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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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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管理层责任; (二)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三)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六条 有关解释 (一)责任追究:明确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管理层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或工作疏忽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部门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系部门责任; 3.单位责任:由于各子(分)公司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不及时沟通、瞒报有关情况;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及时沟通或瞒报有关情况,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系单位责任; 4.管理层责任:由于管理层决策失误,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系管理层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七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改、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二)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三)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第一时间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及其后果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汇总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情况向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并提出相关责任追究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开展责任调查。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第十三条 确定责任。责任的归咎以公司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部门责任或单位责任还是管理层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第十五条 责任处理。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层面的,以公司名义向股东单位或实际控制人反映;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企业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处理力度须与公司奖惩制度相一致。 第十九条 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部门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领导或管理层要切实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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