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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地工商〔〕91号
转发《相关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管理措施>通知》通知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深入增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自觉性和自律意识,确保行政执法质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实施。对实施中碰到问题,请立即和地域工商局法规科联络。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专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制度 通知
抄送: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喀什地域法制办,喀什地域司法
局,本局领导
喀什地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8月4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评措施》等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执法质量考评(以下简称执法考评),是指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措施要求对本级机关、下级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进行检验和评判监督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标准。
第四条 执法考评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企业登记等各业务部门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法制部门负责本措施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法考评关键方法包含:
(一) 听取情况汇报、审阅相关汇报材料;
(二) 评查案卷和登记档案资料;
(三) 登录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看行政执法情况;
(四)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 走访当地法院和政府法制办,了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情况;
(六)考评机关确定其它方法。
第六条 对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考评,以《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措施》等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行为考评,以《行政许可法》、《企业法》、《企业登记程序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在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部门开展企业(个体)登记检验工作通知》等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八条 对行政复议行为考评,以《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相关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九条 执法考评采取百分倒扣方法。总分为100分,其中,行政处罚行为占40分,行政许可行为占30分,行政强制行为占10分,行政复议行为占10分,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水平测试结果占10分。
第十条 执法考评分为优异、达标、基础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含本数,下同)为行政执法质量优异单位,70分以上不满85分为行政执法质量达标单位,60份以上不满70分为行政执法质量基础达标单位,不满60分为行政执法质量未达标单位。
发生行政败诉(法院和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责令推行或确定违法,下同)案件数量总和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指标范围内,从总得分中扣除20分;发生行政败诉案件数量总和超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指标范围,确定为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未达标单位。
第十一条 对地、州、市级工商局执法考评分数计算方法为:(本级机关考评得分+各个被考评县级工商局得分之和)÷被考评单位个数;县级工商局执法考评结果以其本身得分为准。
被考评工商局有一个被评定为执法未达标单位,所在地州市工商局即为执法未达标单位。
第十二条 抽查县级工商局数量依据地州市工商局所属县级工商局数量确定。所属县级工商局在5个以下(含本数,下同),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2个。所属县级工商局为6-9个,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3个;所属县级工商局为10个以上,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4个。
除所属县级工商局全部抽查完成以外,下一次执法考评不得反复抽查前面已抽查过县级工商局。
第十三条 每十二个月执法考评结果在系统范围内通报。对执法考评被评为优异等次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未达标单位,发给“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未达标单位”黄牌,以示警告,并限期十二个月整改,第二年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 执法考评未被评为优异等次,该单位不得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优异单位。
第十五条 执法考评过程中,发觉行政执法行为确有错误根据执法责任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等相关要求,追究对应责任。
第十六条 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执法质量考评,结合本身实际,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接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评;对区局机关各业务处(局)执法质量考评,由本级法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和国家相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查处违反国家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真实统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据和必需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应该严格根据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文书实施按年度一案一号,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立案、结案到归档保管和全部文书(除行政强制方法文书另行统一编号外),均使用立案时法制机构核发案号。对跨年度案件,仍以立案时编定案号为准;归档时则应放在结案年度。
第四条 案卷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行政赔偿案卷。
第五条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应注意搜集证据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后,检验全案材料是否搜集齐全,发觉法律手续不完备,应该立即补齐或补救,去掉和案件无关材料,排列整理,装订成卷,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六条 案卷移交时,应该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发觉案卷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章 材料排列
第七条 案卷文书排列次序,要求根据程序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自然次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能够分为正卷、副卷。不设副卷根据先正卷文书后副卷文书次序组卷,副卷文书编码及目录均单独制订。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应该按下列次序装订: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2份及同意原件);
5、对当事人制发其它法律文书:
(1)责令更正通知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问询通知书;
(4)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
(5)先行登记保留证据通知书;
(6)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决定书;
(7)财物清单;
(8)扣留(封存)财物委托保管书;
(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0)解除行政强制方法通知书;
