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XXXXXX 学院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课题:第三方物流中法律问题的探讨研究第三方物流中法律问题的探讨研究 专业年级专业年级 学生学号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评评 阅阅 人人 年月年月 摘 要 第三方物流主要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主体要件。即在主体上是指“第三方”,表明第三方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即在行为上是指“物流”,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就物流而言目前并没有明确、科学化的界定,不过,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描述:由供方与需方以
2、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由于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存在了很多问题比如:物流产品单一,缺乏有吸引力;业务宣传方式单一,不够规范;缺乏专业的物流人员和具体的管理部门;物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工作人员对物流行业了解不够全面。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物流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虽然,我国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与阻力,但随着中间阶层的兴起和壮大,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物流行业必将得到快速发展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关键词:物流 发展现状 前景 目录 1、第三方物流的概论.4 1.1 如何理解第三方物流.4 1.2 第三方物流的构成.5 2、第三方物流的法律
3、特征.7 2.1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7 2.2 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特征.8 3、第三方物流的经营模式.11 3.1 经营模式的理解.11 3.2 经营模式的重要性.11 1、第三方物流概论 第三方物流主要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主体要件。即在主体上是指“第三方”,表明第三方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即在行为上是指“物流”,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我们通过本课题来进一步了解物流。1.1 如何理解第三方物流 一、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物流(英文为 Third-party
4、logistics,简称 3PL 或 TPL),在国外又称为契约物流(Contractlogistics),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概念。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的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第三方物流既不属于第一方,也不属于第二方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
5、代理服务。最常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包括设计物流系统、EDI 能力、报表管理、货物集运、选择承运人、货代人、海关代理、运费谈判等。由于业服务的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务合同,所以有人称第三方物流为“合同契约物流”。1.2 第三方物流的构成 根据定义,第三方物流主要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主体要件。即在主体上是指“第三方”,表明第三方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即在行为上是指“物流”,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详细的描述,第三方物流内部的构成一般可分为两类:资产基础供应商和非资产基
6、础供应商。对于资产基础供应商而言,他们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和仓库,他们通常实实在在的进行物流操作。而非资产基础供应商则是管理公司,不拥有或租赁资产,他们提供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专业管理顾客的物流能力。广义第三方物流可定义为两者结合。因此,对物流各个环节如仓储、运输等的严格管理,再加之拥有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物流人才,使得他们可以有效地运转整个物流系统。故而,第三方物流形成了“物流联盟”。2、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征 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自营物流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范畴,只有独立的第三方物流才在物流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提供物流服务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分类,它属于平
7、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因而属于我国商法(Commercial law)调整的范畴。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第三方物流作为商主体和商行为等两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做一阐述:2.1 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特征 1、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独立的商法人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依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注册成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这一点是其与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根本区别。生产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核心任务是立足企业内部,为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回收等活动提供物流支持。物流事业部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法律上不必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第三方物流企业须立足市场,面向社会众多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其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并
8、独立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2、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公司设立的总趋势是采取准则主义,即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做出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设立公司。但在我国部分地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物流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发展尚不成熟,政府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贯彻落实政府宏观层面的物流产业政策和规划,实践中政府对物流 发展大多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这就使得物流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表现出浓厚的行政许可主义色彩。3、第三方物流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在事实
