方税费、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土建配合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在供货、安装期内,发生预期的市场价格涨跌、汇率变动、国家或地方政策改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单价和合价一律不予调高,乙方不得通过减少供货数量、更换材料品牌、更改材料规格和型号等方式单方面变相进行调价。
3.2供货、安装数量
本合同适用于乙方提供给甲方之所有材料,材料之详细名称与需求数量等以订货单上所列者为准。甲方向乙方提供预估需求量,该预估需求量仅供乙方参考,甲方无须依该预估需求量向乙方采购材料,但乙方须依预估需求量备好材料,以便甲方随时需要。
本合同内的材料数量为暂定,在甲方确认供货完成后,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的乙方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结算以双方确定面积为准。
3.3结算数量
结算数量以甲方和乙方签章的单据为准,任何在生产、加工、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损耗数量及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结算数量。
3.4计量单位
1)以数量为单位(如个或套)计量的材料,其单价应与数量对应,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每一个或套单位材料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备用零件以及辅助材料。
2)以面积为单位(如平方米、米)计量的材料,其单价应与面积对应;数量按材料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标称尺寸计算。
3)以重量为单位(如公斤或吨)计量的材料,其单价应与重量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及重量特征计算其理论重量。如需通过称量确定其重量,由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约定。
第4条 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贰拾壹万叁仟柒佰壹拾贰元 (¥ 213712元)。
购买的材料明细见附件1。
第5条 品质等要求
5.1品质要求
本合同所采购材料应该完全满足下列标准:
1)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型号等要求完全相符;
2)用材精良、做工讲究、全新材料;
3)由甲方书面确认的样品、样板、规格一致或不能低于上述标准;
4)能达到本合同所特定说明的性能标准;
5)满足合同明确规定或默示该材料应符合使用之目的;
6)符合合同指定的试验要求,乙方需负责一切试验费用;
7)按本合同供应的材料的设计、结构和质量各方面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8)除非甲方另有规定,材料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新货。
此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当地或行业的所有法规、条例、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如果法规、规范、标准、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资料以及样板之间存在差异,不论合同条款如何规定,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甲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5.2质量等级
如果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若干的质量等级,则乙方应主动书面说明,同时还需要说明该等级在同种或同类材料质量等级序列中所处的级别以及适用范围。乙方于供货前未说明材料质量等级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等级应采取同种或同类材料质量等级中最高级别。
5.3技术参数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说明(此部分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效力),明确指出材料的适用范围以及局限性。如果因乙方所提供材料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技术参数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而影响甲方对该材料的使用,而乙方又未作出特别说明的,则无论甲方是否在招标文件、图纸中提出明确要求,乙方都必须无条件进行补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
第6条 包装与运输
6.1包装要求
材料应包装牢固,按材料的特点采取防潮、防震、防锈等防损坏措施,在正常运输情况下运抵目的地时完好无损,并按合同规定或双方随后的协议,由乙方运抵交货地点交货。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6.2运输方式
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乙方确定。甲方不保证交货地点出入口位置与乙方踏勘工地时一致。
6.3转运中的损失或丢失
乙方应对在转运中损坏或丢失的材料予以补齐或换货,不能影响正常交货日期和甲方使用,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7条 材料的验收与交付
7.1文件要求
乙方将材料运到工地后,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有关所供材料的文件(中文版),以满足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的要求:
1)产地来源证明;
2)厂方生产证明;
3)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箱单;
5)重要部件清单、产地、品牌(尤其是进口部件);
6)使用说明书;
7)维修手册或保养说明书;
8)安装手册;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
乙方提供上述文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甲方有权决定拒收该批次材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7.2卸车、搬运、堆放、安装
如无特别说明,乙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材料卸车,搬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按甲方要求堆放整齐。
如本合同包括乙方安装责任,则应将材料安全卸至安装地点,安装合格。
7.3验收和交付
材料卸车前,乙方向甲方提供随行全部文件资料后,甲方对材料进行外观、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收货单,作为交付凭证。如需调试的,则在调试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方视为收货。甲方对收货单的签署并不影响乙方对材料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实际交货时间以收货单注明的时间为准。
指定收货地点: 河北省新河县和谐路以南,迎宾街以东
指定收货人: 张水平,身份证号:132829196310231811,联系电话:15618698300
7.4检测
按国家、当地或行业的法规、条例、规范或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
7.5拒收
如乙方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乙方不能遵守合同规定其应负的责任,甲方可拒收材料。乙方应立即安排给予补齐或更换,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6更换
已交付材料在接收之后使用之前,或经试用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能等与交付标准不符,或抽样送检不合格,乙方有义务无条件免费更换,且不得因此使双方确定的供货时间及甲方使用时间上有所延误。
第8条 付款
8.1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50000元,余款在安装完成后1月内支付。
乙方送货单与甲方入库单不一致时,以甲方入库单为结算依据。
8.2材料款必须汇入乙方提供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石家庄高新区恒亚彩钢制品厂
账号: 13001610300052502257
开户行: 建设银行石家庄开发区黄河大道支行
8.3若以支票、现金方式支付时,乙方指定的收款负责人为 赵玉银 ,身份证号码: ,职务: 销售经理 ,联系电话: 13785129899,办公住址: 石家庄市高新区307国道旁 ,家庭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 。乙方委派的收取负责人在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持分别加盖乙方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原件)和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8.4若乙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变更收款负责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8.5材料款必须由合同约定人办理,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6% ,对发票有争议时,甲方将支付无争议部分的价款(若有),并在解决争议期间保留余下部分的价款。
8.6材料款以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所开出的支票必须填写收款人,且收款人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
8.7资金风险共担
8.7.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
