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足球俱乐部工作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20 ) 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永久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是否有球员代理人参与: 是 / 否
若有球员代理人参与,请填写球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
1.本协议范本仅供参照。
2.协议双方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协议基本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约定。
3.协议双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条 协议依据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足球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协议期限
1. 本协议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协议。
2.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按足球行业规定,协议期限不得超过5 年; 本协议应在运动员年度注册时向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第三条 工作内容
1. 乙方在俱乐部一线足球队从事训练、比赛、公益活动和其他必要活动。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努力工作,达成规定的规定和质量标准。
3.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和状态等,在一队及预备队之间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涉及竞赛准备期和完整赛季。
2. 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如某日有特殊因素超过8 小时,则在其他日期补偿。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 甲方保障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假日休假,但为保证训练、比赛安排的需要,甲方可对此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工作报酬
1. 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俱乐部及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
2. 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1)甲方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前一个月的工资 元(人民币/美元),其中达成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2)如乙方参赛场次、时间或比率未能达成甲方规定期,甲方有权适度核减上述工资,并将核减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3)乙方被调整至预备队(或其他低等级球队)期间,不再享受上述工资标准,只享受预备队的工资标准;
(4)乙方因公(涉及执行各级国家队任务)伤病不能参与训练比赛时,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工资;
(5)乙方非因公伤病不能参与训练比赛,其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奖金标准及发放办法:
(1)甲方按照比赛性质、比赛结果和乙方上场时间、比赛表现的不同,向乙方支付比赛奖金;
(2)在职业联赛中,胜场奖金(乙方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乙方打满全场)
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乙方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3)在亚冠联赛中(含附加赛),胜场奖金(乙方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乙
方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乙方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4)在世俱杯杯赛中,胜场奖金(乙方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乙方打满全场)
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乙方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5)在职业联赛杯赛中,胜场奖金(乙方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乙方打满全
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乙方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6)在中国足协杯赛中,胜场奖金(乙方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乙方打满全
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乙方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7)在其他比赛中,奖金依照比赛成绩、商业收入等具体情况另行拟定;
(8)乙方因公(涉及执行各级国家队任务)伤病不能参与上述比赛时,应予以适当补贴(执行国家队任务者,其补贴相称于此间比赛的全队平均奖金);
(9)比赛奖金发放的日期为 ;
(10)比赛奖金应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由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上述奖金额中代扣代缴。
4、除上述工资奖金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支付其他的费用和款项。
第六条 工作保障
1.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各相关法规、各级职业联赛委员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和条件。
2. 甲方为乙方提供清洁、舒适、便利和安全的住宿安排和卫生且营养丰富的饮食安排,其中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的使用费由乙方自理。
3. 如乙方为外籍运动员,甲方应在上述安排基础上予以适当照顾。(如乙方提出更高的规定,经甲方批准,可在“补充协议”中另作安排,并明确承担费用的责任。)
4. 甲方为乙方提供具有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执教资格的教练员。
5.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标准的草坪训练场和其他训练设施。
6. 甲方为乙方提供训练、比赛的所有服装、器材、装备和用品。
7. 甲方为乙方提供由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交通、食宿和相关费用。
8. 甲方为乙方提供学习文化知识和其他业务技能的条件和便利。
9. 甲方如需培养乙方成为教练员或管理人员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费用。
10. 甲方为乙方提供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
11. 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非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至解约或协议期满),但乙方因违法、违规、违纪、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致使伤病的除外。
第七条 福利和保险
1. 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 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实报实销或按次估发。
2. 乙方享有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3. 甲方为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提供相应的金额由乙方自己办理。
第八条 义务和纪律
1. 乙方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
(2)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定、遵守职业联赛规程及各项规定;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发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5)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6)参与甲方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毕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7)参与甲方安排的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
(8)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监测、防疫注射、防止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状况;
(9)使用甲方发放和指定的训练、比赛服装及各类装备;
(10)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11)参与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必须通过甲方批准;
(12)参与甲方按照职业联赛委员会规定安排的活动;
(13)入选各级国家队时,参与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14)遵守其他合理的规定。
2. 乙方纪律:
