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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去世后才成为“现代法理学之父”_马岚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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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40新视点法学家之窗约翰 奥斯丁(John Austin)住在威斯敏斯特皇后广场。他和边沁、密尔都住得很近,且交从甚密,以至于人们称他们为“皇后广场圈子”。从奥斯丁家的窗户可以看到边沁家的花园。几家人的客厅里,边沁、密尔和奥斯丁几乎天天聚在一起交流。后人甚至说,功利主义就在这几栋房子里诞生。担任七年律师后,奥斯丁转型进入学术界约翰 奥斯丁1790年3月出生于英国东部小镇的一个商人家庭。他性格腼腆,童年时就对科学研究很有兴趣。16岁就应征入伍,度过五年的军旅生涯。这段军旅经历对他的思维和性格影响很大。军中对军人品质的要求让奥斯丁时刻保持着高度的纪律性和责任感,也让他更为清楚地感受到命令与法律、义

2、务与制裁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权威和纪律的尊重与服从是一个士兵的天职,后来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中也十分强调义务和规则。1818年,奥斯丁离开军队,开始学习法律。也就是这时,他开始与边沁以及詹姆斯 密尔和他的儿子约翰 斯图尔特 密尔认识,并成为一生的挚友。1819年,他在林肯律师会馆接受训练,并在诺福克巡回法庭实习后成为一名律师。然而,奥斯丁感到十分不适应律师行业。他是一个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的人,律师本身又肩负着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职责,一个小小的错误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此外,奥斯丁的身体状况不佳,一旦紧张便会发烧。他感到不堪重负。在经历了几番犹豫和挣扎后,1825年奥斯丁放弃了律师的身份,决

3、定从事学术行业。这几年中,虽然奥斯丁在律师行业比较失意,但是与法律界同仁的相处让奥斯丁获益良多。特别是此时已功成名就的边沁,更是对他影响和帮助极大。在思想碰撞中,奥斯丁逐渐开始形成功利主义法学的思想框架。他的朋友们也被奥斯丁的智慧和谈吐深深打动,并且预言他将大有作为。1825年到1835年是奥斯丁一生中最重要的时期。在这期间,他成为一位著名的法理学教授,出版了 法理学的范围这部影响深远的著作。1826年,受到边沁等人的推荐,奥斯丁被任命为伦敦大学教授,并主讲“法理学”这一新课程。这得益于1826年伦敦大学(现在的伦敦大学学院)的成立。伦敦大学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给不能去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的人

4、提供更好的教育,以及提供被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所排斥的各种学科分支学习的机会,从而实现改革英国大学教育的范围和内容的目标。伦敦大学的学费低廉,也更加开放,体现出极大的包容性。伦敦大学的法理学教授,自然也不会排斥像奥斯丁这样有知识有思想的人,当然也不排除奥斯丁与边沁关系的缘故(边沁即为创设伦敦大学的灵魂人物之一)。1827年,奥斯丁正式被聘为伦敦大学首任法理学教授。开设法理学的课程,是伦敦大学在成立之初进行科学研究变革的一部分。作为伦敦大学新兴学科法理学的首位教授,奥斯丁对此事非常重视,为了准备课程,他与妻子专门前往德国,了解德国法学领域对于法奥斯丁:去世后才成为“现代法理学之父”文/马岚熙约翰奥

5、斯丁1790-185941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3年第13期理学的研究状况。1827年秋,在游历海德堡后,他与妻子在波恩住了下来,完成了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初稿。“我也许应该是一名12 世纪的学校教师”奥斯丁作为一名法理学教师当然是合格的,但是他在准备讲义时还是遇到不少的困难。他需要通晓所有与这一主题相关的文献。更加困难的是,没有一个现成的有用的模式供他参照。这些困难使得奥斯丁决定前往德国。他的目的只有两个:一是学习德语,从而学习和熟练掌握德国法学家的思想;二是为他的讲义准备素材。因此,奥斯丁被聘为伦敦大学首任法理学教授之后,他并没有仓促就任,而是在接下来的两到三年

