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落实情况考评措施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评措施(试行)通知》(国办发〔〕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相关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知》(冀发〔〕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年度考评及终期考评。
本措施所称年度考评,是指自起,每十二个月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十二个月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评(不含终期考评)。
终期考评是指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全方面考评。
第三条 考评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施实事求是、综合评定、分类考评、定量打分、重视实效、奖惩并重标准。
第四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责任主体,要依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当地实施细则,确定关键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方法,将实施细则确定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关键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评关键依据。
第五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订年度实施计划,依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关键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起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相关部门要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关键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对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第六条 考评关键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含各地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重污染天数降低情况。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和重污染天数降低情况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完成情况包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改、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和清洁能源供给、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1方面内容。
各项指标定义、考评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七条 考评采取评分法,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和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完成情况指标双百分制。综合考评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完成情况较低得分确定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异、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评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经过考评。
第八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及年度实施计划关键任务设置,结合考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并对《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十二个月1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汇报(包含空气质量改善、关键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相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计划、自查汇报及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关键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评定考评。
第十条 考评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要求,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评价关键依据。对考评结果优异和环境空气质量连续改善并达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给予资金扣减。
对未经过年度考评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约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市新增涉气关键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经过终期考评市,还要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一条 考评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可依据本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当地考评措施。
第十三条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评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改变情况,适时修订考评措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考评指标
2、部门台账
3、实施细则
附件1
考评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
90(100)
2
重污染天数降低值
10(0)
注:括号内为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评定考评分值。
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100
1
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4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
6(10)a
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
4(0)a
2
燃煤锅炉综合整改
6
燃煤锅炉淘汰
4(0)b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
2(6)b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3
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
10
工业烟粉尘治理
4(5)c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4(5)c
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2(0)c
4
扬尘污染防控
6
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
2(4)d
道路扬尘控制
2
矿山扬尘整改
2(0)d
5
机动车污染防治
14
黄标车淘汰和限行
4
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管理
2
新能源汽车推广
4
优质燃油供给
1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2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1
6
煤炭管理和清洁能源供给
14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8
煤炭洗选加工
清洁能源发展和利用
煤质检验管理
2
城镇散煤洁净化治理
4
7
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
6
秸秆禁烧
2
农村散煤洁净化
2
农村散煤替换
2
8
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
5
建筑节能
3
供热计量改革
2
9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6
关键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
4
循环经济和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2
10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4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4
11
大气环境管理
15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1
台账建立和管理
1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2.5
大气环境保护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
4
大气监测能力建设和监测质量管理
2
环境信息公开
2
日常督导通报和报表管理
2.5
注:a.括号内分值为无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年度任务时分值;
b.括号内为年度无燃烧锅炉淘汰任务时,对应指标分值;
c.括号内分值为《目标责任书》中考评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对应指标分值;
d.括号内分值为区域无矿山企业时,对应评定考评指标分值。
