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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内部贷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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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国控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员企 业 内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zz公司)的成员企业资金内部筹集管理,规范内部借贷行为,根据河南zz国控zz集团公司规定,并参照相关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国控zz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国控zz公司统一内部信贷业务。 第三条 资金管理中心发放内部贷款,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为成员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的借贷管理对象为资金管理中心归集成员企业,原则上不考虑其他企业。 第五条 借款单位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制度健全; 2、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内没有不良贷款记录,具有按期偿付本息的能力; 3、需要等级要求,必需有四家商业银行A类评级以上的要求,其中必需包括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等; 4、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方式、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两种。 归集资金管理成员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监管资金管理成员企业必需进行保证贷款。保证贷款除相应担保公司外还需要追加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个人财产或职务)。 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放的贷款,项目贷款是为成员企业项目建设发放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 第九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以国控zz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取得资金成本为基础,资金管理中心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第八条 展期贷款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10%。展期到期仍未归还的贷款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50%,还本息后取消再贷款资格。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第九条 成员企业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内部贷款申请报告; 2、内部贷款申请表; 3、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前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国控zz公司控股成员企业,必须提供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资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资金管理中心内部信贷员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单位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对其借款条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提出贷款意见。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内部贷款必需经由国控zz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应明确贷款种类、用途、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借款单位根据内部借款合同填制内部贷款申请单,资金管理中心按内部借款单发放贷款到借款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成员企业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资金管理中心内部人员将定期对借款单位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单位需定期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贷款经营的运作情况及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借款到期前20天,资金管理中心向借款单位书面发出《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 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十天向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展期贷款书面申请,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的需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展期原则上只限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项目贷款不得展期。 第五章 贷款债权的保全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当成员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股改等其他情况时,资金管理中心原则上要求成员企业及时归还贷款,或与新成员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发生上述所列的变更事项时,须提前三十日向资金管理中心报告。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人为原因挪用借款单位准备使用的资金的; 2、向借款单位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3、贷款调查不尽职给国控zz公司造成损失的; 4、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有损国控zz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成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并收回借款单位的贷款。 1、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2、变相套取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 4、不按时还本付息; 5、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保证贷款到期(含展期)不能归还,将按合同约定追究保证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与资金管理中心因借款事项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报国控zz公司裁决。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控zz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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