6、间,都在为准备讲座而努力。奥斯丁从1827年的秋天到1828年的冬天一直居住在德国。在海德堡短居后,奥斯丁夫妇在波恩度过了更长的时间。波恩聚集了许多名人学者,包括尼布尔和施莱格尔等等。奥斯丁在波恩的那段时间,即1827年前后,德国法理学正处于从自然法学向历史法学转变的时期,其领导者是弗里德里希萨维尼。学术氛围浓厚,佳作层出不穷。实际上,奥斯丁的思想已受到了大陆法律和政治理念的深刻影响。1828年春天,奥斯丁一家从德国返回伦敦大学。但由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再加上他自觉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难度较大,他不得不休整身体、为课程做更多的准备,直到1829年底,他才开始正式授课。然而,他发现自己并不那么擅长授

7、课,枯燥的教学风格使他流失了大量的学生。他的课几乎无人问津,参加他讲座的人数减少到五人,几乎要开不下去。到了1832年,奥斯丁将其在伦敦大学教授法理学的大纲和授课内容进行整理,发表了著作法理学的范围该书在当时反响平平。而且,课堂学生数量渐少的情况还是没有改观。教学的不成功对奥斯丁打击不小。后来其妻萨拉 奥斯丁说,他对在法理学主讲职位上的失败感到极度沮丧。奥斯丁后来不无感慨地说:“我出生于这样不合时宜的时代和场合。而我也许应该是一名12世纪的学校教师,或者是一名德国教授。”奥斯丁意识到,他的观点还不能被大众所普遍接受。1833年,他索性停掉了他的课程。之后,他在内殿法律学院进行了短暂的尝试,结果

8、也并没有什么不同。两年后,即1835年,他辞去了在伦敦大学的教席。去世后才被发现价值虽然教职不大成功,但奥斯丁在边沁等人的推荐下,在伦敦法律界已小有名气。退出教职后,奥斯丁被大法官布劳汉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委员。在任律师、从教之后,奥斯丁准备开始第三个领域的工作:从政推行改革。1836年至1838年间,他被任命为马耳他岛的政府改革专员,负责调查马耳他岛的管理和政府状况。尽管人们并不看好这项工作,但奥斯丁却乐在其中。他带人调查了岛上的法律和惯例、政府的管理、司法状况、民事和教会机构、收入、贸易和资源。时人评价道:“没有哪个委员会比他的工作更仔细。”

9、在马耳他岛,奥斯丁撰写并提交了大量的报告,包括敦促马耳他实现印刷和出版自由、就玉米垄断问题进行干预、妥善建立并管理政府慈善机构的账户等等。不过,奥斯丁的报告并未真正发挥作用。1837年,马耳他岛时局动荡,大多数改革和立法建议落了空。奥斯丁也从马耳他岛返回了英国,并生了一场大病。之后,奥斯丁旅居法国。1848年,政变爆发。他离开巴黎,和妻子萨拉一起前往萨里郡的韦布里奇定居(那里是萨拉的家乡,也是两人结婚之地)。那是他一生中最幸福的一段时期。奥斯丁于1859年12月去世。他的离去几乎没有引起注意,甚至当时的法律期刊也没有提到。直到1868年10月,才由爱丁堡评论 第一次向大多数英国律师暗示,他们失

10、去了一位伟大的法学家。回顾其学术影响,奥斯丁的青史留名,离不开其妻子萨拉不懈的努力和无私的奉献,特别是在他们婚姻的后几年中,奥斯丁一家的生活来源主要是萨拉的翻译收入和评论稿酬。正是因为她在精神上以及经济上的不懈支持,还有她在奥斯丁去世之后出版其作品的工作,奥斯丁的名字才能为世人熟知。奥斯丁去世后两年,遗孀萨拉编辑了一本新版的法理学的范围,并加了序言。1863年后,她出版了他的两卷本法理学讲演录。这本著作中包含了更为完整的奥斯丁系列讲座的演讲稿以及一些未经发表的随想手稿,人们开始慢慢注意到奥斯丁的理论。这一时期,英国法学家梅因对奥斯丁的理论展开批判,不得不说,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对奥斯丁理论的一次推介。令奥斯丁夫妇均未想到的是,在奥斯丁去世后的几十年里,他的著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据布赖恩 比克斯分析:奥斯丁对于英国现代法理学的贡献在于以下方面:第一,他被认为是第一个彻底将法学与道德政治剥离的学者;第二,奥斯丁最先将法律视为“主权导向的”理论家,而非简单将法律视为习惯;第三,在分析法学内部,奥斯丁是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念的最早的系统阐述者;第四,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版本,即“法律的命令理论”直到今天仍然很有影响力。当然,对于这一切成就的评价,以及“英国现代法理学之父”的美名,奥斯丁夫妇早已不可得知了。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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