附件2
部门台帐
牵头部门名称
台 帐 名 目
发改部门
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新建燃煤锅炉准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煤炭管理和清洁能源供给、循环经济和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工作
工信部门
负责职责内新增产能控制、违规项目清理、行业产能淘汰或压减、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企业料堆扬尘整改等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等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黄标车淘汰和限行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矿山扬尘整改等工作
农业部门
负责农村散煤燃烧治理等工作
商务部门
负责油气(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回收治理、优质燃油供给、黄标车报废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关键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包含黄标车)尾气检测管理 、大气环境管理等工作
住房及城镇建设部门
负责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施工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等工作
质监部门
负责煤质检验管理等工作
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负责秸秆禁烧等工作
注1、大气污染防治其它资金投入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其它道路扬尘控制工作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3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考评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愈加好地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评措施(试行)》,深入明确和细化《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考评各项指标要求和计分方法,结合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评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主动配合做好本实施细则落实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坚持日常管理和年底考评相结合、分类考评和差异计分相结合、质量改变和工作推进相结合标准。
四、本实施细则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双百分制考评,并按上述两项指标中较低得分确定考评结果。
五、考评结果分为优异、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异,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一、考评目标
坚持把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检验标准,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考评体系,确保《大气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和重污染天气降低目标按期实现。
二、具体指标
(一)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
1、指标解释
考评年度PM2.5年均浓度和考评基数相比下降百分比。
2、考评要求
(1)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达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10%。
(2)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达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5%。
(3)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达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65%。
(4)底期考评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3、指标分值
对于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对于其它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90分。
4、数据起源
(1)PM2.5年均浓度监测数据来自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各设区市PM2.5年均浓度采取各设区市设置城市国控点位PM2.5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
(3)省直管县PM2.5年均浓度采取其辖区范围内设置省控城市点位PM2.5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
(4)对非不可抗原因造成数据缺失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评中以未经过考评统计。
5、考评基数
以PM2.5年均浓度为考评基数,依据监测数据,定州市考评基数取保定市PM2.5年均浓度值1.07倍,辛集市考评基数取石家庄市PM2.5年均浓度值1.04倍。
6、年度考评计分方法
结合各市城市PM2.5浓度实际改变程度,兼顾考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进行打分。若各市城市PM2.5年均浓度达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及以上标准且满足目标考评年度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PM2.5年均浓度得分为100分,其它市得分为90分。
若各市城市PM2.5年均浓度没有达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及以上标准,PM2.5年均浓度改变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其中,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基础得分为75分,奖励得分为25分;其它市基础得分为65分,奖励得分为25分。具体计分方法以下:
(1)基础得分
、、、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满足考评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计75分,其它市计65分;PM2.5年均浓度下降但未满足考评要求,根据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百分比占考评要求比重乘以参数(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为75,其它市为65)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不降反升,计0分。
(2)奖励得分
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超出年度考评要求市,可取得奖励得分。-在完成年度考评要求基础上,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分别超出《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及以上,计25分;PM2.5年均浓度下降百分比超出年度考评要求但低于30%,根据超额完成百分比占《目标责任书》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比重乘以参数(25)计分。
(二)重污染天数降低情况
1、指标解释
考评年度重污染天数和考评基数相比改变情况。重污染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要求(试行)》(HJ633-),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成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大气污染。
2、考评要求
(1)各市、、、重污染天数分别比上十二个月降低。
(2)各市重污染天数比降低10%。
3、指标分值
不考评此项指标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分值计0分;考评此项指标市总分值为10分。
4、数据起源
(1)各设区市采取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省直管县采取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
(2)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数为其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监控重污染天数。定州、辛集市为其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控重污染天数。
(3)对非不可抗原因造成数据缺失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评中以未经过考评统计。
5、考评基数
以重污染天数为考评基数,定州市考评基数取保定市重污染天数数值1.1倍,辛集市考评基数取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数值1.05倍。
6、年度考评计分方法
(1)-,每十二个月重污染天数比上十二个月降低5天及以上,计10分;降低4天,计8分;降低3天,计6分;降低2天,计4分;降低1天,计2分;重污染天数不降反升,计0分。
(2),重污染天数比降低10%及以上,计10分;重污染天数比有所下降,但下降百分比未满足10%,根据实际下降百分比占考评要求下降百分比比重乘以总分值(10分)进行计分。,重污染天数和相比不降反升,计0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一、评定考评目标
