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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公司员工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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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企业职员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任用、报到、担保、试用、任用、工作准则、加班、出差、因外出、休假、请假、工资、考绩、奖惩、升迁、调配、解聘、福利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悉依本手册办理。 第二条 本企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监时职员。 第三条 试用人员、实习人员、新进职员及临时职员管理,参考本手册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作用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取考试和面试两种方法,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个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任用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为准,必需时进行个人背景情况调查。 第三章 报 到 第六第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部门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还包含扶养亲属申请表、担保书。录用人员应按要求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在报到时上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理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上交学历证书、经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标准半身相片一张。 二、办理担保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检验合格体检表一份。 五、须签定工作协议书,应即办理签约手续。 第四章 担 保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除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担保手续,并经审核后方能报到。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需有担保人最少一名。担保人必需是中国企业并有正当职业。 第九条 凡为本企业职员且和被担保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者,不能作担保人。 第十条 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放弃申辩权。 一、浪费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企业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企业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凿证据者。 四、有意毁坏企业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它不法行为造成本企业受损害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造成本企业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应换保: 一、担保人死亡。 二、担保人住址不明。 三、担保人退休。 四、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 担保人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被担保人应即通知本企业。凡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者,应给予惩处。 第十二条 担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企业,待本企业交由被担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到本企业同意奶保通知后方能解除担保责任。如以登报或口头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担保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免职。 第十三条 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盖用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函告本企业,并将新印章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申明继续担保。但在本企业还未收到通知前,仍认为原印章有效。 第十四条 担保人所负一切担保责任,决不在被担保人工作地点有所不一样而借口推脱。 第十五条 担保人应于职员离职六个月后,且无未了事项时方能解除担保责任,确保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企业于每十二个月定时“对保”并在认为必需时随时办理“对保”。 第五章 试 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新进职员到职后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者,由各部门主管报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企业可随时给予解聘。 第六章 任 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为本企业职员; 一、被通缉、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职还未复职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癖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德败坏,被企业或其它机构开除者。 四、有浪费企业或贪污行为并统计在案者。 五、参与非法帮会、组织,营私舞弊、声名狼藉者。 六、年纪未满十八岁者。 七、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八、欠缺语言机能、行动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被作用分配工作后,应即赴所分配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第七章 工作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制度和上级领导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露业务上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确事项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爱企业信誉,凡个人意见包含企业,不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职务,但本企业投资企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一切公物应珍惜使用,不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说;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需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周末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外,均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为上行八时三十分、下班时间为下午五时三十分,中午休息时间自十二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 第三十条 实习人职员作时间和第二十九条同,但下班时间为下午四时三十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企业职员应依要求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其打卡,违者双方均以旷职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须经直接主管证实。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到岗或提前离岗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内,每发生三次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以旷职一天计。迟到或早退统计在每个月底结算。因特殊原因迟到、提出汇报经查明确实或报经核准而早退者,可免于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在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法向直接主管报请核准,并说明事由、欲去地点、和何人接洽和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私自外出,情节严重者均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晚上举行训练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企业职员均应轮番值班。晚间轮番值班职责以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各面事宜(包含点名、收款、教学设备准备工作等)。 二、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宜。 三、严禁赏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上课学员反应及意见,立即汇报上级。 五、严禁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它危险事件。 第八章 加 班 第三十五条 因为业务需要,需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视为加班,加班可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以每半小时为计算机单位,以出勤打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轮番值班外,事前段填妥《加班申请单》报经主管核准,不然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人员及外勤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第九章 出差、因公外出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途出差”和“短途出差”,凡当日往返称为“短途出差”,因公务需外出本市称为因公外出。 第四十九 长途出差 一、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长途出差申请单》,送呈部门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长途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将实际支出住宿费、交通费送部门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途出差差旅费支付标准如附表一。 第四十一条 短途出差 一、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向部门主管口头汇报。 二、出差人员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交通费用和其它费用,填写《出差申请单》,呈报意境信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核准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按标准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无人民币报销。 第十章 休 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均给假休息。因为业务需要,本企业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法定假日以下: 一、元旦 一月一日 二、妇女节 三月八日(只限女性) 三、劳动节 五月一日~三日 四、国庆节 十月一日~三日 五、春节 三天 六、其它由政府机关指定假日。 第四十五条 尤其休假要求以下: 一、职员在企业内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十二个月七天。 二、职员在企业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十二个月七天。 三、职员在企业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十二个月十四天。 四、职员在企业内服务满十年以上者,每十二个月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出三十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尤其休假天数,尤其休假于每十二个月年底计算,未满十二个月者不得享受。 第四十七条 尤其休息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企业整体活动需要,须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尤其休假日扣除,国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春节三天后延长日数为整体尤其假日。 第四十九条 尤其休假使用期至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企业发给代假奖金,以本人工资二分之一为计算标准。 第十一章 请 假 第五十条 除要求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职员均应依本要求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要求办妥工作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二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二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呈核时,必需事后补假外,其它不经核准缺勤,均以旷职论。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堵截也以旷职论。 