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建沪昆客专************标段
瓦斯隧道动火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铁*****************工程指挥部
二〇***年***月
瓦斯隧道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管理体系
项目部成立瓦斯隧道动火作业管理领导小组,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动火基本制度
1、严格执行瓦斯隧道动火作业申请制度;
2、专人申请、专人批示、专人动火、专人监督、专人看火、专人跟踪监测瓦斯;
3、专门隧道动火安全措施。
适用范围
隧道内执行动火的设备:电焊机、爬焊机、钢筋断筋机、木工刨床、振捣棒、水泵、测量仪器、TSP、地质雷达仪、红外探测仪、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设备。
二、瓦斯隧道动火作业制度
为了规范瓦斯隧道专项安全管理,严格管理隧道动火作业,有效地防止瓦斯隧道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瓦斯隧道安全规范,编制此管理制度。
隧道内动火作业包括:
⑴ 、防水板焊接作业
⑵、止水带接头焊接
⑶、热熔垫片焊接
⑷、拱架、钢筋电焊、气割、切断作业
⑸、堵头木板加工作业
⑹、混凝土振捣作业
⑺、洞内积水抽排作业
⑻、影像资料拍摄
⑼、TSP(203)探测
⑽、地质雷达探测
⑾、红外探水
⑿、测量放线
1、严格根据动作作业等级申请批示作业制度。
2、严格对动火作业分级制度。
动火作业分为三种不同的风险等级:即一、二、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申请人由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人由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填写,监护人由专职安全员填写,批准人由安全经理填写;三级动火申请人在3天前提出,根据本工程特殊性,陆续工序循环作业,批准后最长有效期为7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为无证动火;
二级动火:瓦斯隧道内动火,最低等级为二级;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在外墙、电梯井、洞孔等部位,登高焊、割作业。二级动火申请应提前一天申请,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级动火作业队长填写,说明动火原因,报现场生产经理审批,安质员监督(瓦斯隧道专业瓦检员全程跟踪),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
1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一级动火作业队长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批,安质部跟踪监督,瓦斯隧道专业瓦检员全程跟踪,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当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编制相应安全方案,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分站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时并有专职安全员检查和监督。
瓦斯隧道内动火,最低等级为二级。
3、严格执行隧道动火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作业点应至少配备2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必须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作业完成后喷水浇洒,并观察1h。
瓦斯隧道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隧道超限允许值和基本处理措施:(见表1-1)
表1-1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序号
地 点
限 值
超限处理措施
1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0.5%
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2
局部瓦斯聚集(体积大于0.5m3)
2.0%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3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1.0%
停止电钻钻孔
1.5%
超限处停工,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
4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流风中
1.0%
停工、撤人、处理
5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1.0%
严禁装药放炮
6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1.0%
继续通风,不得进人
7
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
0.5%
停机、通风、处理
8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1.5%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0.5%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4、 项目动火管理制度
⑴编制瓦斯隧道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人;
⑵操作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爬焊机必须专人使用;
⑶瓦检员控制制度:动火作业过程中瓦检员全程监督并根据情况指导动火工作;在瓦斯隧道内动火,一旦有瓦斯出现无论哪种等级均得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严格听从安全员、瓦检员的现场的安全指示。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起火或者施焊;
⑷在瓦斯隧道施焊时,必须在施工区域配备两台以上的专用灭火器;动火区20米内设置应急水阀;
⑸动作作业地段,必须有两名专职瓦检人员跟踪监测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电焊作业;超过1%时,立即切断电源,撤离人员,加强通风,瓦斯密布监测,找出瓦斯源头,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在进行动火作业(浓度等级作业制度附后);
⑹电焊机必须有专业电工接线、拆线;线路不能有任何裸露、明接头等现象,严格按照隧道安全规范执行;
⑺气焊气割时,氧气乙炔必须满足5米以上的施工安全距离,且要立放气瓶,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乙炔瓶必须有合格的安全回火装置;
⑼对钢质材料动火,在必要时候,必须采用湿毛巾或者洒水降温措施,确保动火部位的高温安全;
瓦斯隧道必须固定专门的看火人和瓦斯跟踪检测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⑾在隧道内,严禁拆修电焊机、爬焊机等动火设备;
动火完毕,及时将电焊机、氧气乙炔撤离洞外安全距离并置于专门库房;
隧道口及动火作业区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应急物资设备。
⑿动火设备洞内施工结束后,不允许在洞内存放,必须放置在洞外专门库房,专人看管。
5、电焊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
(1) 未取焊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不能烧;
(2) 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
(3) 不了解焊结地点周围情况不烧;
(4) 不了解焊结物内部情况不烧;
(5) 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烧;
(6) 可用燃料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烧;
(7) 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烧;
(8) 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
(9) 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烧;
(10) 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完不烧;
(11)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1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13) 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14)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15)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16)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6、严格执行瓦斯浓度等级作业制度
(1)瓦斯浓度在0~0.4%正常动火,严格安全措施;
(2)瓦斯浓度在0.4~0.5%之间必须有专门风源对准动火作业区,便于稀释隧道瓦斯,并严格安全措施;
(3)瓦斯浓度在0.5~1%之间时,停止动火作业,立即加强通风,并撤出电源线路,切断电源(系统也会自动切断电源);
(4)瓦斯浓度大于1%时,立即撤离人员,撤离到隧道外安全距离,并通过专人处理瓦斯浓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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