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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及其消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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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4期(总第303期)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2024,24(4):23-31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及其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及其消解消解张二军,刘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018年的“中兴事件”为我国尽快建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敲响了警钟。有鉴于此,国内法学界掀起了研究企业刑事合规的热潮,该制度已然成为大家炙手可热的讨论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起在上海浦东等6个基层检察院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2021年4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试点工作扩展至北京、上海等1

2、0个省市1。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起源于英美等国家,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遭受质疑。这些质疑,包括该制度是否存在僭越刑事法定主义的可能性、与我国单位犯罪规定相关冲突以及是否偏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等。上述质疑已经成为限制该项制度进一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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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兴事件”以来,企业刑事合规逐步进入我国法律视野,对此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律理论界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试点和充分的研究。但该制度对企业犯罪处置的正当性仍然存在僭越刑事法定原则、与单位犯罪基本理论不符以及偏离司法公正理念等争议。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在企业面临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时,帮助企业否定犯罪故意、切割企业刑事责任以及修复企业犯罪侵害法益;同时企业刑事合规契合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质疑;消解路径中图分类号:D924.33DOI:10.19504/ki.issn1671-5365.2024.04.03收稿日期:2022-08-13基金项目:河南省社会科学规

7、划决策咨询项目(2023JC022);河南省本科一流课程课题(豫教 2020 13025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课程思政课题(300480);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专项课题(YJ2023028)作者简介:张二军(1973-),男,河南许昌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刘威(1997-),男,河南信阳人,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4张二军,刘威: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及其消解步发展的现实障碍,如何厘清并消解该制度存在的质疑,已然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所在企业刑事合规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给予企业正向激励的办法,引导企业建立一套识别和预防企

8、业刑事风险的合规制度,从而避免企业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上的处罚2。所谓合规制度就是企业自我约束的一种机制,通过这套机制提高企业自我风险的防范能力3。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发展至今,涉案企业进行合规不起诉以及合规出罪做法的争论从未停息,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第一,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法定主义相背离。刑事法定主义,顾名思义是指有关立案、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事项均由刑事法律予以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 刑法)第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上。目前,企业刑事合规的主要作用,就是对遵守合规制度的企业予以不起诉或者宽松无罪处理。但是司法

9、机关作出这些不起诉或者无罪的决定,在刑事法律上却找不到直接的依据,该制度也遭受僭越刑事法定主义的诟病。第二,企业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基本理论不符。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仍然采取的是“一元归责模式”,在这种归责模式下,既否定了单位具有独立的犯罪意志,也不承认单位能够独立实施犯罪行为。但企业合规制度想要达到“放过企业、惩罚责任人”的效果,其承认单位普遍具有独立意志和行为的理念,就与我国现有单位犯罪的归责理论存在冲突。第三,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公正相偏离。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必须坚持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具体到企业刑事合规的应用,涉案企业已然符合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司

10、法机关仍对其适用企业合规制度,进行不予起诉或者无罪处置的做法,会破坏现存认定单位犯罪的规则。此外,司法机关差别对待是否建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在决定是否起诉和出罪方面,采取不同态度,此种做法也存在破坏公正司法法治环境的质疑。二、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评析针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的质疑,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厘清该制度的质疑所在。(一)企业刑事合规僭越刑事法定主义首先,企业轻微犯罪没有必要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轻微单位犯罪案件,因为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之认罪认罚并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可以避免日后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基于以上情节,自然可以依据 刑法 第十三

11、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作无罪处理或者不予起诉。然而这样做,就会将企业刑事合规的范围限定在轻微的企业犯罪框架之内,对此又引发出,既然企业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并无严重危害性,已然符合 刑法 第十三条“但书”的构成要件或者 刑事诉讼法 中相对不起诉的标准要求,为什么不直接适用上述条款,反而大费周章地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这样做岂不是增加企业的负担。其次,重罪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仅将企业合规的范围限定在轻微犯罪的范围内,根本无法发挥该项制度的优势所在,更无法体现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何为。想要真正地解决目前企业犯罪中出现的疑难困境,就必须将

12、企业合规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4期(总第303期)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5适用范围扩张至单位重大犯罪领域。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如果对重罪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或者出罪的,其合法性及合理性无从论证,也即涉及重罪的单位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无论是在可罚性上和需罚性上讲,都应该对其定罪处罚。而此时,检察机关对已经超越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犯罪作出不起诉裁量,存在僭越刑事法定原则的质疑。亦或者说,单位犯重罪之后,进行合规出罪的事由,不仅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相关依据,在诉讼法上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若把刑事合规作为企业量刑时的参考依据

