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社 团 协 议
( )社团协字( )年第( )号
牵头社: 社/行;
代理社: 社/行;
参加社1: 社/行;
参加社2: 社/行;
参加社3: 社/行;
参加社4: 社/行;
参加社5: 社/行;
参加社6: 社/行;
(以上统称为“成员社”或“贷款人”,下同。)
(以下简称“借款人”)向牵头社申请借款 ,期限 月,用途 。 牵头社组织成员社已对本借款进行了调查和独立评估。各成员社依据有关《***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组建社团,共同为借款人提供社团借款,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释解
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备如下含义:
1.1 “贷款人”是指所有成员社,亦指每一成员社。
1.3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代理社、其它成员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组建的就本社团借款事项进行讨论、议定、表决的组织。
1.5 “多数贷款人”是指就任何时候而言,当时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不特定的多家成员社的总称。
1.6 “营业日”是指各成员社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
1.7 “归集账户”是指代理社基于本协议商定,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或指定的,专门汇集各成员社社团借款资金、为借款人拨付借款资金、收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费用、划付各成员社应收费用的账户。
1.8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该变化已经或将要对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或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条 社团关系基本商定
2.1 各贷款人借款额度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贷款人名称
借款额度
占比
备注
合 计
2.2 贷款人共同签订同一社团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并授权代理社按本协议和有关协议要求办理借款等有关事宜。
2.3 贷款人参加社团借款遵循自愿协商、自愿承贷的原则。按承贷比例投入资金,按承贷比例收回借款,按承贷比例承担相应费用,按承贷比例享有权益及承担风险。
2.4 社团会议。
2.4.1 社团决策机制
(1) 涉及本借款的任何应由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事件的事实或情形,对贷款人的重大不利影响或其他重要事项),任一贷款人可在知悉后及时通知代理社,代理社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或在知悉发生该等事项后及时将该等事项通知各贷款人,要求表决。各贷款人应当在收到代理社发出的通知后,在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决定通知代理社,否则视为同意社团决议。
(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理社应当依照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依本协议条款作出的决定行事;代理社依照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决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代理社不向本协议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
(3) 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依照本协议条款作出的决议对贷款人均具备约束力,贷款人应当全面协助配合代理社执行该决议。
2.4.2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涉及下列任一事项的修改应当经过社团表决并由多数贷款人一致同意:
(1) 决定停止发放借款;
(2)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3) 决定向担保人追偿或行使抵押、质押项下的权利;
(4)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借款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5) 就本借款事项,决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诉讼;
(6)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事项。
2.4.3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涉及下列任一事项的修改应当经过社团表决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 修改社团借款、保证、抵/质押协议及本协议;
(2) 提款期、借款期限、利率、金额、借款展期、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的改变;
(3)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事项。
2.4.4 社团会议程序及议事规则
(1) 如发生需要代理社依照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的决定行事的事宜,则代理社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由代理社主持。
(2) 代理社召集社团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营业日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会议通知中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提案等。
(3) 社团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或书面同意(即代理社以传真号码形式通知各成员社以取得其同意)的方式召开,详细方式由代理社决定。
(4) 其他贷款人应在收到社团会议通知后2个营业日内通知代理社是否参加社团会议,并可在会议召开前1个营业日提交提案并由代理社通知其他贷款人。
(5) 每一贷款人可委派一或两名授权代表以及若干名普通代表参加社团会议。所有代表均可参加讨论、发表建议或意见,但仅有授权代表代表其贷款人进行表决。每一贷款人的授权代表必须持合法、有效、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有明确的授权范围。每一贷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表明经授权代表签字(无需加盖公章)的资料文件对该贷款人具备法律效力。各贷款人的公章印鉴应在代理社备案以便代理社核实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6) 社团会议作出的有效决议,应由代理社制作书面资料文件,并由每一贷款人授权代表签字;就社团决议持有异议的贷款人,也应在该决议上签字。该决议对全体贷款人均有约束力。该决议应当给予每一个贷款人一份原件。该决议如与借款人权益关于,还应当将原件送达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的执行及管理
3.1 提款
代理社应在提款申请书已审查无误、提款条件所有满足后,在提款通知书规定的提款日前3个工作日向其他贷款人发出代理提款通知。其他贷款人应于提款日当天上午12时(12:00)之前将借款人所提费用依据有关代理提款通知的要求全额划入归集账户。代理社应在提款申请书商定的提款日当天下午三时(15:00)之前将借款人所提费用全额划入借款人账户。
3.2 收息