8.7.2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8.7.3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及违约金。
8.8质保金的支付
1)质保金金额为:验收合格材料应付款的 3 %;
2)在质保期满之后90天内,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质保金结算申请,甲方如对材料质量无异议,应在接到申请后尽快向乙方支付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如乙方在此期限内未提出质保金结算申请,则视作乙方已自动放弃质保金,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质保金。
8.9 甲方拒付、保留或抵销部分价款的权利:
1)甲方有权扣留或保留本合同下的任何款项支付,直至材料符合本合同要求为止。
2)多种可扣留、保留或抵销本合同下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甲方认为必要的一部分,用于保护甲方在本合同下为乙方承担的成本、费用、支出和损害。该项权利并不制约甲方以其它方式收回前述款项的权利。
8.10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依本合同所生之债权债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转让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均为无效。
8.11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记录来审核乙方费用发生的依据。该项权利一直持续到甲方支付有关发票金额后12个月。
8.12本合同下付款币种均为人民币。
8.13发票的提供:
1)每期支付货款前,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如未提供,甲方有权拒付。
2)乙方应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负责。如提供非法发票,甲方有权举报;
3)如因乙方提供非法发票,导致甲方产生了税务风险或经济处罚,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9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图纸、资料及材料的堆放场地;
2)对乙方提供的样板、样品、图纸进行审核、确认;
3)按合同规定审批乙方的付款申请,并支付款项;
4)向乙方介绍验收人员及其职权;
5)选择独立的检测机构对材料进行检测时,通知乙方。
9.2乙方职责:
1)向甲方提交材料的使用说明书及安装布置图纸,并须得到甲方的确认;
2)按合同规定提供材料及相关服务,并在材料到达前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甲方;
3)提供材料验收所必需的文件和手续,对材料的堆放、仓储条件进行说明;
4)甲方提出在任何时间视察乙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乙方不得反对。如果乙方为材料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乙方不得以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甲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甲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的要求。
5)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及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培训。
①培训人员的要求:
②培训人员的调整:
③培训期限:
遇有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在培训期内,乙方均应在接到通知 24 小时内到达设备使用现场进行培训。
④由于培训人员的培训不当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免费为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检修。
①检修时间:检修时间如下(或由甲方通知,根据通知中的时间确定。);
第一次:
第二次:
②检修费用:检修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③检修报告:检修结束,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检修报告。
第10条 变更
10.1交货时间的变更
甲方可于约定交货日之前,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日期,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之交货时间变更如因此涉及乙方仓储、资金占用、管理费等额外支出或其他一切费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10.2变更的形式
订货数量、材料品质等要求、供货时间、地点及任何其他内容,甲方可以书面通知变更或撤消。
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约定事项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10.3变更的费用
变更材料的价格按照双方已确认的价格进行计算。若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则甲方将对材料更改的价格做出合理的评估。
因甲方原因(除交货时间外)导致的变更如果造成了乙方的损失,乙方应在接到变更后2天内提出书面赔偿要求,并附上详细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据,以便甲方查实。如果乙方逾期未提出赔偿,应认为乙方未因该项变更招致损失。甲方核实乙方损失确是甲方变更所导致的后,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并加入合同价款中,按照本合同付款方式支付。如果甲方的变更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所有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材料的权属
11.1所有权
1)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对其所供材料必须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或经销权。材料一经交付给甲方后,其所有权即转至甲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乙方所供的材料主张任何权利。如在材料交付后,有第三方声明对材料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属争议,则由此造成甲方卷入所有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经济损失等,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所有权的合法性
如乙方所供的材料为走私、赃物、扣押物、抵押物或未完税费等不合法的材料,造成交付给甲方的材料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的,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及所有间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1.2知识产权
如果有任何第三方以乙方所供应的材料致使该第三方所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商号及商业符号受到侵害为由,向甲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索赔的,则乙方必须完全补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商誉损失)。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代甲方与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方进行交涉,并处理由此而引发的任何法律后果。因交涉及处理法律后果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所带来的赔偿责任、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12条 安全要求
12.1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保证其所供材料的安全性,保证甲方、监理、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及材料的最终使用人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任何因材料的安全问题造成甲方、监理、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及材料的最终使用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价款总额。
12.2安全隐患
材料在安装、使用时如有安全隐患,则乙方应在投标时向甲方说明,并出具书面的安装、使用指示。如果在材料交付时才说明,甲方有权拒收,而甲方的损失则按质量或逾期违约责任向乙方索赔。
乙方对安全隐患有及时说明的义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因安全隐患造成甲方、监理、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及材料的最终使用人的伤亡、财产损失而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12.3现场安全
1)乙方必须确保所有由其安排进入工地现场的人佩戴标准的安全帽,并须提供合适的个人保护用具包括口罩、手套及安全鞋等,并确保他们正确使用该等保护用具。
2)乙方必须确保由其安排进入工地现场的起重机械或吊重器具在使用之前已依据有关安全条例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文件。
3)乙方必须确保进入工地现场的乙方人员佩戴工作卡。甲方或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没有佩戴工作卡的人士进入工地现场,因此而导致的供货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确保进入工地现场的乙方人员遵守工地相关管理秩序,服从甲方以及相关方的安排。