9、上形成了企业集团 依靠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撑,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这就要求彼此能够互相信任,才能取得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更好的效果。一般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总部与各成员企业之间大多采取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等组织模式。从关联关系来看,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均在事实上构成了企业集团。4、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是战略性的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关系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并非偶尔一次两次的市场交易,在交易维持了一段时期之后,客户将更加依赖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有现成的物流解决方案,这比客户自己去做显得更加专业,所以客户都非常愿意把物流外包(O
10、utsourcing)出去,从而第三方物流和客户之间在经济上就构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供应链(Supply chain)关系。为保持供应链关系的稳定,双方便有可能在法律层面上结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合作双赢的战略性的物流联盟。2.2 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特征 1、须以营利性为目的 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同时也是商行为的特性。第三方物流活动作为商行为,就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绿色物流(Environmental logistics)、军事物流(Military logistics)、灾害物流(如 SARS 疫情、洪水灾害期间的物流)等以社会公益或国防利益为目的,企业物流(Internal logisti
11、cs)则以为本企业生产提供物流支持为目的。也正因为此,第三方物流才成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2、须是经营性行为 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第 三方物流是经营性行为,表明其与特定时期才会存在的灾害物流、军事物流截然不同。另外,企业内部的物流事业部在为本企业提供物流支持的同时,也可能偶尔对外承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营利性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其核心任务,因而不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所以它并不构成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3、须注重商事效率 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
12、有高效益。从第三方物流的实践来看,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证券化,前者如标准的物流格式合同,后者如海事运输中的提单。4、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 物流行业的特性决定了信息资源须在第三方物流成员企业和客户之间共享,而共享信息说明第三方物流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同时,第三方物流须协助客户解决系统的物流方案,解决方案的过程必然涉及到客户的经营手段、经营方法以及经营经验等企业管理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这些经营管理问题往往就是客户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第三方物流是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的商行为。5、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 按照合同法,一方未能及时、准确和安全地履约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
13、落空,因此也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但对于第三方物流,其产业特性和行业惯例决定了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未能及时、准确和安全地履约往往导致当事人缔约目的完全落空,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诸多案例支持了这一结论。6、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 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过程中,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即委托人和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对于第三方物流来讲,较好的例子是物流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众所周知,物流活动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货物投保属于为客户代理保险的行为,但实践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
14、合同,笔者认为这便是典型的代理行为非显名主义。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在合同法上称为间接代理,其行为的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移转于本人”。3、第三方物流的经营模式 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将结合第三方物流的具体经营模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纵观第三方物流,其大致遵循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但当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固定的运作模式。为方便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笔者将第三方物流的经营模式大致地分为以下几种:3.1 经营模式的理解 (一)初级模式 这种模式表现为:第三方
15、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处理货物。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站在自己公司物流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的区别不大,只不过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运作过程中诸如分拣包装、条码生成、优选货运路线和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运输、仓储合同项下的委托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刚刚起步,大多数第三方物流服务均属于这种经营模式。(二)初级模式的变异 我国物流企业渊源于传统的交通运输
