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管理学院本科教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科教学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激发学生创新、创业、敬业精神的重要环节,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实习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实习是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形式包括校外集中实习、校外分散实习和校内实习等。实习是实践类课程,按课程进行管理。二、组织与管理第三条 实习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全面负责,开展实习基地建设
2、、审核实习单位,组织、指导、协调实习工作,落实实习经费,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第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及辅导员:协助各系及实习指导老师落实学生派出、接送、实习材料的归档,以及购买保险等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实习进展,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第五条 各个系系主任负责实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如下:1. 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2. 认真选择实习地点,建设优质、稳定、高效的实习基地;3. 与实习接收单位沟通,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4. 遴选实习指导教师;5. 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做好实习学生出发前的组织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实习指导教师签订
3、安全责任书,实习学生签订安全告知书;6. 检查实习质量,并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1)实习结束后,组织各实习队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2)完成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3)组织评选实习中的先进实习团队和个人。三、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职责第六条 各系选派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得聘任在读研究生作为实习指导教师。第七条 可聘请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联系教师。第八条 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原则上15名学生配备1名指导教师。校内实习和校外
4、分散实习根据实习需要选派指导教师。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如下:1.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单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实施计划,撰写实习指导书。2. 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实习单位有关情况,落实、安排具体实习事宜。3. 实习期间,要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实习,加强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4. 负责实习团队经费开支。5. 实习结束后,审核学生的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其实习成绩。做好个人实习总结工作,撰写实习总结报告,交院教务办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 实习工作量、校外实习工作补贴按实际指
5、导实习情况计算。初次担任实习指导工作的中青年教师,实习工作量按新开课规定执行。院(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并定期检查。四、对实习学生的要求第十一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参加集中实习,对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需从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原则上实习单位为全国范围内统一招聘暑期实习,学生需出具实习单位相关招聘通知、录取通知以及接受函等材料,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分散实习申请表,明确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和校内联系教师,经辅导员核实、实习指导教师签字、系主任审核同意方可。实习期间,应与校内联系教师定期联系。第十二条 学生作为实习主体,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严于律己,虚心学习,文
6、明礼貌,互助友爱,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2. 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领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制度,签署安全告知书,确保人身安全。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3. 实习前,学校统一购买保险。学生接受安全教育后,签署安全教育承诺书。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定期和实习联系导师联系,在实习期间安全问题自己自负。4. 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项目,按时完成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认真开展实习总结、交流活动,参加实习考核。5. 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要向指导教师请假,但实习总
7、时间应达到学校要求。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6. 各实习团队在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组建临时党支部,推选学生负责人,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开展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检查、考勤等工作。五、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现场表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质量、现场答辩(适用于分散实习学生)等,参考校外指导教师评价等对学生进行考核。实习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根据实习情况,学院组织优秀实习个人和实习团队评选。第十四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考核,需公开进行15分钟的现场答辩。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考核不及格或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按实习课程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重修由本人申请,学院安排,所需实习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1. 分散实习者,为参加实习伪造相关材料;2. 抄袭他人实习成果者;3. 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4. 实习中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经请假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5. 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他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六、附则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学校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的实习,由国际处、学院、教务处协商办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经济管理学院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