督促各市落实《大气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工作,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对应工作台帐,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方面,需有严禁核准、立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政策性文件,全市年度核准、立案工业项目清单(包含名称、时间、产能、文号等)。在清理整理违规在建项目方面,需有发改、工信等部门年度过剩产能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计划及清单,年度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单及其清理情况(按还未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确有必需建设分别说明)。在淘汰产能方面,需有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及淘汰项目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单、当地政府出具现场检验统计、验收意见等,淘汰小火电机组需最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任两项,需有小火电机组拆除影像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或央企二级以上企业)人员安置证实、市级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关停热电机组热负荷替换情况说明、省级电网企业电网运行统计材料(含机组容量、并网及解网时间,孤网运行机组需有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运行统计等材料);淘汰或压减其它行业产能,需有淘汰或压减产能影像资料、淘汰或压减产能主管部门相关产能淘汰或压减证实、当地政府部门关闭文件、停止工业用电用水证实。在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方面,需有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六大行业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及企业名单,年度主城区六大行业重污染企业搬迁相关材料(地方政府和企业签署土地出让协议、土地出让金拨付情况、对应主管部门断水断电文件等)。
(1)严禁核准(立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清理整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违规项目,还未开工建设,不准开工;在建,一律停建;对确有必需建设,在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关键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完成“十二五”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关键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完成相关行业产能淘汰或压减任务。
(4)制订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境保护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4分。有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任务年度,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指标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指标占6分,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指标占4分;无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任务年度,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指标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指标占10分。
4、计分方法
依据发改、工信部门认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证实材料,考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控制,符合工作要求,计2分;发觉一例违规核准、立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炼焦、电石、铁合金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标,扣0.5分(直至2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整理,满足工作要求,计2分;发觉一例违规在建项目标,扣0.5分(直至2分)。
依据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方法落实情况考评结果,结合当地环境监察部门监察统计,确定各地域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得分。有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任务年度,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各项任务,计6分;无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任务年度,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各项任务,计10分。日常督查和年度考评中,发觉本年度和以往年份1家落后设备未关停或已关停但未拆除主体设施,扣1分(扣完为止)。
依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证实材料,考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经现场核实完成当年环境保护搬迁任务(搬迁企业原址主体设备拆除,并断水断电),计4分;完成当年环境保护搬迁任务90%及以上,计2分;完成80%及以上,计1分;不然计0分。
(二)燃煤锅炉综合整改
1、指标解释
采取淘汰拆除、集中供热、煤改气或在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地域改用电、新能源(太阳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等)或固硫型煤等方法,对特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开展综合整改(包含锅炉淘汰、高污染燃料区划定和整改、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实施等)。
2、工作要求
(1)燃煤锅炉淘汰
,编制地域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基础情况;依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替换能源燃料落实情况,编制地域燃煤锅炉淘汰方案和年度淘汰计划,并报省大气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10%。
,动态更新地域燃煤锅炉清单,制订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50%。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还需淘汰95%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确有必需保留(建成区内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且不能进行清洁能源替换),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动态更新地域燃煤锅炉清单,制订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75%。
,动态更新地域燃煤锅炉清单,制订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基础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基础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镇结合部和远郊区县城镇地域基础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确有必需保留(建成区内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且不能进行清洁能源替换),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每十二个月度需淘汰燃煤锅炉必需拆除(包含锅炉主体、烟囱,并断水断电),并建立具体管理台帐。淘汰拆除需有拆除前后照片、拆除锅炉基础参数(吨位、用途、炉型、统计耗煤量等)、环境保护部门督察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锅炉注销证实;锅炉改造需有改造前后照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锅炉检验合格证实及锅炉使用登记证、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文件和锅炉所属单位、型号、蒸吨数、新建或改造减排工艺、减排效率等参数,锅炉燃煤改为燃用天然气还需有燃气企业通气证实,改为使用其它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还需有固硫型煤(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购置发票、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煤质(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检测分析汇报或固硫型煤供货商提供煤质检测汇报文件。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
根据《大气五十条》要求,将城市建成区80%及以上面积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综合整改,全方面严禁原煤散烧。
