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2、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收益和绩效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
3、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等。第九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均需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决策范围包括:(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颁布与修改;(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三)土地、房屋及大型设备的转让;(四)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五)大宗采购及建设项目;(六)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其中重大、大型、重要、大宗的具体要求分别在相关细则中表述)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4、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行政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后勤产业处、图书馆、基建处、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议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五)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国资委下设国有资
5、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国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第十三条 国资办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根据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督促国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三) 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 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国有资产采购、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报批手续; (五
6、)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六) 接受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 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产业处、科技处、图书馆、基建处、校医院、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对本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四月底将上一自然年度的归口管理资产统计数据和信息报送国资办。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公用房(不含住房、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教学科研专用试剂、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7、;(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资产预算管理,对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进行管理,负责学校资产总账的财务管理,定期配合国资办核对资产账目。 (三)后勤产业处负责对学校公有住房的调配,对经营性房屋、植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等进行管理 ; (四)科技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五)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及各部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以及电子出版物等进行管理;(六)校医院负责对学校医疗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七)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资产数据登记以及资产移交工作;(八)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8、,报学校审批后实施。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物、条码管理,资产清查、登记、对账、统计报表及日常核查工作。(三)负责提交本部门拟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四)参与本部门的资产采购、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维护保养。(五)每年四月底向相应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上一自然年度资产统计数据和信息。(六)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需要按
9、照学校财务预算进行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或没有财务预算的,应当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七条 购置房屋、土地、车辆及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仪器设备申报审批程序:(一)填报申请表:应注明购置资产的基本信息、用途、经费来源、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相关专业专家论证意见。(二)国资办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购置资产进行相关专家评审。(三)国资委对国资办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专家意见等)进行审议。(四)按照管理权限,购置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校长办公会审批;购置房屋、土地、车辆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党委常委会审批。第十八条对于
10、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与合作、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条各部门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每年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条码、账账、账物相符,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实行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第二十一条各部门通过购置、接受捐赠和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要及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要对本单位的资产建立领用、保管档案。第二十二条 国资办
11、按照管理权限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以及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报批等程序。在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经济鉴定意见。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按以下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可行性报告),报国资办审核; (二)国资办组织相关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 (三)经国资委审议; (四)经校长办公会
12、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审批); (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或备案)。第二十五条 报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式二份):(一)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六)申报单位领取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七)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
13、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第二十六条 出租价格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确实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时,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办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任何擅自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合作、投资的,构成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学校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学校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为他人提供抵押。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的学院、系、研究所、教研室、各部处等内设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和组织教职工
14、集资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与合作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三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
15、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三十四条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执行。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国有资产处置两次,其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批,报教育厅备案;(二)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三)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四)
16、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20-100万元以内的,单台件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五)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单台件5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房屋处置、土地处置、车辆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由党委常委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一)使用部门资产处置申报。 (二) 国资办对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核实和鉴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提出处置意见后,由学校审计处、监察处复核。(三)国资委进行审议。(四)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或审议。(五)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六)国资办按照批复文
17、件办理资产处置和调整资产实物账。 (七)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资产财务账,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使用部门申报资产处置时,根据资产类别不同,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报废处置申报表,应说明资产构成、资产编号、资产原值、数量、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二)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或者资产价值凭证等。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
18、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到使用年限的资产不得报废。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将学校的规定落实到具体个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资办、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如下:(一)国资办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加强对资产预算执行监督、资产账务审查。 (三
19、)审计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对国资办以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行为依法进行审计。 (四)监察处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十四条 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二)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 (三)不履行部门管理职责,获得的资产不按要求登记建账;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以及附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国资办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相冲突的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