13、,则其量刑明确性何为,法定量刑原则将置于何地4。综上可见,检察机关对涉重罪企业仅因为再犯可能性的降低,就不予起诉的做法是否属于法外施恩,存在僭越我国刑事罪刑法定主义的可能性。(二)企业刑事合规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规定其一,“替代责任论”之否定。所谓“替代责任论”是指单位员工和代理人只要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论是存在故意还是过失,都可以导致单位承担刑事责任5。我国刑法要求成立单位犯罪,必须以个人实施犯罪为前提,只有个人犯罪连接到单位的整体利益或者决策者的利益,才能够成立单位犯罪,也即单位中的个人的构罪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前提,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认定单位犯罪仍然是“替代责任”。在这种归责模式下,既否定了单位

14、具有独立的犯罪意志,也不承认单位能够独立实施犯罪行为。某些单位内部通过无记名决策表决实施以及无法查清直接责任人的犯罪行为,很难对其定罪处罚。此外,单位为避免承担刑事责任,拒绝配合司法机关收集单位内部人员的犯罪证据。因为单位内部人员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即意味着不存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基础,自然也就避免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此,有关学者认为,替代责任作为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存在扩大刑事责任范围以及刑罚附随后果拖垮整个企业的不足之处6。其二,“组织体责任论”之提倡。“组织体责任论”主张在个人责任的基础之上,重点考察单位自身的特征(法人结构、成立宗旨、政策等)7。“组织体责任论”承认单位具有

15、独立意志,单位不再完全依赖个人代理行为,可以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这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最初主张“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相关理念完全契合,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不仅没有局限于对企业不起诉或是出罪处理,部分案件处理已经延伸至涉案企业的责任人,所欲达到“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责任人”的效果。检察机关想要做到“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责任人”,必然需要“组织体责任”作为认定单位犯罪的基础理论支撑。对此,实践中已有相关规定,如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发布的 涉企案件合规不起诉工作规程(试行)中,已经明确该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高管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刑事案件。企业合

16、规制度想要达到“放过企业、惩罚责任人”的效果,就必须承认单位普遍具有独立意志和行为的理念,这也是“组织体责任论”所提倡的。由于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是“替代责任”,该归责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正因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依赖的“组织体责任”与传统单位犯罪的“替代责任”归责原则不能完全自洽,所以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放过企业,还是放过个人”之间的应然逻辑关系,以至于该制度遭受不符合我国单位犯罪规定的质疑。(三)企业刑事合规会偏离司法公正第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能导致企业犯罪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6张二军,刘威: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及其消解的泛滥。企业刑事合规作为治理企业

17、犯罪领域的新型司法制度,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也必然符合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但是该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却出现质疑的声音。例如,有关学者认为仅凭“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就对其不起诉,与我国当前刑事立法趋势相左8。我国 刑法 分则中,可由单位作为主体的犯罪数量为140多个,已经达到 刑法 分则罪名总量的三成有余,而且随着刑法立法化的过程,该比例存在进一步扩大的空间。此外,单位犯罪因为是人数多、范围广的原因,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自然人犯罪来说也必然更为严重。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也在尝试对单位犯罪适用“无限额罚金制度”,以此加强对单位犯罪的威慑力。由此可见,我国现代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秉持的刑罚立场也愈来愈

18、严格。仅以企业符合刑事合规就放过涉案企业,可能会加剧企业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犯罪的泛滥。第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区别适用会造成司法不公。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英美国家起初的设计目的是“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但是该制度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却变成“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责任人”,有些案件的处理则为“放过企业家,顺带放过企业”9。这就导致部分人认为此种方法处理单位犯罪,是否已经偏离了传统刑法中,对企业犯罪采取双罚制度的基本立场,进而削弱刑法的威慑力,产生放纵单位犯罪的可能性。更进一步来讲,检察机关对采取刑事合规的企业不起诉或者作出宽大出罪的决定,那么对于另外一部分没有建构刑事合规的企业

19、来说,是否意味着不建构企业合规制度,就无法享受政策上的激励,抑或者即使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其存在的可能性也会下降。此外,企业作为资合性主体,其设立的目的必然决定具有逐利性。因此企业在构建刑事合规计划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该项制度构建和运营的成本,企业本身拥有是否构建合规制度的决定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没有或者不愿意建构有效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不适用各种减少其刑罚可能性的措施,这与司法追求法律平等适用的理念是否相差甚远。另外,一些涉及侵权型的企业犯罪,被害人往往会诉至司法机关,要求追究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此司法机关如果仍然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适用企业合规激励政策,不起诉或者合理出罪,是否