16、、仓储、批发零售以及货运代理等行业,因此,第三方物流在发展的初级模式上呈现出依托其他各种经营业态发展的特色,其中主要有分销、代销、寄售、邮购、展卖、超市零售等。例如,分销商除了转移货物所有权之外,还会向上下游企业延伸货物运输、储存保管、二次分装、送货上门(配送)、代收货款等物流增值服务,但从根本上说该货物分销应该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再例如,仓库所有者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那么这份合同的性质一部分属于租赁合同,另一部分则属于提供装卸搬运劳务的委托合同。变异了的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这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这种变异的经营模式表现出我国第三方物流产业
17、发展的极不完善性。(三)中级模式 这种模式表现为:由货主以外的专业企业代替进行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的物流形态。从表现形式上看,第三方物流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系统和系统运营管理的目标。而且,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一定保有物流作业能力,也就是说可以没有物流设施和运输工具,不直接从事运输、保管等作业活动,只是负责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物流系统运营承担责任,具体的作业可以采取对外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运输、仓储企业等去完成。这种经营模式与初级模式的不同主要在于物流系统设计和部分物流作业外包(Outsourcing)方面。在中级经营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物流系统的设
18、计,至于外包的部分作业是其非核心业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在物流系统设计方面的法律性质表现为一种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至于业务外包,一般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货主以外的其他企业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并不当然转移于货主;除非业务外包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其法律效果则有可能间接地转移于货主。(四)高级模式 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优势在于运输和仓储,但其在跨越整个供应链运作及真正整合供应链流程方面缺乏相应的战略专业技术,因此国外一些成熟的专业咨询公司如埃森哲咨询提出了第四方物流的概念。第四方物流的本义是从集中于仓储和运输的提供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到提供更加集成的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发展,所以笔
19、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高级模式的升级。除了仓储运输服务,第四方物流还提供包括供应链管理和解决方案、管理变革能力和增值服务,其成功的关键是以行业内最佳的方案为客户提供服务与技术。笔者认为,第四方物流提供商出具的咨询报告、管理建议书、解决方案等均是智力型劳动成果,因此在法律关系上仍然属于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3.2 经营模式的重要性 从表面上看,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但是,深入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以提供运输、仓储等劳务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不过是某种劳务给付的定型化而已;委托合同比运输、仓储等劳务类合同更具有包容性,是劳务类合同的基础合同。
20、业务外包活 动中形成的间接代理关系,其基础仍然是由委托合同关系确立的。另外,物流条款夹杂于分销、租赁等合同内,只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掩盖物流服务的法律性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委托合同性质。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可以概括地认为是民商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不清楚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而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在当前运输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货主企业往往提出苛刻的要求:货物自交由承运人之后,非因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应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这种约定,对承运方非常不利:其一,货损原因除货方和承运方造成外,还可能有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笼统的约定非因货
21、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均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不公平的;其二,承运方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往往在货物赔偿方面设置了免陪额,所以,因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造成货损时,承运方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却要全额赔偿货方,白白遭受了免陪额部分的损失。如果按照第三方物流是委托合同关系的理论来解释,如遇非承运人原因(免责除外)导致货损情形,货方应该承担风险;承运人投保属于为货方保险的委托代理行为,因此保险行为的后果得直接归于货方(委托人),保险免陪额部分的损失则应该由货方(委托人)承担。(一)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个人理财业务刚刚起步,加之大部分机构一线人员为兼职工作
22、,素质差异较大,对高端客户个人理财业务只停留在产品的营销和简单规划上,随着客户认识的不断提高及需求的增加,对个人理财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加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尤为重要。(二)部分工作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了解不够全面,影响业务开展 赤峰市经济环境相对落后,金融业不发达,金融机构单一,仅 4 家国有商业银行、1 家政策性银行、1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 家邮储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占主导地位的 4 家国有商业银行因其非独立法人,经营管理缺乏自主创新意识,传统的银行业务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经营利润也主要来自存贷款利差收入?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无论是管理层还是一般职员,都没有上升到一个理性的认识高度,
23、仅仅作为上级行下达的任务来做,或者说是在为上级行代卖金融产品,积极性、主动性都不高?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由储蓄网点的一般柜员代卖,无专业的理财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因此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工作人员未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给客户带来投资损失,引起客户的不满,影响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2.2.2 就业人员所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是加大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国有商业银行总分行应适时组织统一培训,并实行结业考核,为及格人员发放 注册个人理财规划师证书,实现其持证上岗?二是注重对一线营销队伍建设,将丰富个人理财知识、掌握代理基金业务知识作为对一线人员的培训重点,通过不同方式对一线人员进行业务
