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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合同模板.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007340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6.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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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 3当地人防部门下达的人防工程设置意见书 2. 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 工程名称: 2.建筑规模: 3.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2)施工图 4.设计内容:人防建筑,结构,战时风水电专业及平战转换 设计。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 地形图和管网图的电子文件 2. 地质资料 3. 设计任务书 4. 人防部门下达的设置意见书 5. 设计所需其它技术资料及电子版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初步设计 5套 提供设计资料后30天 2.施工图 10套 初设审批并提供资料后35天 3.初设及施工图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按 元/m2(人民币)收取,计费面积按该人防工程实际设计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该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图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8.3设计人提交施工图时发包人按设计合同结算设计费并一次付清。 8.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少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时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印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重庆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咨询、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全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项 目 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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