20、产生企业 花钱免刑 的腐败机制,导致司法天平的不合理倾斜,进一步加剧民众对“权力寻租”的普遍忧虑。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质疑的消解路径企业刑事合规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如何建构刑事合规制度已然成为我国法律界亟待完成的任务。然而,该项制度的建构仍需要解决其正当性问题10。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作为近些年移植的法律制度,其正当性不可避免因为“水土不服”而被质疑,因此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消解。(一)企业刑事合规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上文所述,企业刑事合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凭政策上的要求,就对部分涉案企业不起诉或是无罪处理,是否已经背离了刑事法定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刑事法定原则固然是行为

21、主体在出罪和入罪过程中不可僭越的基本原则,但是影响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很多,现行刑事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刑事合规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但是从具体情节来说,仍然可以寻觅到该制度正当性的理论依据。具体包括:在单位入罪时,否定单位犯罪意志;在单位定罪时,切割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以及修复单位犯罪侵害法益,进行合理出罪。上述理由均可以成为单位涉案前以及涉案后,进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4期(总第303期)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7行出罪的正当依据。第一,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在单位入罪时,否定单位犯罪故意。现阶段我国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需要单位中个人责任连接到单位责任,也即个人构成犯罪且存

22、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可以成立单位犯罪。如果企业事先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合规制度,则可以表明企业对单位中个人的犯罪行为持反对态度,企业对此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切割个人和企业的刑事责任。企业构建有效的刑事合规,企业员工的行为一旦背离合规计划的规定,自然只能认定为员工个人的行为。此外,企业建立有效合规制度,该制度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犯罪意志上的故意,成为实体法上单位犯罪合理的出罪事由。从这种角度出发,也可以通过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合规计划,有效评估单位犯罪的主观意图,厘清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归咎,进而在犯罪意图上否定单位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在定罪时,切割单位刑事责任

23、。单位刑事责任的切割是指,企业实施合规计划,证明尽到管理责任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后,将内部人员超出企业授权或者合意的行为,与企业整体意志行为区分开来,由此对内部人员实施超出企业本身意志之外的行为,企业也不用承担该行为造成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提前构建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对相关人员在工作上进行刑事合规的培训,可以证明企业本身已经尽到法定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切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证明企业未违反特定刑事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单位刑事责任的归咎。同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建立,也可以成为企业不构成特殊失职犯罪的直接依据。对此在许多承认尽职抗辩的国家,企业可以通过刑事合规计划证

24、明自己尽到了监管责任、不具有犯罪意图,从而成功出罪11。例如,英国 反贿赂法 中预防商业贿赂失职罪中规定:“如果商业组织发生行贿行为,是由于内部行贿预防制度的缺陷导致的,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司选择有效合规计划作为无罪抗辩事由的权利。此外,我国 刑法 中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首先要求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合法合规履行注意义务,其次也要求单位承担特定的严格管理义务,也即不仅需要履行工作义务,也要履行刑事义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重合。由此可见,无论是英国的预防商业贿赂失职罪,还是我国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二者都赋予了企业可以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切割

25、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权利,由此企业将有效的合规制度,作为切割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判决,例如最典型的单位犯罪责任切割案例雀巢(中国)案件,2017 年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雀巢(中国)公司员工,以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开庭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首次采纳雀巢公司以建立有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为由,认为雀巢公司的公司手册以及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可以证实公司明确禁止公司员工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实践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员工为了提升个人业绩,而违反公司规定进行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整体决策无关,不属于公司的行为。以此为由,将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切割开来,最终对雀巢公司作出不构成犯罪

26、的判决。第三,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在出罪时,修复单位犯罪侵害法益。单位犯罪可以分为系统性单位犯罪和非系统性单位犯罪,二者的区分点为是否存在单位层面的决策。其中非系统性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没有单位层面决策的情况下,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8张二军,刘威: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及其消解以企业名义实施且为企业牟利的犯罪行为12。在典型的非系统性犯罪中,企业在构成犯罪后,向司法机关承诺依法构建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首先,刑事合规制度的成立可以及时阻断该类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此外,企业事后及时开展合规整改,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并采取赔偿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和补缴相应税款等修复法益措施。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此时

27、单位已经对受损法益进行全面修复,社会危害性已经微乎其微,而且企业也完善了相关合规制度,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进一步降低。可以认为单位的可罚性和需罚性上都不复存在,对此可以在合规考察评估合格后,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尽管企业合规作为新型法律制度,其提倡的价值理念,已经对传统刑法造成了不小的挑战。目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从以上论述还是可以看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否定单位犯罪故意、切割单位犯罪责任以及修复单位犯罪侵害法益等方面,对已经建立有效刑事合规或者承诺建立有效刑事合规的单位,进行不起诉抑或者无罪处理的正当性。(二)企业刑事合规契合预防单位犯罪的