(11)行政处罚通知书;
(12)听证通知书;
(13)听证通知书;
(14)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15)回访通知书;
(16)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6、各类送达回证(按形成次序排列);
7、听证笔录;
8、相关证据材料:
(1)书证材料(问询笔录、证人证言、图片、账表等)
(2)现场检验笔录;
(3)抽样统计;
(4)判定委托书;
(5)判定结论;
(6)调查回复;
(7)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9、相关实施文书
(1)财物处理单据;
(2)物品处理统计;
10、其它相关材料:
(1)指定管辖通知书
(2)案件移交函;
(3)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事项审批表(按形成次序排列);
(4)帮助扣留财物通知书;
(5)委托调查函;
(6)帮助调查通知书;
(7)搜查提议书;
(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9)听证授权委托书;
(10)行政提议书;
(11)强制实施申请书;
(12)督办案件通知书;
11、附件袋;
12、备考表;
13、卷底。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副卷材料排列次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4、案件调查终止汇报;
5、行政处罚提议书
6、案件研究笔录(含审案委员会讨论统计等);
7、相关批件
8、案件核审表;
9、听证汇报;
10、其它相关材料;
11、备考表;
12、卷底。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卷能够装订一个案卷。案卷材料排列次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行政复议调解书及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和解协议书及送达回证;
6、复议申请书(正本2份,原件);
7、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8、原处罚决定书;
9、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0、 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2、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3、 行政复议责令受理申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4、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5、行政复议第三人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6、第三人参与复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7、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8、具体行政行为停止实施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9、 行政复议提出回复通知书;
20、 行政复议回复书;
21、 阅卷笔录;
22、 问询通知书;
23、 问询(调查)笔录;
24、 相关证据材料;
25、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26、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27、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28、(不)准予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29、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30、 案件研究笔录;
31、 复议案件审结汇报;
32、 强制实施通知书;
33、 责令推行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34、 行政复议意见书;
35、 相关指示材料;
36、 其它相关材料;
37、 备考表;
38、 卷底。
第十二条 行政赔偿案卷能够装订一个案卷。案卷材料排列次序:
1、行政赔偿决定书(正本2份、原件);
2、赔偿申请书;
3、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关决定材料;
4、阅卷笔录;
5、相关证据材料;
6、行政赔偿相关事项审批表;
7、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汇报;
8、送达回证;
9、行政赔偿实施统计;
10、备考表;
11、卷底。
第三章 立卷装订
第十三条 案卷中书写材料应该使用毛笔、钢笔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墨水、红墨水书写,不得出现复写纸复写材料。
第十四条 严格根据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次序,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或左上角,一律使用号码机打印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次序号,各类决定书和裁决书原本和正本编一个次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次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十六条 卷宗封面所列各个项目,要逐项填写齐全。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决定书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案件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检验,对破损或易褪色材料(如热敏纸等材料),应该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识别材料,应该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该译成汉字附在后面。需要附卷信封要保留邮票,打开平放。材料上金属物要剔除洁净。
第十八条 案卷文书材料过多时,分册装订,每册以二百页左右为宜。
第十九条 卷宗必需用线绳三孔一线(长度为十八厘米左右)装订牢靠,不得漏订。应该在卷底装订线贴上封纸,并在齐缝处加盖办案机构公章。
第四章 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要在结案(处罚决定实施完成和罚没物品处理完成)后30天内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交办案机构内勤统一保管,年底办案机构将本年度案卷全部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案卷、行政赔偿案卷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归档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应该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承接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次序,逐件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归档物证,通常能够附卷保留,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物品名称、起源、数量和案件编号。不便附卷保留,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属于专业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行政执法档案查(借)阅制度和查(借)阅登记簿。查(借)阅档案必需推行一定标准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检、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有权查阅案卷档案单位要求查阅案卷档案,应出具正式查阅函件,经办案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责任人同意,可在指定地点查阅正卷。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案卷档案,应出具正式查阅函件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查阅使用意图,经局长(含副局长,下同)同意,可查阅正卷。并能够摘抄或复印所查阅内容。
第二十七条 案卷档案通常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必需借出,须经局长同意。借出时应该清点清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出案卷档案不得转借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解、涂改、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三十条 对查阅或借出案卷档案,应该立即催还。还回时如发觉案卷档案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局长汇报并立即追查。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该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要求向任何人提供案卷档案;不得向她人泄露案卷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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