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单位工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工会)。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第四条 银行开户和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具有独立核算的本单位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并开设基本银行账户。本单位工会必须在集团指定的银行开设工会基本银行账户。 在银行开立的工会账户,只供与工会业务
2、有关的资金往来,与工会业务无关的资金不得进入工会账户进行结算。 严格管理账户,不得为他人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若有违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单位工会的货币资金收支除了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进行结算外,其余均要通过xx财务公司办理转账结算。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 本单位工会开设的银行账户只能办理与工会本身业务活动有关的结算,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不准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第六条 实行银行收付制度,申请转账结算、费用开支等对外业务时,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单,附上全部原始单据,报本单位工会主席审批签章,方能正式办理
3、。出纳人员在填制票据(支票或开具收据)时,应进行预审核,再交由会计复核后加盖印鉴。收付结算列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会会计人员应定期同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应根据工会和银行账的未达账清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八条 出纳人员建立银行日记账,及时、真实、正确地记载与银行往来账务,认真做好每月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第九条 出纳人员受理向外收付款发生的银行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有效时间内递交开户银行。 第十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不应无理由拖延或拒绝收付款。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鉴章应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
4、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十二条 除小额现金零星开支外,工会一般经济往来均应通过银行结算,并统一由财务人员办理。第十三条 除慰问职工、发放帮困金等费用外,原则上网银付款直接付款至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单位,不直接向个人支付。第十四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现金收付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不能利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不能与其他企业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不能用借条、白条等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能以个人名义将企业的现金收入存入银行。 不能建立“小金库”,出现账外公款。第十五条 现金收付款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第十六条
5、收款人必须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自制原始凭证上签名,以示款已收妥。第十七条 现金收入编制收款凭证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必须职责分开,由会计人员编制收款凭证,出纳员据以收款并开具收据。第十八条 现金支出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任何一项需要付款的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签字证明,填制报销凭证,附上全部原始单据,交工会工会财务审核并经工会主席审批,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第十九条 付讫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加盖“现金付讫”章。 第二十条 严格财务内部分工,坚持“管钱与管账相分离”的原则。第四章 往来款项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暂存、应付的款项,应及时清理归还。对暂付款项,应按规定手续审批,取得合法凭据后方能支付。第二十二条 对代管资金款项,应专款专用。需支付的款项,须经本单位工会主席审核同意后,方能支付。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关于支票、收据的管理参照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财务进行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