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在业务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员工廉洁从业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xx纪[2003]06号《关于规范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处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和所属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及各级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礼品礼金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贵重金属、其他贵重物品等(以下简称“礼品”)。
第四条 登记范围
(一)在业务交往中接受的礼品礼金馈赠。
(二)与公正开展业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
第五条 数额界定
(一)每次接受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二)每次接受价值折合人民币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礼品,可以不上交,但必须如实登记;每人每年接受此类礼品累计超过5次的,超过部分,不论价值大小,必须登记上交。
每次接受价值折合人民币50元以下的礼品,可以不登记上交。
(三)因多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一律登记上交。
第六条 受理和管理权限
按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公司本部的礼品礼金受理登记和日常管理由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各所属单位由本单位党组织纪检员负责;未设纪检委员的,由行使相应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但应与领用的部门、人员分开。
第七条 登记及时限
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见附件二),连同礼品礼金一并上交;登记处理部门进行编号并完整填写该表进行复印,骑缝加盖印章后,《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原件留存登记部门、复印件交礼品礼金上交人。
因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上交手续的,须在该登记表备注栏写明原因。
第八条 处理原则
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由公司或所属单位统一处置。
(一)外单位赠送的适合摆放的公务礼品,登记后由综合管理部或所属单位办公室统一领取,摆放在接待室、展示厅、会议室、办公室等相关场所作企业形象宣传之用途。单位清算撤销时,由其隶属的上级单位回收处置。
(二)可用于业务往来、集体活动和慰问帮困等方面礼品,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登记、管理,经同级党组织决定处理。不易保存、易变质的礼品(如食品等),可经同级党组织领导批准,及时处理。
外单位赠送的价值折合人民币50元以下礼品,可留归受礼人。
(三)登记处理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后要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防止损坏遗失。礼品处理的手续要完备,按照同级党组织有关决定,相关部门领用礼品时应填写《礼品处理单》(见附件三,本表一式两份,领用部门和处理部门各持一份)。
(四)纪检部门如需留用上交礼金用于办案或党风廉政建设,应专门提出使用礼金使用报告,经公司党组织领导批准后领用。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礼金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由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党组织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多次接受礼品礼金未上交的,按累计数给予处理。
(二)不准领导人员和业务人员的配偶、子女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收受礼品礼金。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无论本人是否知情,均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暗示或主动索要礼品礼金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 监督与汇报
(一)所属各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将全年礼品礼金上交处理情况,向公司纪检工作组作书面报告。报告须经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内容应包含上年度留存、本年度上交处理及结余等情况。
(二)公司纪检工作组将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礼品礼金的登记、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外事接待及公务出国(境)赠送和接受礼品按集团《关于集团总部公务礼品管理的规定》(xx总[2007]37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检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礼品礼金登记表
2.礼品处理单
3.礼品礼金登记收据
附件1:
礼 品 礼 金 登 记 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单 位
政治面貌
职 务
电话
名称
数量
型号
价值
合计价值:
送礼人姓名单位 职务
送礼时间地点(场合)
备注
(公章)
附件2:
礼 品 礼 金 处 理 单
名 称
数 量
登记编号
处理情况
经手人
批准人
备 注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3:
礼品礼金登记收据(登记部门留存)
今收到(上交人姓名)交公礼品礼金(具体上交礼品名称、数量)。
此据
上交单位(部门)经手人:
登记部门经手人:
年 月 日
(公 章)
礼品礼金登记收据(上交人留存)
今收到(上交人姓名)交公礼品礼金(具体上交礼品名称、数量)。
此据
上交单位(部门)经手人:
登记部门经手人:
年 月 日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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