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出口协议(样式三)甲方: 乙方: 20*年*月5 / 5出口协议 卖 方:_ 办公地址:_ 邮 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位:_买方:_ 办公地址:_ 邮码:_ 电话:_ 职位: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以内多装或少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按FO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 第四条 装运口岸: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0%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各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
2、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国的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本协议按CI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协议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饰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协议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各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3、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限内交货或者未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关于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资料文件。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协议关于事项所发生的所有争执,应由各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依据有关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具备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 方:_(盖章)代表人:_ 买方:_(盖章) 代表人:_ _年_月_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