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通一平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本工程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一期三通一平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内容
2.1 承包范围: 涉及但不限于材料采购、结构施工 、供货、验收合格及维护、保修等图纸范围内(涉及二次设计)的所有内容;且涉及依据本协议文本、法规、政府文献所规定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毕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包维修等。
第三条 协议价款
3.1本工程协议暂定价为 元(大写: 元整)。工程结算时,以经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计算本工程结算总价款。
3.2 附件中的固定综合单价是完毕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涉及但不限于二次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安装费、运送费、装卸费、措施费、水电费、规费、公司管理费、检测费、完善招投标手续费、协议备案费、相关政府部门验收费、材料及成品保护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献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协议文献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本工程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的所有费用及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维护费。
3.3 附件中的固定综合单价价款已包含图纸上已体现或图纸上虽未体现但属于承包本工程必需有的所有分项工程的费用,附件中未标明的项目和费用均被视为已经包含在协议固定单价价款中。
3.4 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变更而增、减费用的,若本协议附件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若本协议附件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可作为计价依据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变更项目的单价并计算增、减费用;单次单项变更、洽商直接费增减2023元以上,只计取直接费及税金;单次单项变更、洽商直接费增长在2023元以下的,不予调整。协商期间,乙方不得以未拟定价格为由停止实行变更。所有洽商费用均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因乙方因素导致工程变更而增长费用的,不予调整。
3.5 因乙方自身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规定追加协议价款。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可以调整造价的设计变更拟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签证的申请,在经甲方审核确认盖章并签字后办理签证。
3.6 无论通常的或本地的习惯如何,本协议工程量的计量均以图纸净值为准。工程量计量的依据为:协议条款、技术规范、甲方批准的施工图、有效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献等。
3.7 乙方因施工需要对甲方所提供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时,不得对所使用材料的规格型号作实质性修改,且不得因深化设计而增长协议价款。
3.8 附件中固定综合单价是乙方基于对图纸、技术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及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已完全理解所拟定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增长费用或延长工期。
第四条 工期
4.1 自 201 年 月 日进场施工,于 201 年 月 日前所有竣工并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4.2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不得以此为理由而增长费用:
(1)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因而不能继续施工;
(2)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图纸等非乙方因素被迫停工;
(3)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政策因素被迫停工。
4.3 延误的报告:假如乙方认为协议工程中的关键的一部分预期会推迟或面临被延误的危险,乙方必须在5天内告知甲方及监理,乙方同时应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报告中,乙方还应明确说明对工程的进度、费用和质量等一系列潜在因素的影响。
4.4 由于非乙方因素导致延误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5.1 任何情况下,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均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并达成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如上述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较严格的规定为准。
5.2 乙方在正式组织施工前,需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原有装饰施工图纸中没有体现的部位和空间的装饰内容进行深化和补充设计,并交于甲方和原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
5.3 乙方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查,为检查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如乙方施工的工程未能达成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应无条件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并补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如乙方拒不返工、修改,甲方可聘请第三方对工程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材料、技术规定
6.1 本工程的材料所选用品牌、规格、性能、技术标准等应符合附件及图纸规定,严格按行业规范、图纸及附件中规定执行。具体材质按双方确认的材料样品为准。
6.2 协议签订时双方应按设计规定对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进行封样工作,经现场实地做样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正式施工。
6.3 乙方在材料进场时须向甲方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及其它质量证明文献,并配合甲方及监理方进行到货验收,乙方应保证进场材料符合本协议约定。若本工程材料与本协议规定及封样材料质量不符,乙方应按照甲方告知规定,于甲方告知限定期间内拆除或从现场撤走任何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材料,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4 不允许使用材料替代品,除非经甲方批准可以采用此外的材料,并且替代品的成本、质量以及相关技术参数等也必须获得甲方的认可。
6.5 乙方应在设计、供货、施工时考虑到所有技术性问题,并满足甲方规定的所有使用功能。
6.7 因乙方采购并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图纸、设计标准及本协议规定期,乙方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管理;
(2)隐蔽工程需在甲方或其授权的监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单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规定施工。
第七条 工程验收
7.1 工程具有验收条件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书面验罢手续,并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验收达不到合格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修合格,返修合格后才干达成竣工规定的,以乙方返修合格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因特殊因素,部分工程须甩项竣工时,双方另定协议。
7.2 乙方应按 市相关主管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甲方或总包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竣工图纸三套。
7.3 验收标准: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门制订的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献为依据。乙方应提供相关的性能检测报告,并能保证通过 市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规定。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 本工程无预付款;
8.3 本工程竣工且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暂定总价款的80%;
8.4 本工程所有竣工且验收合格并完毕结算后,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协议规定的保修期满,且在乙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甲方委托物业公司提供的已履行保修义务证明),保修期满一年支付2%,保修期满两年所有结清。
8.5 甲方每次付款的同时,乙方需提供付款申请、等额合法发票及相关资料,结算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应付款项。
8.6 上述工程款的支付同时受本协议执行情况约束(如违约处罚、代付垫付、总协议价款的调整以及支付风险等)。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设计和施工的有效依据。
9.2 甲方协调总包单位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各种基准线和测量资料、用水、用电、材料库房,协助解决安装人员的食宿,但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甲方协调相关单位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施工计划,以便乙方安排施工进度计划。
9.4 按协议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9.5 审定乙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工作。
9.6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所有文献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后方可有效,当甲方变更驻工地总代表时,应提前一周告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0.1 服从甲方、总包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准时参与每周例会、专题例会。
10.2 严格按图纸施工,保证本工程不影响项目总体施工进度,不影响、损坏或污染其它已完毕工程及已安装完毕的设备。
10.3 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以及设计规定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应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相关资料。
10.4 乙方应接受总包单位的现场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总进度计划安排、配合总包施工。
10.5 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现场有关规定。
10.6 乙方进场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由于乙方因素而导致的施工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安全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施工。任何与安全规范、规程和规定相违反或不相符的工作,甲方、总包及监理单位都可以以“暂停施工指令”规定立即停工,直到其改善到令甲方、总包及监理单位满意方可恢复施工。乙方承担由于安全改善工作及由此导致赶工所导致的一切费用。
