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已将部分协议条件直接列入,未列入条件部分如下:1 词语解释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1.4 一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负责人。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1.6 总经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
2、人。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1.10 协议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协议规定完毕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长以预算形式支付的协议价款。1.11 费用: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12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协议工期,工期天数应涉及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1.13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14 竣工日期:
3、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15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1.16 书面形式:根据协议发生的病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告知、任命书、委托书、签证、备记录、会议纪要、函件及通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17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1.18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2 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 协议条款;2.2 协议条件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4、;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指标文献、投标书和中标告知书;2.5 工程量清单或拟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规定。当协议文献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3 协议文献的合用法律和使用标准合用于协议文献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 双方一般责任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规定
5、,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告知乙方。4.1.2 甲方代表的告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批准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告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告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告知不合理,应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告知或继续执行告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告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规定乙方立即执行的告知,或乙方虽有异议,但
6、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告知,乙方应予执行。因告知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3 甲方代表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献、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期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告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补偿乙方有关损失。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规定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4.2.1 乙方的规定和告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批准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的告知、规定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