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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的法律意见书
致:xx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垂询。
首先,请允许我对xx作个简单的介绍:xx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x),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专利、版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整合服务。并于2015年8月13日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知识产权行业上市公司。xx由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专利工程师、律师、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师、知识产权顾问等专业人士组成,员工人数已超过1500人。xx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服务的客户中包括x(他们的知识产权事务都指定由xx代理,有些合作已10年)等一大批中外知名企业。xx已经与世界上20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构建立了长期互惠的合作关系。
现就贵公司品牌保护一事从确权方案及方案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作如下书面回复,供参考。
一、确权方案
通过与xx沟通以及贵司经常的产品,了解到贵公司是一家主要以视频直播为核心,涉及教育、培训、电子通讯、APP软件、广告宣传、影像、软件设计及维护和等周边产品的多元化集团性质企业。现依据贵集团主营业务范围及xx代理经验,将确权方案汇报如下:
1、先将“xx”以美术图形作品方式申请版权保护;
原因一:能够使贵司的权利(尤其是美术图形作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还不包括被异议或者被驳回后驳回复审的期间,在这期间著作权人是没有任何商标专用权的,也就是说如果他人在此期间使用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不能依据《商标法》禁止他人使用。但是如将作品进行了登记,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可以取得著作权的权利凭证,如果在此期间别人擅自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原因二:能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驰名商标才可能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受到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他人将该作品使用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在著作权人的商标还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将不能依据《商标法》主张权利,要求受到保护。但是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禁止任何人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该作品,而不论其是使用在哪个行业、哪种商品上。
原因三:能够阻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初审的商标授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关于“在先权利”规定如下:“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阶段中,在先的著作权(尤其是图形等美术作品)是非常重要证据之一。
原因四:有助于著作权人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直接证据。
著作权人的作品虽然自完成之日起就已经享有著作权,但如果未到国家著作权管理行政部门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则缺乏公示公信力、权威性,如果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将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人的权利,增加了举证难度。而如果进行了登记,著作权证将是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的最直接证据,而无需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著作权归属于著作权人.
如果贵司图形系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而根据一般法律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著作权归设计人所有。所以,在委托设计协议中,需要明确著作权权属的约定;同时,通过在中国版权中心进行权利登记,增强其公信力、权威性。
其他:最大限度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商标权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除了可以受到《商标权法》保护之外,还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疑将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双重保护。
综上,版权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贵司拟定使用该标识且申请的商标尚未获得授权情况下,通过版权登记保护,是一种非常现实的权利过渡保护手段。
二、方案可行性分析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系统查询,现就
“xx”商标的检索、分析结果及建议汇总如下表:
(一)商标检索、分析结果
1、 第9类:暂时无近似商标,建议贵司尽早申请;
2、 第35类:暂时无近似商标,建议贵司尽早申请;
3、 第38类:有在先申请秀作,按照商标审查准则,两个相同字体的商标,只是顺序不同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建议贵司可以购买其商标;
4、 第41类:暂时无近似商标,建议贵司尽早申请;
5、 第42类:暂时无近似商标,建议贵司尽早申请。
(二) 所选类别服务内容
1. 第9类:手机APP、计算机硬件及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各种电子产品及IT产品;
2. 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招商引资、代理销售、商业信息、商业评估;
3. 第38类:电视电影播放、通信及通讯服务、电讯信息、电子信件:(信息推送,在线论坛等信息服务);
4. 第41类:教育、培训、出版、摄影、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和安排会议活动;
5. 第42类:APP软件/系统的开发、升级、运营、维护、提供研究和开发服务、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
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为贵司涉及到的核心服务项目:无论是手机APP和广告宣传,还是通信及通讯服务和教育、文化娱乐活动以及软件设计及维护都囊括在内。 第9类、第35类、第38类和第42类属于互联网科技型企业商标注册的必备行业:随着国家对“互联网+”的不断推广和落实,各个行业的互联化将势在必行,微信、APP、电子广告都将成为消费者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企业本身的市场开发、与消费者之间粘性的建立等都少不了互联网的作用。同时贵司要做的是互联网教育,与以上类比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贵司在属于互联网科技行业的相关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品牌保护环节。
综上所述:
三、 相关预算
1、申请商标费用:注册一枚商标在一个类别(可选10个产品)1200元。
2、申请著作权费用:登记一件著作权740元
我们为贵公司安排专人跟进此案,若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x与 xx先生联系。
顺颂业祺!
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x律师事务所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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