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招投标-法院认定投标方隐瞒实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工程招投标-法院认定投标方隐瞒实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判决书主文摘要宇晟公司在明知其建造师已经担任其他建设工程负责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仍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人宇晟公司上诉提出:一、原审未查明案涉工程投标有效期及投标有效期对招投标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投标文件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对招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投标有效期限过后,投标人不再受投标
2、文件的约束。本案中,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包括中标通知书、取消中标结果文书、没收投标担保金等书面通知,也未对宇晟公司的征询作出任何答复,故宇晟公司不再受招投标文件的约束,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二、三水工业中专学校发布的招标公告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宇晟公司参与投标是要约。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既未向宇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亦未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即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未对宇晟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未成立,招标投标文件自始至终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审片面认为投标文件中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是双方关于可能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约定所达成的合意,认定错误。该诚信投标承诺书是三水工
3、业中专学校提供的格式版本,是投标人参与投标必须签订的文书,非双方达成之合意。且该承诺书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依据前述陈述,该承诺书也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本案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已过,宇晟公司无需再向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承担担保责任。三、原审依据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三建发(2016)40号文件认定宇晟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不充分。案涉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书可表明在投标公示期满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暂未查明宇晟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三建发(2016)40号文件内容显示投标公示期间行政部门已开展调查,
4、两者互相矛盾。宇晟公司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该文件不直接约束宇晟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其投标行为无效,更不能依该文件取消宇晟公司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原审未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错误判定三水工业中专学校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予宇晟公司。四、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抗辩主张宇晟公司存在所谓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之情形。退一步讲,即使宇晟公司存在隐瞒实际情况骗取中标的行为,三水工业中专学校也只能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要求宇晟公司承担责任,不能直接没收或不退还保证金。三水工业中专学校因自身原因超过投标有效期未向宇晟公
5、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而导致投标无效。宇晟公司为准备入场开工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三水工业中专学校、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宇晟公司退回投标保证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三水工业中专学校、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以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利息予宇晟公司。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宇晟公司的原审诉请;2.本案诉讼费由三水工业中专学校、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被上诉人三水工业中专学校答辩称:首先,三水工业中专学校发布招
6、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为要约,宇晟公司明确表示接受投标诚信承诺书的内容,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招投标文件及诚信投标承诺书对双方均发生约束力。其次,案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在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已公布具体的招投标细则。宇晟公司明知自身不符合招标要求却进行投标,在相关部门对宇晟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宇晟公司自身亦知情。三水工业中专学校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而宇晟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中标,存在明显恶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称:该中心依法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案
7、涉投标文件明确约定由招标人通知其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未收到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下,该中心无权擅自处置投标保证金,故其不负有共同返还保证金的责任。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为公共服务平台,不具有行政监管职责。案涉工程的招投标项目是依法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另外,案涉招标公告已明确投标人资格须符合“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而宇晟公司在明知其建造师已经担任其他建设工程负责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仍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宇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
8、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宇晟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为宇晟公司所交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或者缔约磋商辅助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或者固有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双方在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
9、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通知、忠诚等义务。本案中,三水工业中专学校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已对投标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要求,宇晟公司以缔结合同之目的进行投标,并签署了诚信投标承诺书,即应保证其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及接受诚信投标承诺书之约束。据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所作关于取消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决定显示,宇晟公司投标拟任项目建造师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其应尽忠实的先合同义务,亦违背了其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所作承诺。宇晟公司虽对此持有疑义,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疑义主张不予采纳。宇晟公司的行为最终导致双方无法缔结合同,造成三水工业中专学校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定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无须退回投标保证金予宇晟公司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宇晟公司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请求权要求三水工业中专学校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并未就该诉讼主张加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为合同责任的一种形式,应以合同相对方作为责任主体。因此,宇晟公司要求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共同向其返还投标保证金责任的诉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