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国海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程》和《xx资产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含控股、联营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对经公司或上级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特点,组织(配合)开展跟踪审计、决算审计、单(分)项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五条 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以下简称“监审部”)作为审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公司监审部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计;超出权限的,按《中国海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程》规定,报请集团监审部立项审计,公司监审部配合。
第七条 所属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公司监审部提交项目审计申请,监审部按权限落实自办或向集团报请审计。
第八条 公司监审部可以将自办项目中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造价、技术论证等部分内容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将建设项目整体审计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审计。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二章 审计职权
第十条 公司监审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经公司领导批准,监审部可以借用所属单位专业人员充实审计组,但不担任审计组长。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以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也可对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同类业务等开展单(分)项审计。
(四)涉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基本建设及公司内部控制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审计。审查和评价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招投标审计。审查和评价各项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
第十五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审计。审查和评价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审计。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审计。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审计。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项目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作业管理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各阶段主要环节及基本要求参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根据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提交后,应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性、拟定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构名义下发。
第二十四条 审计意见书与审计报告一致的,可以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其他事项,参照《xx资产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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