28、目的自然犯的定罪与量刑更多强调行为人的意志自由,重视刑罚报应;法定犯的定罪与量刑更多强调社会环境的制约因素,重视预防的必要性13。传统刑罚中的报应论认为,惩罚个人犯罪的正当性,源于一种报应观念,即个人应当对他犯下的罪过承担“报应之债”,这也表明“报应论”主张,无论是个人犯罪还是集体犯罪,二者在社会危害上存在一致性,即危害社会关系,损害社会利益,都具有可罚性,只要是犯罪行为,就应该施以惩罚,予以报应,使罪犯承担不法行为的负担。这样既可以惩戒罪犯,使之不敢再次犯罪,也可以借此威慑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使之不敢以身试法。“报应论”也能够安抚受害者朴素报应价值观,二者相结合就自然论证了刑罚正当性。由此可

29、见,传统刑罚一直立足于事后惩罚制裁,其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逻辑起点,把重点放在对犯罪主体的惩罚与制裁措施产生的威慑性相适应上,以此达到罚当其罪的法律效果,至于该惩罚措施能否有效避免下次犯罪的产生,报应刑罚论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不可否认,传统刑罚制裁方式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上具有一定作用14673。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单位犯罪对传统刑法观念的冲击,我们不禁思考,从康德的报应刑罚论,到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再到李斯特的特殊预防论,对单位判处刑罚的依据和目的,需要秉持最初的报应刑罚论,还是应当逐渐采用犯罪预防论。有学者认为,“在积极预防主义刑法观下,刑法早已由事后惩治犯罪的手段变为事先预防犯罪的工具

30、”15。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观念,应当在报应性处罚理念的基础上,逐渐向预防性刑罚观转变。对单位犯罪的单向惩罚,不可能完全避免单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为企业作为复杂的集合体,任何对外行为都必须通过企业员工、负责人或者高管来进行,因此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的效果上就会大打折扣,也存在隔靴搔痒的疑问。此外,随着企业现代化的发展,其内部结构复杂,往往由多个组织体构成,涉及领域广泛,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也必然会导致其员工、商业伙伴以及无辜的第三人遭受损失,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存在巨大隐患。例如著名的“安达信事件”,安达信作为位列全球的顶级会计师事务所,受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的影响,被司法

31、机关处以 50万美元罚金以及 5年禁止从业的处罚。安达信公司面临的上述处罚,仅仅是司法机关处理此次事件造成的表象,其背后数以上万名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4期(总第303期)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9的员工失业、大量产业倒闭以及市场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同样是此次司法裁判留下的后遗症16。我国同样也存在类似司法裁判,比如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三鹿集团生产带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造成大量儿童住院接受治疗。随着三鹿集团被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提起刑事诉讼,而后昔日的中国奶制品巨头轰然倒闭,由此造成大量员工下岗,国内整个行业信誉普遍下降,大量外资企业借此机会占领国内消费市场,

32、也导致多个国家明令禁止进口我国乳制品。由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对企业犯罪仅仅适用传统刑罚措施,在保护社会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综上所述,对企业犯罪的处罚,传统刑罚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制裁。就算对企业犯罪处以严格的报应刑罚,也会造成较大的负面效果。故笔者认为,正如贝卡利亚所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17119。处罚企业犯罪的目的不是报应企业,而是侧重于构建防止企业犯罪的严密法网,传统的报应责任刑罚观与现代企业犯罪的处罚已经难以兼容,呼之而来的便是,更注重预防单位犯罪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因为在企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企业建构有效的刑事合规

33、制度,企业可以通过提前建立的“合规计划”,规范企业员工和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手段,达到提前预防犯罪的效果。此外,对于没有提前建立有效“企业刑事合规”,但已经涉案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积极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展开合规整改、修复管理漏洞、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犯罪采取的预防性制裁手段,仅限于自然人,对单位犯罪的惩罚,仍然局限于单一的罚金刑或者资格刑手段,于此“企业合规制度”可以很好地弥补预防企业犯罪这一空缺。只不过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刑事合规制度想要真正地对企业做出更大贡献,仍然需要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三)企业刑事合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社会转

34、型时期提出的一项基本形式政策,该政策的提出是为了实现刑事司法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的威慑性,又要尽可能确保司法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合理平衡。该政策不仅指导我国刑事实体立法,也是程序法立法及其司法适用过程中具体应用的有效指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为“宽”和“严”两个方面,其中“宽”是该政策的价值所在。“宽”是指对待部分主观恶性较小,客观社会危害性轻微的犯罪主体,尽量适用较轻的司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予起诉或者直接作无罪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到企业刑事合规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事前合规降低非难可能性。首

