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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保证)-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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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协议编号: 号最 高 额 保 证 协 议(适用于自然人保证)00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甲方(债权人): 00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负 责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乙方(保证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工作单位: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甲方与 (以下简称“主协议债务人”或“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2、: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1.1 最高额保证期间,指为了明确本协议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保证人承诺对最高债权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2 【填写最高限额时应注意涵盖本金、收益及其他费用问题。建议优先选择方式一。】(方式一)最高债权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含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

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方式二)最高额债权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担保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1.3 主协议,指在最高额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及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依照本协议约定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债务协议。第二条 保证方式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 最高额保证期间、最高债权限额及担保范围3.1 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期间

4、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2 【优先选择方式一】(方式一)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元。(方式二)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保证限额为人民币 元。为避免歧义,本协议第3.2款除本金外的债权利息、收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数额不计算在最高额本金保证限额内,但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3.3 本协议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甲方与债务人在最高额保证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权,以及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依照本协议约定转入担保范围内的其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

5、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3.4 甲方基于主合同项下享有的每笔债权本金、收益、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乙方确认。3.5 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在就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

6、清偿:(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3)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罚金等(如有);(4)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等;(5)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重组本金。甲方有权决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任何主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3.6 当主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4.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

7、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不良嗜好及犯罪纪录,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2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4.3 设立本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4.4 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4.5 乙方承诺:如

8、果主协议项下债权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主协议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不论何时)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甲方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物权、放弃任何担保物权顺位、变更任何担保物权以及其他导致担保要素变化的情形,也不论甲方追加其他第三方为主协议债务人,或甲方放弃对主协议项下部分债务人的追索,或主协议项下的债务金额增加或减少,或债务期限延长或缩短,或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以及其他导致主协议项下的债的要素变化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承诺仍然依照本协议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因

9、此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5.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有效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5.3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如乙方变更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4 对主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协议约定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主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偿还债务本息的,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该债务。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抗辩权。5.5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

10、有效期间内,若乙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均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5.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乙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行政处罚等可能或足以影响乙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乙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

11、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8 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乙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5.9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如出现本条第5.6款、第5.7款、第5.8款约定的情况,乙方保证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并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5.10 主协议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协议的约定或者主协议双方协商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甲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5.11

12、如乙方未按本条第5.10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甲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乙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债务。甲方在乙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牌价折算。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甲方将主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6.2 截至到按照本协议第8.1条确定的主协议所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协议的约定或者主协议双方协议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

13、定承担保证责任。6.3 保证期间内,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的,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6.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6.5 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无须经过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并同时部分或全部转让最高额保证担保。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2 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

14、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3 如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7.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5.11款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对乙方或乙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1) 主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协议的约定或者主协议双方协议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偿的;(3) 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4) 乙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可能或足以影响其

15、担保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5) 乙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6)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9款约定未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甲方满意的;(7) 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他事件。第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8.1 主债权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甲方与债务人【如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同一人,则表述为甲方与乙方】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下列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已将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范围:(1) 合同名

16、称: ;合同编号 ;债权种类 ;债权数额 ;主债务履行期限 。(2)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债权种类 ;债权数额 ;主债务履行期限 。8.2 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8.3 在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期间,甲方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如非本协议约定之担保范围内的,应在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属于本协议约定之担保范围内。8.4 债务人对全部被担保债权或其中任何部分付款或

17、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就被担保债权的最终余额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 权利保留9.1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9.2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条 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本协议自甲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10.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0.

18、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10.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12.1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协议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表示,甲方对其任何权

19、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12.2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2.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住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12.4 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12.5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12.6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7 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签字)乙方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协议约定并对于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签字):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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