代理社负责督促借款人依照《借款协议》的商定在每一结息日之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在代理社开立的账户,由代理社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并于结息日次日按承贷比例将利息划至各贷款人账户。
3.5 还款
代理社负责督促借款人依照《借款协议》的商定将应偿还本金划入在代理社开立的账户,由代理社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并于还款日按承贷比例划至各贷款人账户。
3.6 如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代理社应将扣收费用按承贷比例比例划至各贷款人账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贷款人本金及利息在内的有关情形书面通知各贷款人。
3.7 本借款如发生逾期,逾期部分由代理社按《借款协议》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并按承贷比例划至各贷款人账户。
3.8 分摊
(1)任一贷款人以任何方式收到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任何费用的,该贷款人(除代理社外)应在收到该费用当天,通知代理社其收到该笔费用(即分摊费用),并于次日将分摊费用转付至代理社(该贷款人向代理社转付了分摊费用的,应视为借款人尚未对其清偿该笔费用)。但任一贷款人就《借款协议》项下的争议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收到的费用除外,前提条件是:其应当已经就该诉讼或仲裁事宜通知其他贷款人并且其他贷款人在收到该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未参加该等诉讼或仲裁。
(2)代理社应将前款收到的分摊费用视为由借款人支付,并应于次日将该分摊费用付至各贷款人账户。
3.9 费用和补偿。
3.9.1 管理费用。
其他贷款人同意按下述标准向代理社支付管理费用:年标准为各贷款人月均实际借款余额 %,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为借款发放日后的周年日,如周年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的前提是贷款所有为正常或关注类贷款,并且代理社已经履行了本协议商定的所有职责。
3.9.2 补偿。
(1)对于代理社因依照本协议或有关协议进行代理行为而造成或产生的或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合理成本、费用、损失、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人员、评估、登记、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及责任(因代理社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的除外)代理社应首先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作出补偿。
(2)借款人没有在代理社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述补偿的,则其他贷款人应当在代理社要求后的30个营业日内,按其当时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向代理社补偿或预付代理社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费用、损失、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人员、评估、登记、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因代理社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的除外。
(3)其他贷款人已经依照2.5.2第二款规定向代理社作出的补偿或预付的费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或协议商定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上述补偿或预付的费用应由各贷款人提供该等要求的详尽计算依据。
3.10 转让。任一贷款人拟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借款份额以及权利和义务时,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代理社并取得所有贷款人的同意。代理社、其他贷款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没有明确告知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该等转让。该等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但无须征得其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贷款人有优先受让权。该等转让自转让社、受让人及代理社签署书面转让协议之日起生效。该等转让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协议及有关协议各方均具备约束力。自转让生效之日起,转让社和本协议及有关协议其他方(即非转让方)之间不再承担本协议及有关协议项下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将相互承担本协议及有关协议项下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牵头社的义务
4.1 牵头社的主要义务:
(1) 接受借款申请,进行初步调查、商谈借款条件、社团借款总额、借款种类和日常借款管理责任,形成社团借款调查可行性报告。
(2) 向关于*级联社(合行、商行)发出社团借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信息备忘录、保密声明等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3) 合理确定各拟参加社团借款的*级联社(合行、商行)借款份额,组织社团借款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商、起草社团协议。
(4) 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协议。
4.2 除存在过失责任外,牵头社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1) 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借款协议》商定的承诺或义务。
(2) 其他贷款人不履行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代理社的权利和义务
5.1 代理社权利:
(1) 其他贷款人在此委任代理社作为本协议项下代理人,并授权代理社行使本协议条款明确赋予代理社的权利以及合理附带的所有其他权利。
(2)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管理费、补偿或预付费用。
(3) 任何贷款人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对代理社负有应付费用的,代理社在通知该贷款人后,可从应向该贷款人支付的费用中扣除不超过该等应付费用的金额,用于清偿应付费用,且扣除费用应视为已由该贷款人收到。
5.2 代理社义务:
(1) 严格执行协议,保障社团权益,公平对待各贷款人,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它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贷款人与担保人办理本社团贷款的抵(质)押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依照协议或协议商定,负责借款资金的归集、发放、支付以及划转,并对资金及其账户进行监管。