(3)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落实《大气五十条》和《目标责任书》要求,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其它地域严禁建设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对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燃煤锅炉淘汰指标4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1分;对没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3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承压锅炉统计数据,核实列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清单;经过查阅地域燃煤锅炉综合整改台账,结合日常督查、关键抽查和现场核查结果,核定燃煤锅炉淘汰百分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实施情况。
(1)燃煤锅炉淘汰
对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编制地域燃煤锅炉清单,计0.5分;编制地域燃煤锅炉淘汰方案,计0.5分;编制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计0.5分;全部完成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任务计2.5分,完成80%及以上任务计1.5分,完成60%及以上计0.5分,不然计0分。-,每十二个月动态更新燃煤锅炉清单计0.5分;制订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计0.5分;全部完成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任务计3分,完成90%及以上任务计2分,完成80%及以上任务计1分,完成70%及以上计0.5分,不然计0分。
日常督查中,关键检验建成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列入地域燃煤锅炉清单锅炉,发觉一例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检验地域燃煤锅炉清单范围内符合淘汰要求燃煤锅炉是否纳入淘汰方案,发觉一例未纳入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检验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并上报已经淘汰燃煤锅炉是否实际淘汰,发觉一例未淘汰扣0.2分。同时,对往年地方上报完成淘汰锅炉进行抽查,发觉一例实际未淘汰扣0.2分。考评组年度例行考评,关键检验燃煤锅炉整改台帐,现场核查锅炉淘汰情况,抽查10台地方上报淘汰燃煤锅炉,发觉一例实际未淘汰,扣0.25分(扣完2.5或3分为止)。对基础完成淘汰任务但确有必需保留燃煤小锅炉,发觉一例未出具政府相关证实材料,扣0.25分(扣完2.5或3分为止)。对省级以上燃煤锅炉综合整改资金支持城市,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完成率低于90%,扣2分;低于80%,扣4分。
对无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不考评此项指标。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
检验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和管理情况,满足工作要求,计1分(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或3分(没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每十二个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改工作,符合要求,计1分(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或3分(没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
日常督查和年度考评中,发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划定,扣1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以政府名义公告或印发,扣0.5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低于80%,扣0.5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原煤燃烧,扣1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开展综合整改,扣1分。
(2)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根据《大气五十条》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计1分(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或3分(没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地域)。日常督查和年度考评中,发觉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1分或3分为止)。
(三)工业和民用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域工业烟粉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情况。
4、 工作要求
工作需建立对应支撑台帐,包含大气污染治理照片、关键工业企业(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市控及以上企业)清单、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清单、本年度完成改造应有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文件,上年度及以前完成改造应有4个季度监督性监测汇报等。燃煤锅炉新建或改造除尘设施还需有锅炉所属单位、型号、蒸吨数、年耗煤量、除尘工艺、除尘效率等参数。关键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是指若采取自动监测且经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判定,要求生产周期内95%及以上在线监测数据需达成考评年度排放标准;若采取手工监测数据判定,要求每个季度例行监督性监测均达成考评年度排放标准。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还需有日常监督检验统计。
(1)工业烟粉尘治理
①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市控及以上关键行业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关键指生产蒸汽或热水关键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和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②加紧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根据考评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域或行业实施尤其排放限值);燃用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置袋式除尘器。
③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方法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露天堆放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防风抑尘网。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制订地域石化、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改方案,并完成年度整改任务。
,全省全部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VOCS综合整改;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成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全省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成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各地域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改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城区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年度安装工作,油烟最高许可排放浓度和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目标责任书》中考评年度有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工业烟粉尘治理指标占4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标占4分,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指标占2分;《目标责任书》中考评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工业烟粉尘治理指标占5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标占5分。
4、计分方法
(1)工业烟粉尘治理
《目标责任书》中考评年度有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按要求完成年度烟粉尘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标,计1分;完成年度烟粉尘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治理项目90%,计0.5分;不然计0分。《目标责任书》中考评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按要求完成年度烟粉尘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标,计2分;完成年度烟粉尘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治理项目90%,计1分;不然计0分。
依据关键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关键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及以上稳定达标,计1分;90%及以上稳定达标,计0.5分;不然计0分。关键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95%,并和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计1分;不然计0分。区域工业企业堆场根据要求进行扬尘治理,计1分。