第13条 环保要求
乙方应确保材料运输车辆进入工地时应避免遗洒、扬尘、噪音过大、随意丢弃包装物料及废物。由此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4条 合同分供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指向的材料交由其他第三方供应。如乙方为经销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组织非甲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本合同指向的材料。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15条 质量保修
乙方保证材料: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不存在缺陷;适合于其用途及符合标准和规范。
1)质量保修期自彩板房安装完成验收之日起计算。
2)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免费向甲方供应并更换一切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磨损的设备零件,并负责由于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乙方在质保期内提供的修理或材料更换具有与原材料同等的质保待遇,其质保期从修理或材料更换日期重新开始计算。
若乙方在接到甲方更换或修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不予更换或修缮,甲方可径自进行修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质保期满后,如甲方要求,乙方承诺届时按市场价优惠 %向甲方提供必需的零配件,且不记取人工费用。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逾期交货
1)如果非甲方原因致使乙方逾期交货,则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每日1000元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材料无法按时交付的,乙方最迟须在到期交付日 1 天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详细说明延迟交货的理由,并提供文件支持,说明乙方认为交付日将延长的合理时期。否则乙方除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外,还需承担材料总价值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在收到乙方上述通知后,甲方将尽快通知乙方可延迟交付日的期限(若有),甲方的认可延迟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逾期违约责任。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延迟交付日。
2)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后,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16.2不能交货
如乙方不能交货,不论是涉及材料的全部或部分,乙方应当承担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如影响了任何部分材料的商业用途、效果或价值,则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终止未交货部分合同。
16.3质量缺陷
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乙方运输、保险等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逾期交货的,甲方将按16.1~16.2款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造成甲方让步接收的,甲方有权对材料进行折价。
16.4假冒伪劣
若乙方交付材料存在假冒、贴牌、伪劣产品时,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及材料金额
2 倍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16.5合同转让与分供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材料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第三方供应、加工或生产,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按合同继续履行,且乙方应当承担相当于转让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16.6合同终止后的赔偿
如果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或部分终止,乙方除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材料款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未交材料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另购同类产品的差价、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及所引起的运费、弃置费用、变卖费用、仓租和管理费等。
16.7乙方员工及相关雇工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6.8对于本合同产生的或相关的间接或后续费用、损害,包括利润损失、用途损失、合同损失和管理费用增加等等,乙方无权要求赔偿。
第17条 保密
17.1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
17.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保密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包括双方的雇员,如其雇员因工作确有知悉必要,各方须要求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但应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等工作需要提供的除外。
17.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18条 不可抗力
18.1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将影响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在1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尽快将有关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协议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
18.2“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火灾、爆炸、海啸、雹灾、台风、飓风、暴风雨、洪水、地面下陷下沉、雷电等现象;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等社会异常现象;
(3)大型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暴发和流行;
(4)政府管制、征用、限制使用等具体行政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结清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9.2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解除或拒绝履行本合同。
19.3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及权利义务的承担不因双方的企业性质、主体资格、股东权益、法人治理结构、主营业务等的变化受任何影响。
19.4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那么甲乙双方应用最接近该不能履行部分内容之意愿的条款予以替代,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20条 纠纷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向 甲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1条 其它
2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合同的内容为准。
21.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7 份,甲方执 5 份,乙方执 2 份。
21.3双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邮寄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
21.4乙方所有对甲方文件中的签字工作人员,乙方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如需变更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作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附件1 采购明细单
附件2 报价单
附件3 《物资收料单》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甲方名称】和【乙方名称】关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签字页)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品牌
1
活动彩板房
50型
平米
1124.8
180
202464
岩棉防火
2
吊顶
平米
1124.8
10
11248
吊顶面积以实际计算
附件3:收料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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