(4) 建立并保存社团借款台账,对借款的发放及收回逐笔登记,完善借款档案,并在其他贷款人要求时,向其提供该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5) 向借款人派驻专门信贷人员,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形进行检查和监督,贯彻所有风险监控措施,定时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贷款人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形,接受贷款人的咨询与核查。
(6) 应在收到本协议或有关协议任何一方通过代理社转交给其他任何一方的任何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资料文件转交给该其他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代理社不负责审查其转交的资料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的充份性、准确性、真实性或完整性。
(7) 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风险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事件的事实或情形,对贷款人的重大不利影响或其他重要事项)及时通知各贷款人,要求表决。
(8) 依照社团会议形成的决议,组织贷款人提起及/或参加和本协议或有关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行动,但前提是其他贷款人已按本协议规定补偿或预付了所有费用。
(9) 社团会议形成的决议或依照该等决议行事违反或会致使违反法律法规的,代理社经事先通知其他贷款人,可不按该等决议行事。
(10) 勤谨尽责的办理贷款人委托的其他事项及履行所有职责。
5.3 除存在过失责任外,代理社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1) 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借款协议》商定的承诺或义务。
(2) 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的声明、担保及关于资料文件资料的不真实性。
(3) 其他贷款人不履行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贷款人权利:
(1) 有权通过代理社要求借款人履行协议义务。
(2) 有权监督牵头社和/或代理社履行本协议义务。
(3) 有权自行或通过代理社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业务状况、法律地位及其他情形进行调查、审查和评估,并据此独立作出判断和决策并承担风险。
(4) 有权提请召开社团会议,行使表决权。
(5) 对其他贷款人的违约行为提请社团会议认定,并按本协议规定取得补偿。
(6) 各贷款人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相互独立,除非本协议或有关协议有另外规定,各贷款人均有权独立行使其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
(7) 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6.2 贷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参加牵头社组织的贷款调查、审查及评估等工作。
(2) 积极协助配合、协助代理社处理与本社团贷款有关的事宜。
(3) 若出现不良社团借款,参加代理社组织的资产保全。
(4) 涉及本贷款的任何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事件的事实或情形,对贷款人的重大不利影响或其他重要事项),在知悉后应及时通知代理社和其他贷款人。
(5) 各贷款人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相互独立。任一贷款人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免除任何其他贷款人履行各自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一贷款人对任何其他贷款人各自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6.3 贷款人在收到代理提款通知后,应依照社团借款协议商定的条件,将资金划入代理社指定的归集账户。如任一贷款人决定不按上述通知划款,应于当天书面通知代理社,书面通知必须列明拒绝划款的理由。代理社应于接到拒绝划款的当天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办法。
6.4 各贷款人承诺不会采取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方式行使其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
6.5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贷款人承诺不会向任何人要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债务清偿,单独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的任何债务。也不会就借款人在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对该贷款人的任何债务,单独要求或接受任何担保权益。
6.6 牵头社、代理社除享有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及承担各自的义务外,同时享有本协议或有关协议项下贷款人的权利并承担贷款人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任一贷款人出现违约事宜,任一其他贷款人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并形成决议,责成其立即更正纠正违约行为,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 代理社未及时将扣划费用按本协议规定划付至各贷款人,则应按应划付费用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2) 任一贷款人未将非通过代理社取得的任何费用及时划付代理社的,应按应划付费用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3) 任一贷款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代理社支付管理费及补偿的,应按应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4) 代理社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贷款发生损失的,该损失由代理社承担。
(5)其他事项: 。
以上由违约贷款人支付的费用应由代理社按借款份额在各受违约事宜影响的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摊补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各方应通过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以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附则
9.1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内容如与社团借款协议商定不一致,以社团借款协议有关条款为准。
9.3 本协议一式 份,各贷款人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牵头社(签章)ﻩ代理社(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参加社1(签章)ﻩ参加社2(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参加社3(签章)ﻩ参加社4(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参加社5(签章)ﻩ参加社6(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协议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