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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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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责任清单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农机化政策法规、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负责农机化的宣传报道、行业评比表彰和农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各种信息、档案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上传下达工作。 指导农机装备优化调整,促进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应用和普及,提高全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2 承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理工作,对经安全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负责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负责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考试合格的,应当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3 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相关工作 负责处理接到的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投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指导和监督农机产品的供应工作,规范农机供应市场,依法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处。 4 负责农机行业发展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重要农时季节全县农业机械化生产,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机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具体负责全县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核发牌证、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教育和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农业机械事故,查处违章行为。负责全县组织实施和承办农机行政复议事项。 组织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实施。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或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指标分配。组织农业机械参与农业开发和抗灾救灾工作。 组织协调开展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 负责全县农机行业统计。 5 负责农机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负责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 6 承办其它事项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无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农机技术 服务和培训 组织农机技术人员下乡村服务,组织农机技术培训。 西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0776-8682035 2 发布提供 农机信息 发布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产品信息、公示购机补贴信息。 西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0776-8682035 3 受理农机 投诉举报 受理农机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安全检测、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西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0776-8682035 4 政务公开 公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西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0776-8682035 5 技术推广 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开发、研制生产及推广应用,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与更新等服务。 西林县农机技术推广站 0776-8682035 6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非行政许可)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西林县农机局管理股 0776-8682035 无 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审验(年检)(非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审验 西林县农机局管理股及相应业务股室 0776-8682035 无 8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非行政许可)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 西林县农机局管理股 0776-8682035 无 西林县农机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项)    第一项 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管理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第二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市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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