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经销店店面陈列奖励措施第一条 奖励对象本企业全部经销店。第二条 奖励期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 陈列标准1、陈列本企业品牌产品,其陈列面积须占全店总陈列面积三分之二以上。2、其中最少须陈列洗衣机7台以上,电冰箱6台以上,彩色电视机5台以上。若所陈列商品被出售,须立即进货补充,以保持最低陈列台数。3、须陈列或悬挂本企业宣传海报。4、新经销店最少有3个月以上创收。第四条 评核方法1、印制经销店陈列情况检评表。2、由员工每半个月评分一次。经分企业最高主管签字确定后,于每个月2日、16日前将评分表寄交企划部。3、另由市场推广人员每个月评分一次,经市场部经理签章确定后,于每个月2日前将评分表寄交企划部。4、企划部人员不定时分赴各经销店抽查评分。5、员工或市场推广人员评分不实者,酌情处理。6、凡于年12月份以前,对有一次评分(含:员工、市场推广组、企划部评分)不符合要求者给予警告,并应立即改善。若两次评分不符合要求或年评分不符要求,取消本奖励金。第五条 奖励方法1、合乎陈列奖励条件本企业经销店,按奖励期间累积进货净额1%发给陈列奖金。2、经销店如设有分企业或分店者,其分企业或分店也应按要求陈列部署,不然依据其合乎陈列奖励标准店数占总店数百分比发给奖金。陈列奖金=进货净额1%合乎陈列奖励店数 总店数3、奖金预定年2月底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