(1)不得向外部组织、媒体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和比赛安排;
(2)不得使用国际足联严禁的药物;
(3)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有碍本协议执行的协议;
(4)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参与其他的广告宣传或公司推广活动;
(5)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球队参与比赛;
(6)尊重教练、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遵守比赛纪律,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一切判罚;
(7)不得参与假球、赌球、操控比赛、悲观比赛或任何违反职业道德,有损甲方、职业联赛及足球运动声誉的活动;
(8)不得公开发表袭击甲方、其他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职业联赛委员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言论。
3. 违纪处罚:
(1)乙方违反上述纪律,甲方将根据性质和情节并依照甲方相应规定予以处分;
(2)乙方在比赛中被出示黄牌、红牌,或受到停赛处罚等,涉及被处以罚款时,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严重违纪,对甲方利益或声誉导致重大损害,触及解约条款时,将被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发生变化,本协议相关内容应予以相应变更。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能取得参赛资格或丧失参赛资格;
(2)隐瞒重大伤病,不能参与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3)非因公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该职业;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比赛纪律;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甲方利益或声誉导致重大损害;
(6)同时与其他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履行本协议导致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
(7)根据劳动协议法规定情形致使协议无效;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未按协议规定提供乙方生活、训练和比赛条件保障;
(2)有拖欠乙方工资奖金行为;
(3)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金;
(4)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乙方权益;
(5)根据劳动协议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协议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乙方进行训练、比赛,或对乙方进行欺侮、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或逼迫乙方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可立即解除协议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疑似足球职业伤病,在诊断期或医学观测期内的;
(2)因足球职业伤病或因公伤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因公伤病,在本协议期内;
(5)法律、法规、俱乐部规章、中国足球协会或职业联赛委员会文献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工作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
(5)甲方被取消在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资格或参赛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乙方可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续约或办理转会。
第十条 经济补偿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或由于甲方因素订立的无效劳动协议,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按损失的限度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不辞而别,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告知或未办理离职手续,除以乙方其最后一个月的所有收入向甲方补偿外,还应按其给甲方导致损失的限度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并将处分记入本人档案或告知职业联赛委员会及其新的俱乐部或工作单位。
3.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以此懈怠训练比赛等,甲方可视为乙方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4. 乙方如已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五款或第七款与甲方或职业联赛委员会签订广告或商品开发的协议,必须工作至协议结束方可离职。如协议未结束乙方辞职,则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所有收入作为对甲方或职业联赛委员会的补偿,并应补偿对甲方或职业联赛委员会及他们的客户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5.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并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因素解除本协议的;
(2)甲方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向乙方提出解除协议,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3)甲方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解除本协议的;
(4)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六款第(3)(4)(5)项规定终止协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乙方在解除本协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如乙方在解除本协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乙方应按和甲方的约定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应在乙方办结离职手续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肖像权使用约定
1. 乙方依法享有本人肖像权,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方肖像。
2. 乙方批准甲方和职业联赛委员会在宣传推广甲方或职业联赛的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中,可以无偿使用乙方肖像,并予以积极配合。
3. 乙方批准甲方在为甲方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
4. 乙方批准相关职业联赛管理机构在为职业联赛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涉及乙方在内的不少于规定名额职业联赛运动员的集体肖像。
5. 乙方批准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并应另行签订协议,获得合理收入。
6. 乙方使用本人肖像为别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通过甲方批准,并向甲方上缴 %的收入提成。
7. 乙方批准甲方和职业联赛委员会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系列商品开发,并应另行签订协议,获得合理收入。
8. 乙方获得的上述收入,由甲方或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向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申请调解。
2. 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合涉及四份,分别为A 份、B 份、C 份、D 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印指纹后生效。甲方执A 份,乙方执B 份,C 份在运动员年度注册时向俱乐部所在会员协会初审注册时备案。D 份在运动员年度注册时向中国足球协会初审注册时备案。四份复式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可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符合劳动法、协议法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3.《补充协议》、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均为本协议的附件,必须与本协议同样向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提交和备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际足联或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相悖时,以国际足联或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为准。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5.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于(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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