日常督查和年度考评中,随机抽查3-5家企业和锅炉,发觉一例不正常运行或私自停运烟粉尘治理设施,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超考评年度排放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或燃用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但未使用专用锅炉和配置袋式除尘器,或二十四小时内有2次超标排放,扣0.5分,扣完为止。随机抽查3-5家工业企业堆场,发觉一例未根据要求进行扬尘治理,扣0.5分,扣完为止。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经过查阅地域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改台账,结合日常督查、关键抽查和现场核查结果,核定有机化工、石化、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标完成情况。《目标责任书》中考评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按时完成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计5分;《目标责任书》中考评年度有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按时完成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计4分。
,未编制关键行业VOCs综合整改方案扣1分,编制完成综合整改方案但未提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关键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扣0.5分,未列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关键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改企业名单扣0.5分,未全覆盖区域石化治理企业名单扣0.5分。-,石化企业未完成VOCs综合整改年度目标,扣1分;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关键行业未实现VOCs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目标,扣1分。
日常督查和年度考评(抽查5家企业)中,发觉一例地方上报已完成而实际未完成治理石化行业,或未根据《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LDAR技术改造和储罐、转运、污水处理等步骤VOCs污染治理,扣0.5分(扣完为止);发觉一例地方上报完成而实际未完成治理其它行业,扣0.5分(扣完为止);发觉一例有机废气集气系统密封性不佳,或VOCs末端处理装置人为停机、闲置、运行不正常,扣0.5分(扣完为止);即时采样监测发觉一例超出考评年度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扣0.5分(扣完为止);发觉往年地方上报已完成VOCs治理企业存在上述问题,遵照相同标准扣分。
(3)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若考评年度有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随机抽查5家餐饮油烟单位,满足工作要求计2分,不然计0分。
(四)扬尘污染防控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防控情况,道路扬尘控制情况,矿山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整改尤其是敏感区域矿山扬尘控制情况。
4、 工作要求
建立对应工作台帐,包含整改文件或会议统计、部门检验通报或停工项目清单等。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还需有全市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技术规范或管理要求、全市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清单;道路扬尘控制还需有道路机扫设备配置情况和城市建成区道路总面积、道路机扫面积;矿山扬尘整改还需有全市露天矿山清单。
(1)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关键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车密闭运输并安装定位系统等。
(2)道路扬尘控制:城区道路实施机械化清扫,提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外道路两侧绿化及其它控尘方法落实。
(3)矿山扬尘整改:取缔非法矿山,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综合整改露天矿山。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其中道路扬尘控制2分,有矿山企业地域,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矿山扬尘整改指标各占2分;无矿山企业地域,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指标占4分。
4、计分方法
(1)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随机抽查10个以上建筑工地及10台以上渣土运输车辆,对有矿山企业市,抽查合格率90%及以上计2分,80%及以上计1分,低于80%计0分;无矿山企业市,抽查合格率90%及以上计4分,85%及以上计3分,80%及以上计2分,低于80%计0分。计分取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合格率低数值进行核实。
(2)道路扬尘控制: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相关数据,核实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设区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成70%及以上,计2分;低于70%,认为基准年,年均增加5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不然计0分。县级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成62%及以上,计2分;低于62%,认为基准年,年均增加5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不然计0分。
(3)矿山扬尘整改:有矿山企业地域,随机抽查3-5家矿山,95%及以上满足工作要求,计2分;90%及以上满足工作要求,计1分;不然计0分。无矿山企业地域,不评定考评此项指标。
(五)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黄标车淘汰,指各地域按时限淘汰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柴油车。黄标车限行,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汽油机动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柴油机动车,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和全省高速公路限制行驶。
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管理,指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联网核发,新购置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环境保护达标车型公告进行环境保护合格标志核发,和发标信息实现省、市联网。
新能源汽车推广,指在公交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激励示范城市成立纯电动出租车企业,为大面积推广探索经验。
优质燃油供给,指按《目标责任书》时限要求,按期供给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或柴油产品。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指地域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安装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设施。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是指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完善情况。
2、 工作要求
建立对应工作台帐,包含公安交管部门年度黄标车转入及淘汰明细数据、黄标车注销手续及商务部门黄标车报废证实材料,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清单、日常环检机构和环境保护标志发放监管统计及相关处罚统计,工信部门新增新能源汽车、新增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公交车和公安交管部门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年度新注册汽车清单(含燃料类型信息),商务等部门油品供给升级材料(年度全市车用油品升级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1)黄标车淘汰和限行
,完成黄标公交车全部淘汰和省人民政府下达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从6月底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和全省高速公路严禁黄标车通行。
,全部淘汰国家要求机动车。
-,没有国家要求必需淘汰黄标车且禁行要求落实到位。
(2)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管理
落实《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管理要求》和《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联网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境保护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发放率满足年度评定考评要求,并实现发标信息省、市联网。
(3)新能源汽车推广
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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