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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船舶租用合同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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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船舶租用协议 目录 一、定期租船协议 二、光船租赁协议   根据租用的方式,船舶租用协议分为定期租船协议和光船租赁协议 一、定期租船协议   (一)定期租船协议的概念   定期租船协议,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   (二)定期租船协议的特性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 出租人重要负责船舶自身的营运,涉及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重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涉及货品运送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品的提供、货品的装卸、保管、解决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 出租人重要承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涉及船舶建导致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重要承担航程使用费,即由于本航次运送而发生的费用,如货品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 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重要由承租人承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三)出租人的重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交船必须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且出租人应谨慎解决,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用也许采用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导致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导致的除外。   3.出租人告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协议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 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协议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协议下的重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相应,涉及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四)承租人的重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规定补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自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但由于船期的计算很难非常精确,假如经合理计算,完毕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协议约定的还船日期,但也许超过协议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毕该航次。该航次被称为“最后合法航次”。 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协议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送。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送约定的合法的货品。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送活动物或者危险货品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批准。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协议的约定。 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期租船协议的约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假如船长应当拒绝而没有拒绝,由此导致出租人的损失,承租人不负责补偿。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告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在协议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补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二、光船租赁协议   (一)光船租赁协议的概念   光船租赁协议,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二)光船租赁协议的特性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自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出租人的重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光船租赁协议下,出租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谨慎解决,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应当适于协议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协议占有和使用船舶。 假如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补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批准,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假如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补偿。   出租人的重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的重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批准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假如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因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补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转让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规定补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是,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假如租金已经预付,应按照比例退还。   承租人的重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 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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