第五十二条 法定假日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出五天,整年不得超出七天。 二、事假一次起过四五,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了以请假计算。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通常疾病或受伤必需诊疗时,必需请病假,病假整年不得超出十五天,但因疾病住院时请病假不得超出三十天。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长久诊疗者,经医师开具证实后,视病情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十二个月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要求者,须以未请事假或尤其休假充抵,再不足时,能够同意停薪留职。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有医院证实。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请公伤假应有医院证实,期限以诊疗书写明之日期为准。假期不得超出两年,若超出要求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出三年,并须填报《公伤汇报单》办理停薪留职。 第五十七条 婚假。婚假十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产假。女性职员分娩,给假九十天。四个月以上妊娠流产或小产给假四十二天。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七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儿女死亡可请丧假五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充抵。 四、必需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天内办理实施。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规要求应给公假者,期限不得超出三十天。若超出必需申请办理停薪留职。 二、请公假应提出正当证实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十二个月以一月一日为起算点),除产、婚、丧及公假仍照要求办理外,其它事、病假依此百分比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工作钟点为一天。 第十二章 工 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工资分为基础工资、津贴、职务工资、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工次以附表二列职位核定,其分为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职员工资按职等定为最高、最低工资点数,每职等分为一百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和工资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工资已达该职等最高额后,工资额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基础工资、津贴、奖金发放措施另外制订。 第六十九条 职务工资以下,必需时可调整。 总经理:2500元 副总经理:元 经理:1500元 副经理:1250元 助理经理:1000元 主任:500元 副主任:250元 第七十条 年功津贴。当工资已达该职等最高额时,工资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津贴以下; 一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100元。 二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60元。 三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50元。 四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40元。 五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30元。 六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20元。 第七十一条 年底奖金。年底奖金于每十二个月春节前发放,其金额核定以上十二个月企业盈余为基数计提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考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 在本企业工龄未满十二个月职员,其年底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 工资每个月发放一次,于次月十五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 工资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30天者,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离职者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工资,该工资均于下次发放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加班费按国家要求计算。 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减工资。请假超出第十一章要求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减数额。 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应交纳劳保费依据劳保条例办理。 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第十三章 考 绩 第七十九条 考绩宗意在于考评职员工作效率、工作纯净、能力、品德及适应性,并以作为调整工资、升迁及培训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评定。 第八十一条 考评次数视工作周期性而定,标准上于每十二个月元月底汇总一次。 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级以各项原因总得分核定。 优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满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劣等:六十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评人员应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机密、徇私舞弊,违者分别给予惩处。 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由人事部门依各部门、职位工作性质设计制作。 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绩不得列为估等。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整年累计达二十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出要求期限者。 四、旷职整年累计超出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部门保留,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本人直接主管外,其人她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八十七条 本企业职员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发奖金、增资、嘉将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可酌情给予升等、晋级、记功、发奖金、增资、嘉奖等奖励: 一、对企业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企业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理危险情况冒险实施其职务者。 四、碰到很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职员生命、企业财务或关键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它有害企业利益事件能检举揭发或预防其发生,使企业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遵法,对于应办理工作均园满完成、足为同事标兵者。 七、其它应给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惩戒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六种。 第九十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训斥等惩戒: 一、徇私舞弊或教唆帮助她人徇私舞弊者。 二、窃职或有意毁坏企业财务者。 三、利用职务之便经营或兼营企业类似业务,损及企业利益者。 四、泄露企业业务机密及资料,或以文件账册示人者。 五、违反企业多种规章或使命令者。 六、有渎职、渎职或失察者。 七、不服从上级命令造成工作不能圆满完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害企业声誉者。 十、伪造账目、虚报费用得。 第九十一条 职员有应受奖励或惩戒之事发生时,其单位主管应随时将相关事实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 职员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训斥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适当情况下可相互抵销。 第九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核定后可给予升迁、调配。 第十五章 升迁、调配 第九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核定后可给予升迁、调配。 第九十五条 本企业经理有权调配所属职员工作,以使企业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 职员在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次日交将移交手续办理后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第十六章 解 聘 第九十七条 职员解聘分退休、辞职、停职、解聘及免职五种。 第九十八条 退休措施另行制订。 第九十九条 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企业提出申请。 第一百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不然扣发该月份工资及辞职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超出要求期限者。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拘留者。 三、触犯刑事或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一百零二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职员,其停职其未逾十二个月者,经总经理核准可给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职员,取得不起诉处理或经法院判决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核准,可给予复职。 第一百零三条 停职期间不计入工龄内。 第一百零四条 凡停职职员不得在其它企业任职,不然视为自动免职。 第一百零五条 本企业因业务紧缩或天灾、人祸有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有权淘汰职员。 第一百零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三日以上或30天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连续两次列劣等者。 三、整年记过达三次,未依要求抵销者。 四、停职职员被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 五、触犯刑律或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一百零七条 经解聘职员,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应立即所经办事项及经营案卷、账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企业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取工资及奖金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百零八条 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实书。 第十七章 福 利 第一百零九条 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促进职员福利,须办理各项福利。 第一百零十条 本企业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动保险,保险费由本企业及职员依法分摊。 第一百零十一条 企业应在合适时机办理职员旅游事宜。 第一百零十二条 为酬劳全体职员辛劳,企业于年底举行聚餐。 第一百零十三条 职员可无偿参与本企业所举行各项讲座和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职员作情况下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参与。 第一百零十四条 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儿女死亡者),企业酌发礼金。 第一百零十五条 正式职员均可享受退休金。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十六条 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由总经理授权人事部另行要求。 第一百零十七条 本手册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 职 位 表 职 等一二三四五六 管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经理 副经理 助理经理主任 副主任 事务经理 副经理 助理经理主任 副主任 专员办事员实习生 业务经理 副经理 助理经理主任 副主任 专员业务代表 推广经理 副经理 助理经理主任 副主任 专员业务代表发行助理 广告经理 副经理 助理经理主任 副主任 专员办事员 计划经理 副经理 助理经理主任 副主任 专员计划员助理计划员 美工设计指导设计师设计员助理设计员 编辑总编辑主编编辑 培训经理副经理 助理经理主任 副主任培训员助理培训员 顾问高级顾问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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