24、培训,提高营销技能和水平?三是做好各期各类业务产品的发行准备工作?通过网银、集中面授等多种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营销人员加深对个人理财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中有关提前终止、风险提示等内容的理解,准确把握个人理财产品的甄别选择,对业务宣传径及销售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二)加强联系与沟通,真正实现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共赢 一是营销人员应注重个人理财产品的售后服务,做好客户的回访、维护工作,尤其对于经过若干“观察期”来实现收益的个人理财产品,要定期告之客户,避免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不理想而引发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不必要争端?二是对购买大额个人理财产品的中高端客户应建立业务台帐,搭建金融机构与客户顺畅沟通的平台,进
25、行风险提醒、收益预报,最大限度地维护各种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共赢。2.3 整个理财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3.1 整个理财行业存在的问题(一)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不规范,缺乏专业的个人理财人员和具体的管理部门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有具体的管理部门,且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个人理财业务刚刚起步,缺乏专业的个人理财人员,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只销售产品的初级阶段,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未建立专门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也未配置个人理财管理人员,管理随意性较大?据调查,截至 2008 年
26、6 月末,赤峰市辖区仅 1 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专门个 人理财部门,并配备了理财师;1 家机构配备了个人理财师,但未设立专门个人理财部门;另外 2 家机构既未设立专门个人理财部门,也未配备理财师?(二)个人理财业务还未纳入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中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还未建立起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计与报告制度,也未对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不够?同时,各机构也未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供个人理财业务分析报告,致使个人理财业务成为监管部门的一个空白点?2.3.2 整个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
27、内外部监督 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把个人理财业务纳入商业银行基层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尽快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把个人理财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银监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二)人员的问题 个人投资者的理财理念由自主理财转变为委托理财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这个过程少不了专业人士的参与。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只有同时具备金融、地产等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拥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并且能够借助专业理财工具、大型数据库和强大
28、专家网络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投资建议,从而为客户合理理财的复合型人才,才算得上合格的理财专业人士。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张丹丹有这样一番描述:“在香港,许多汇丰客户早上起来会先通过汇丰免费电话咨询股市行情,然后再打免费的投资热线,听听客户经理对他的理财建议。等决定买哪只股票后,打个电话给客户经理就行了。只要你是汇丰的客户,这一切服务就完全免费”。比较而言,国内的现状要落后许多,以银行业为例,很多人认为我国银行业服务和外国有相当差距,金融产品太少,尤其是创新的品种太少,是造成理财需求与理财服务产生断裂的原因。事实上,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往往都是被动 的,你不推介,他就感觉不到。有专家认为,造成需求
29、与服务断裂的主要原因是具备证券、保险、投资等知识的全能型人才极度缺乏,从业人员对现有金融产品认识不足,往往只熟悉自己的领域,不知道怎么把跨越各领域的不同金融产品组合到一起。在国际上,个人理财执业资格的权威认证是(CFP)。CFP 是注册金融策划师,是目前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最流行的个人理财执业资格,通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动产和不动产等各种金融产品组成的投资组合,通常还包括综合投资理财规划服务,投资理财组合分析,所得税规划,婚前和婚后财产处置方案设计,及其养老评估等,来保障客户的财务独立和金融安全。3、我国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前景 3.1 国外理财对我国理财发展的影响 中国的
30、个人理财业发展才刚刚起步,目前正处在理财理念的导入期。从美国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得到一些对中国个人理财业发展有益的启示。1成立和完善自己的理财组织 2004 年 9 月,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中国个人理财业迈出的重要一步。由于理财涉及范围较广,标准委员会应在现有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团体会员的基础上,尽快吸收更多的相关团体参与如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协会团体,这样既可以扩大协会的影响和知名度,也便于理财业相关工作的推进;同时,标准委员会应加快自身的制度建设,尽快完善自己的组织体系,为协会的后续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2推出统一的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 2003
31、年 2 月,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金融业中举办个人客户经理金融理财规划师 培训,培训合格者获得金融理财规划师资格,据了解,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通过与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合作,已经启动了金融理财师(简称 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 CFP)的两级资格认证制度,向统一的理财师资格认证迈出了一大步。3加强理财的教育培训 尽管目前理财培训项目已经不少,但高质量、系统的、权威的理财培训课程还很少,甚至部分理财培训项目(包括一些国外和地区的)内容粗躁、质量不高,连基本的理财理念都不正确。希望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能尽快作好这项基础性工作,为中国个人理财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3.2 我国理财行业的