35、先,司法机关需要对企业合规制度进行考量,评估其是否合法有效。如果企业事前已经建立起完备有效的合规制度,一方面可以表明企业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意图,甚至对犯罪行为持反对态度,另一方面,企业也对员工进行了合规计划的培训,从特定职权范围来讲,也尽到了企业管理义务,切断了员工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之间的联系链条。基于此,司法机关可以认定该企业的主观恶性较小或者主观上没有恶意,对该企业以较“宽”的刑事政策不起诉或者出罪。第二,事后合规减少预防必要性。即使企业没有建立合规计划或者该合规计划存在漏洞,导致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无法完全切割。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仍然可以基于企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修复存在漏洞的合

36、规制度,对犯罪行为造成法学研究法学研究30张二军,刘威: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的质疑及其消解的法益进行修补。合格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也会大为减少预防企业犯罪的必要性。以此再结合法益修复理论、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对涉案企业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政策,指引刑事司法审判过程,进而对该企业做无罪或者不起诉处置。综上所述,对于有关学者担忧,司法机关对是否建构以及是否愿意建构合规的企业区别对待,该做法可能导致司法公正的偏移。对此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企业愿意构建刑事合规、修复合规漏洞、补偿犯罪侵害法益,积极防止犯罪的发生,这才能够降低该企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加之已经对造成社会危害的修复,司法机关也应

37、该对此类企业适用从“宽”的刑事政策。虽然说目前刑事法律对司法机关依据企业刑事合规,在司法中“既放过企业,同时放过责任人”的做法没有给予明确法律依据,但企业刑事合规不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进而导致司法正义的偏离,反而司法机关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灵活运用。结语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理论上的正当性,是该项制度能够慎稳前的基础性前提。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的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得以消解。首先,在企业涉案时,如果企业已经建构有效的合规制度,可以根据该制度否定单位犯罪故意、切割单位犯罪责任、修复单位犯罪侵害法益,对涉案企业的合理出罪的做法,并不违背刑事法定原则。其次,企业刑

38、事合规主张单位犯罪意志的独立性,尽管与传统单位犯罪规定存在些许冲突,但很明显该制度所主张的“特殊预防”理念,更为契合现代企业犯罪的治理,只是仍需法律上的进一步明确。最后,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区别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制度,不会导致司法公正的偏移,反而正是因为涉案企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身认罪认罚以及再犯可能性降低后,已然符合“从宽”适用刑事政策的要求,司法机关才更应当对该类企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消解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的质疑,能够为该项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为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指引方向。注释: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39、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刑法 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三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40、2021年2月发布的 涉企案件合规不起诉工作规程(试行)规定:企业合规适用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高管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有关,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并自愿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4期(总第303期)法学研究法学研究31参考文献:1周振杰.企业合规的刑法立法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5):42-54.2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1):78-96.3李本灿.企业犯罪预防中合规计划制度的借鉴J.中国法学,2015(5):177-205.4刘子良.刑事合规不足以解决企业犯

41、罪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4):109-117.5陈瑞华.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20(1):23-40.6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2):3-24.7黎宏.企业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责任J.法学杂志,2019(9):9-19.8孙国祥.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与企业合规改革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2):21-38.9胡东林,赵宝琦.推进企业合规工作应重点把握三个维度N.检察日报,2021-05-19(003).10 李本灿.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根基J.东方法学,2020(5):32-44.11

42、 陈学权,陶朗逍.企业犯罪司法轻缓化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之应对J.政法论丛,2021(2):117-128.12 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21(4):1-29.13 姜涛.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J.东方法学,2022(3):129-144.14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15 刘艳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21(1):62-75.16 李会彬:刑事合规制度与我国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22(1):89-89.17 萨雷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

43、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8 张二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的实质及价值取向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55-59.【责任编辑:许洁】Challenges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and Its Challenges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and Its ResolutionResolutionZHANG Erjun,LIU Wei(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

44、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Henan 450046,China)Abstract:Since the“ZTE incident”,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has gradually entered China s legal vision,for which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theory have been widely piloted and fully researched,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disputes ab

45、out the legitimacy of the system for the disposal of corporate crime,such as infringe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inconsistency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unit crime and deviation from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justice.The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can help enterprises deny criminal intent,

46、cut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and repair the legal benefits of corporate crime when enterprises face judicial review and prosecution.At the same time,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is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of preventing unit crime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leniency and severity.Keywords: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legitimacy challenge;path of el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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