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机关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定、公布、立案、实施、修订、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要求;
(二)符合当地域、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和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方法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方法明确,并能满足当地域、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础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和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摄影应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关键责任人同意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含编制目标、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标准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包含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教授组等;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包含应急准备方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方法、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公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对应方法等;
(四)应急处理,包含应急预案开启条件、信息汇报、先期处理、分级响应、指挥和协调、信息公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方法;
(五)后期处理,包含善后处理、调查和评定、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含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包含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和奖惩等;
(八)附则,包含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含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步骤图、应急物资贮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企业机关,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企业机关,产生、搜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危险废物企业机关,和其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机关,应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机关环境应急预案包含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题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个类型突发事件,企业机关应该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包含本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个类环境风险,企业机关应该依据存在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类型,编制对应专题环境应急预案。专题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包含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事件特征、关键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方法、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关键岗位,企业机关应该编制关键工作岗位现场处理预案。现场处理预案应该包含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事件特征、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处理关键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机关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题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预案之间应该相互协调,并和所包含其它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主办单位应该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机关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措施第六条要求内容外,还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概况、周围环境情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关键包含环境危险源基础情况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贮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贮备应急物资品名和基础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机关,应该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足征求预案包含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提议。
环境应急预案包含重大公共利益,编制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机关能够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定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应该包含环境应急预案包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关键风险源单位代表和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教授。
第十三条 企业机关应该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定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定。
企业机关环境应急预案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应该包含环境应急预案包含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关键风险源单位代表、周围小区(乡、镇)代表和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教授。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定小组应该关键评定环境应急预案实用性、基础要素完整性、内容格式规范性、应急保障方法可行性和和其它相关预案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该依据评定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立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
企业机关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本单位关键责任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国家关键监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本单位关键责任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该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六条 报送立案应该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定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立案登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立案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第十条要求并经过评定小组评定,给予立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记录表》;对不符合本措施第六条、第十条要求,不予立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立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机关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立案。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记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订。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将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一项关键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机关,应该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理知识,提升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机关,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经过多种形式,使相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机关应该定时进行应急演练,并主动配合和参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相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机关应该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定,撰写演练评定汇报,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机关,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依据实际需要和情势改变,依据相关预案编制指南或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最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机关应该立即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改变;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改变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周围环境或环境敏感点发生改变;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改变;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机关认为应该适时修订其它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机关,应该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预案报原预案立案管理部门重新立案;预案立案部门能够依据预案修订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机关对修订后预案进行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该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立即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不按要求进行预案立案,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第二十五条 应该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企业机关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立即修订应急预案或不按要求进行应急预案评定和立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企业机关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不实施环境应急预案,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中下列用语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理,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订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中“环境敏感区”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有效性、应急准备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适应性和应急人员协同性而进行一个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措施,结合当地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申请表
附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记录表
附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措施》,现将我单位编制:
等预案报上,请予立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记录表
立案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络电话
传 真
单位地址
你单位上报: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给予立案。
(盖 章)
年 月 日
注:环境应急预案立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