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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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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内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第四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杀结合。 第五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病毒防治的主管部门,各法人行社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病毒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 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 负责病毒防治软件的选型; (三) 负责跟踪计算机病毒防治信息,及时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公告及防范措施; (四) 负责病毒防治系统维护管理; (五) 负责对各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行社、个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制作计算机病毒;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故意借出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其他的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八条 各行社必须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使用人员防治计算机病毒教育。 第九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计算机设备应根据审批情况接入相应的内部工作网或互联网,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接入其他网络或同时接入内部工作网和互联网。业务网与办公网必须运行在不同的网段上,除生产需要外各行社内部工作网与互联网应进行物理隔绝。 第十条 所有员工的工作用机必须服从本行社科技部门管理,安装指定的正版杀病毒软件,定期及时更新病毒库。 第十一条 所有员工在使用介质交换信息时,需按照规定程序管理,并认真进行病毒预检。鉴于介质传播病毒的严重性,建议尽量使用文件共享、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交换信息。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行社科技部门同意擅自从互联网下载、安装、使用各类文件或程序。经同意下载的软件,使用前需认真进行杀毒。禁止将与工作无关的数据存放在工作用计算机上,禁止在工作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第十三条 各行社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及计算机使用人员须做好重要数据、文档的备份,防止因病毒或其他因素造成系统无法恢复而导致重要数据、文档的丢失。 第十四条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向科技部门和安保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不定期对全系统各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各单位应及时整改,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对未按此管理规定执行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的,省联社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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