32、发展前景 3.2.1 我国理财行业发展的有利要素 个人金融资产快速增长,创造了巨大的个人理财市场空间 有研究发现,在金融资产、住房、农民耕地和城乡私人企业净资产三大项居民财产当中,金融资产是增长最快的,平均年增长率 16%以上。据中国财富报告的调研结果,在私人占有的近 10 万亿元金融资产中,有 30%左右的人群拥有近 80%的金融资产,其中近一半又被 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构成了现阶段中国财富存有量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意味着中国中产阶层的兴起。而“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扩大中间收入阶层”的举措,更将进一步推动中产阶层的崛起和壮大,为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使个人金融
33、理财服务日益成为财产持有者和金融服务机构关注的焦点。1、财产持有者:对风险控制与资产增值的要求 随着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私人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引起的社会金融流量事实上已经成为了金融业务中增长最快的部分。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居民的理财意识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的步伐,对于如何制定适合自己的财务目标,合理配置储蓄、保险、信托、证券、房产等投资品种上的资金分配,如果缺少专业金融机构的投资建议,而单靠个人常识和经验进行自主投资,要真正规避投资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难度相当大。尤其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继续推行,将对金融机构经营和个人投资消费产生深刻的影响,引导人们对金融服务提出更多的需求,从而为金
34、融机构大力发展个人理财服务打下了很好的基础。2、金融机构:对市场份额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要求 随着个人投资意识的增强,个人理财业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这种迹象从2002 年开始表现得更加明显。据中国工商银行分析,国内 个人理财市场 2002年底的利润约为 250 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 16.5%,但这在银行业总体利润中仍占不到 10%的份额。而在经济发达国家,个人客户已经成为金融业最重要的和最稳定的利润来源,银行零售业务一般占有 40%-70%的利润份额。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过去几年里,美国的私人银行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都高达 35%,年平均赢利增长 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
35、可以预见,我国个人金融资产的快速增长和中产阶层的崛起,势必推动金融业为中间阶层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满足其金融服务需求。而中间阶层相对接近的收入水平,使得其金融服务需求相对接近,便于大批量处理,这正好适应了金融业规模经济特征,吸引金融业开发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方式。3.2.2 我国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前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从经济社会发展来讲,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就是有一个中等收入阶层在不断发展,并且形成了一个富裕的阶层。这个中等收人阶层,他们现在正逐步成为影响、支撑我们国家消费结构、消费方式最主导的力量,由此也就产生了对个人理财的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近年来,理财(FinancialPlanning,简称
36、FP)热潮在国内兴起,国民对理财的需求日益旺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对理财业务表现出极大的热情,理财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媒体对理财的宣传和报道日益增多;理财培训也正在兴起,我国已进入了个人理财时代。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市场为这些财富找到了保值升值的场所。据 2003 年出版的中国财富报告披露,截至 2000 年底。我国资产性财产总量和金融资产总量分别达到 38 万亿元和 20 万亿元,在所有权结构比例中,私人拥有 57的资本额和 49.7的金融资产,显示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据中国财富报告的调研结果,在私人占有的近 10 万亿元金融资产中,有 30左右的人群
37、拥有近 80的金融资产,其中近一半叉被 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构成了现阶段中国财富存有量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意味着中国中产阶层的兴起。而“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扩大中间收入阶层”的举 措,更将进一步推动中产阶层的崛起和壮大,所有这些必将带来个人理财需求的大幅上升。另据来自央行的数据,早在 2002 年国内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已达到 8.7 万亿元,占总量的 67.4,股票投资是 7,国债投资是 8.8,基金投资占 5.4,人寿保险为 1.9。我国居民已经开始多样化持有资产。个人理财已由潜在需求变为实际需求。我国的财产持有者对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增强。随着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私
38、人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引起的社会金融流量事实上已经成为了金融业务中增长最快的部分。我国居民多样化持有资产,并不仅仅基于增值的要求,更重要的在风险无处不在的今天尽可能的防范、规避乃至控制风险。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居民的理财意识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的步伐,对于如何制定适合自己的财务目标,合理配置储蓄、保险、信托、证券、房产等投资品种上的资金分配,如果缺少专业金融机构的投资建议,而单靠个人常识和经验进行自主投资,要真正规避投资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难度相当大。尤其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继续推行,将对金融机构经营和个人投资消费产生深刻的影响,引导人们对金融服务提出更多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机构大力发
39、展个人理财服务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综上所述,我国物流业将得到快速的发展,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考文献【1】、李淑芳、个人理财、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 年【2】、陈继红、郑振欧 香港银行业个人理财服务发展的背景及比较【J】金融与保险、2004【3】、刘华、国外的个人理财业务【J】、财政金融文摘、2005、9、【4】、刘鸿儒等著、个人理财【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4、11【5】、谢怀筑、个人理财【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6】、邓杨学、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8【7】程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