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 产 企 业 双 预 防 资 料负责人: 单位: 部门: 时间: 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恒通排水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哈尔滨恒通排水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哈尔滨恒通排水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
2、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联系人一名。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负责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3、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共同推举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签发书面会议通知,包含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时
4、间等内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必须提前十日以前以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1、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2、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九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5、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册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或者由半数以上监事在监事会主席
6、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共同推举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审阅,由监事会主席或者由半数以上监事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共同推举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或者由半数以上监事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共同推举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
7、利益; 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提议召开
8、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
9、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
10、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除董事会秘书外的监事会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方式: (一) 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开会形
11、式召开; (二)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具体以何种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三) 如果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则该次监事会临时会议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四) 监事签署该次监事会会议记录或监事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
12、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签到册、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