10.7 乙方大面积施工前,应先做样板,样板得到确认后方可大面积继续施工。
10.8 乙方应保证总体施工工期,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要保证施工现场符合 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并承担相应费用。
10.9 乙方代表必须留守工地,保持与甲方联系,随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0.10 乙方承包的工程任务,不得分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1 乙方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的管理,并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保证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并应及时通报甲方及有关部门。
10.12 乙方除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以相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和制订紧急情况的解决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定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0.1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碰到的一切地方矛盾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0.1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工程节点详图及各种材料样品,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加工及施工依据。
10.15 甲方供应的材料在乙方签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及承担相应费用,如发现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补偿。
10.16 乙方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交付给甲方正常使用前的成品、材料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0.17向甲方报送工程报表(涉及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量)。
10.18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人员必须在三天内撤离施工场地并将本工程移交给甲方。
10.19乙方应按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规定,协助甲方及总包单位向档案管理部门报批本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
10.20 因乙方之故而导致的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问题,即使甲方验收时没能发现类似工程隐患,其整改和维修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10.21 乙方在本工程承建中所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2 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某项工程或材料价格未认定为由而拒绝实行工程施工,如因此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将按工期延误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3 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对甲方导致实质性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含保修押金)扣除该笔金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并视导致影响的限度处以协议总金额的2%~5%违约金。
10.24乙方完全负责办理本工程的招投标手续、协议备案等符合 市本地行业规定的一切合法手续和相关对外协调工作,并承担所需所有费用。因未及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涉及给甲方的罚款等),均由乙方所有负责;如因此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对甲方处罚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0.25 编制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总计划及月计划、周计划)、设备、材料、产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报送甲方。
10.26 做好与其他相关专业、工程的配合、衔接工作。
10.27 竣工验收后应对物业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直到所有掌握系统的操作应用及维护和故障解决。
10.28 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特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10.29 保证本工程取得 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备案验罢手续。
10.30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他管理人员名单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不得随意更改,假如项目经理不称职,甲方提出更换乙方必须一周内给予更换,新替换的人员须得到甲方认可。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进行本工程的保修。本工程所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为免费保修期,乙方将本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协议。
11.2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本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免费保修。乙方向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在接到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赶到现场予以修理或更换。对于用户的紧急规定,维修人员应在3小时之内到现场解决。乙方收到报修告知后未按规定到现场维修或在规定期间内不能修复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安排其别人员进行维修,费用在保修押金中扣除,如保修押金仍局限性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3 保修期后需要维修时,乙方保证在报修告知后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并只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2.1 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之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补偿责任。
12.2 当本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整改至约定的标准,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成规定标准时,乙方按照协议总价款的5%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如出现连续两个检查批或两次验收不合格,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按照协议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将乙方清理出场并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所有内容另行委托施工,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的预付款,甲方未付款项不再支付,乙方应补偿甲方的损失。
12.3 当乙方的施工进度达不到协议及甲方规定的工期,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协议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何一个单位工程工期延误时间超过15个日历天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按照协议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将乙方清理出场并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所有内容另行委托施工,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的预付款,甲方未付款项不再支付,乙方应补偿甲方的损失。
12.4 因甲方因素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应付款之日后三十天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银行同期利息。
12.5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其他工程工作,服从甲方或现场总包方的管理,如乙方不配合甲方或现场总包方工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直接从协议价款中扣除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如乙方对已竣工程和其它施工单位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补偿责任。
12.6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经甲方发出整改告知后5日内,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直接清理出场,乙方应将甲方预付款所有退还,甲方未付款项不再支付,乙方应承担协议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并向甲方补偿因停工及更换队伍等而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12.7 乙方无合法理由半途退场的,甲方尚未支付给乙方的协议价款不再支付,乙方已收取的预付款应返还给甲方,甲方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且乙方应承担协议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并向甲方补偿因停工及更换队伍等而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12.8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可以和解或者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9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规定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仲裁机关规定停止施工。
12.10 对于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实补偿。除特别注明外,违约金均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协议文献的组成:
(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书;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4)图纸;
(5)协议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献。
上述文献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
13.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13.3 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均对本协议有约束力。
13.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5 本协议正本两份, 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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