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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项目合伙经营协议书c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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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酒吧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本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全体出资人协商批准一致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足协商,决定由所有股东自愿出资共同出资建立厘米音乐酒吧,特制定本协议: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合作宗旨 运用合作人自身具有的资金优势、人脉优势、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发明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重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合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涉及酒水、饮料、点心、水果、简餐等。   第四条 协议期和合作期限 协议期: 两年。 合作期限:2023年7月14日起至协议解除、撤消时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期限 酒吧名称在工商局网站预先核准登记后,开设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账户开设后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逾期将视为放弃酒吧经营权、决策权、管理权和利润分派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__________酒吧承担责任,__________酒吧以其所有资产对酒吧的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批准指定____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档、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1.前期共投资金 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收益相关情况约定如下: 股东名称 前期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股份份额 分红比例 股东 管理股 后期如需追加投资,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各股东按各自股份份额相应追加。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作人_______ 统一保管,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工资、奖金、红利分派与债务承担 酒吧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公司利润分派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资分派:全职参与酒吧经营管理的股东发放工资,发放标准按所从事岗位和职务另行制定;兼职或非全职股东不发放工资,视具体情况可报销费用。   2、红利分派:每月15日分派上月红利,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折旧损耗、需缴纳的税费等费用,结余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扣除下月周转资金后以合作人的分红比例为依据,进行分派。 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原则上不再增长股东人数,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定;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不享有入伙前的公司利润。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法定事由。 ④若两年内合作人强行退伙,即视为自动放弃所持股权。 ⑤任何合作人若要退伙应提前60天告知全体股东。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相关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为合作总负责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 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平常管理,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 5.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6.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品; 8.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执行纪律; 9. 本协议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分别为财务会计和出纳,任期一年。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权限为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各合作人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累计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批准方可执行;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 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分红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对核对财务账目的权利;   5.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公司的利益; 2. 积极为合作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 3. 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遵守合作公司的章程、接受公司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4.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5.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此行为,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二)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按当时的经营状况清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4. 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5. 被依法撤消;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等报酬费用;2.合作所欠税款;3.合作的债务;4.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债务分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的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违反达两次以上,经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对其除名,所涉股份所有冲公。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兰州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合作人署名、按手印后生效。 合作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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