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审计中心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打击舞弊,实现公司持续、规范运营,维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保障公司员工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xx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匿名或实名举报的形式,向xx审计中心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集团及其所属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
第四条 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xx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所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五条 举报制度是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种舞弊案件的有效途径,xx公司对正当的举报予以支持和保护,但对不实举报甚至诬告查明后予以处理。
第六条 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按照被举报人在xx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职位)岗位,xx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经理级别(含经理级别)以下管理人由举报受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集团和各分子公司副总级别(含副总级别)以上管理人员由总裁或董事长指定人员调查了解。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存在的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及道德规范等的行为,以及一切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按本制度规定举报有关问题,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受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途径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
第十条 举报时应当清晰表述举报事实的基本经过,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举报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人的具体举报要求,并应同时提供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通信地址:xx公司各相关部门办公室。
第十二条 手机号码:详见集团通讯录
第十三条 电子邮箱:OA上公布的邮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于匿名举报,经初步调查后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式受理。
第四章 举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登记
(一) xx各相关部门设置举报登记人员,记录所有举报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相关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信函包括信封和正文。
(二)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失、泄密或搁置拖延,初步调查后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式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
(一) xx举报受理部门为xx审计中心。
(二) 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相关中心总经理指定具体举报项目调查负责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三) 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至少两名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七条 调查
(一) 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各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根据调查需要,可要求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各种单据、证件、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要求被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举报调查工作小组应做好调查工作记录。
(二) 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联系举报人以获得额外信息,如果必须,举报工作人员应尽量不与举报人直接会面,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
第十八条 报告
(一) 各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处罚意见,上报集团董事会,由董办下发处罚意见。
(二) 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法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处理完毕后,将形成的处理、处罚结果依情况回复举报人或在xx公司各公司通告。
第六章 举报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条 举报档案是指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
第七章 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人员应该严格保密,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相关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相关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该尽可能清晰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应该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各中心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 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手机、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三)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手机、部门、住址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对于打击和报复举报人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向各中心举报各项违规违纪及舞弊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因举报人举报而追回赃款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提请董事会进行特别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审计中心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