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
一、合用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各级气象部门的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普查)收集上报及灾情直报工作。
本规范自2023年10月8日起执行。2023年5月27日印发的《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见气预函〔2023〕67号)同时废止。
二、灾害类别
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导致损失的灾害现象。本规范将气象灾害划分为1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见附表1。
附表1 气象灾害类别的划分及说明
类别编号
气象灾害类别
具体说明及包含的灾害
01
台风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此外,热带低压导致的灾害也从此类别上报
02
暴雨洪涝
非台风(但涉及台风外围云系影响)降雨灾害,涉及暴雨、强降水、洪水、中小河流洪水、山洪、涝灾、融雪性洪水、渍涝、农田积涝、城市内涝
03
干旱
包含春旱、夏旱、秋旱、冬旱、冬春旱、春夏旱、夏秋旱、秋冬旱、黑灾。其中牧区冬季发生的黑灾,事实上就是干旱灾害
04
大风
雷雨大风、飑线均按大风类别填写,但台风、沙尘暴不属于大风灾害。
05
龙卷
06
冰雹
07
雷电
08
雪灾
包含暴风雪、暴雪、雪(冰)崩和雪害、积雪、雪凇、吹雪、白灾等。
09
低温冷害
零度以上的低温危害,包含春季倒春寒、夏季低温、秋季寒露风、冬季寒害、冷雨、湿雪等。
10
冻害
零度以下的低温危害,包含冰冻、冻雨、冰凌、电线结冰、道路结冰、冰挂、雨凇、雾凇、混合凇、霜冻(含零度以上情况)等。
11
沙尘暴
包含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黑风等
12
高温热浪
13
大雾
14
连阴雨
包含春季连阴雨、华西秋雨等。
15
地质灾害
气象条件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
16
寒潮
17
森林草原火灾
气象条件引发的森林火灾、草原火灾。
18
其它
不属于1-17类的灾害均填写为其它类
三、灾情上报字段及说明
县级过程灾情上报字段共包含32项,分属:基本信息、灾情信息及附加信息等3类。各项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单位及说明等参见附表2。
附表2 气象灾情上报基本字段及属性
类别序号
类别名称
字段序号
字段名称
数据类型
单位
缺省说明
备注
1
基本信息
1
记录编号
文本
不可空
主键
2
上报所在地行政编码
文本
不可空
标准行政码
3
上报单位所在地名称
文本
不可空
省市县
4
发生区域(地图选择)
文本
不可空
地图中发生区域(点、线、区域、行政区等)
5
填报人
文本
不可空
填报人姓名
6
联系电话
文本
不可空
上报单位联系电话
2
灾情信息
7
灾害类别
文本
不可空
参照附表1
8
随着灾害
文本
可以填写多个灾害主类(标准名称按附表1)
9
灾害开始日期
日期型
不可空
YYYY-MM-DD
10
灾害结束日期
日期型
YYYY-MM-DD
11
气象要素实况
文本
天气过程概述
12
预警发布情况描述
文本
发生灾害前发布的预警情况,涉及本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预警信号、警报,以及发布的手段和受众情况。
13
受灾人口
整型
人
整数
14
死亡人口
整型
人
整数
15
失踪人口
整型
人
整数
16
受伤人口
整型
人
整数
17
紧急转移安顿人口
整型
人
整数
18
倒塌房屋数
整型
间
整数
19
直接经济损失
单精度
万元
保存2位小数
20
农作物受灾面积
单精度
公顷
保存1位小数
21
农作物成灾面积
单精度
公顷
保存1位小数
22
农作物绝收面积
单精度
公顷
保存1位小数
23
农业经济损失
单精度
万元
保存2位小数
24
其它具体灾情
文本
除上述影响以外的其他影响描述,涉及社会影响、农业影响、畜牧业影响、水利影响、林业影响、渔业影响、交通影响、电力影响、通讯影响等方面的灾情。
3
附加信息
25
图片
26
图片信息说明
文本
27
视频
28
视频信息说明
文本
29
音频
30
音频信息说明
文本
31
数据来源
文本
灾情信息来源
32
备注
文本
填写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内容
四、灾情填报规范
(一)总体规定及说明
月、年、历史灾情(灾情普查)、灾情直报上报基本信息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区单元,按照附表2所列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及单位等规范填报。
(二)基本信息
字段1:“记录编号”是由系统自动产生的记录唯一性标记;
字段2:“上报所在地编码”指上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行政码;
字段3:“上报单位所在地名称”指上报单位所在的省、市、县;
字段4:“发生区域(地图选择)”指地图中标注的发生区域(点、线、区域、行政区等);
字段5:“填报人”指报送本次灾情的人员姓名;
字段6:“联系电话”填写填报人的联系电话,如填写办公电话需包含区号;
(三)灾情信息
字段7:“灾害类别”参照附表1规范填写灾害名称;
字段8:“随着灾害”指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中除重要致灾灾种以外的其他同时发生的灾害类别;
字段9、字段10:“灾害开始日期”、“灾害结束日期”一般指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发生的起止时间,两个时间可以相同,按年-月-日填报(如2023-02-08);如灾害发生在天气过程结束后,灾害结束日期可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字段11:“气象要素实况”填写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天气学指标;
字段12:“预警发布情况描述”指发生灾害前发布的预警情况,涉及本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预警信号、警报,以及发布的手段和受众情况;
字段13:“受灾人口”指灾害过程中遭受影响的总人口情况,涉及因灾致死、致伤、致病人口和因灾使生产、生活受到破坏以及家庭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口;
字段14:“死亡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因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字段15:“失踪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因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字段16:“受伤人口”指以气象灾害为直接因素导致的受伤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字段17:“紧急转移安顿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应对灾害期间离开其住所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人口数量;
字段18:“倒塌房屋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
字段19:“直接经济损失”指本次灾害导致的全社会各种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但因灾停产、停运等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不记录在内)。
字段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含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假如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
字段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含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字段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8成(含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限度;
字段23:“农业经济损失”指本次灾害对农业生产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涉及牧业、林业、渔业损失);
字段24:“其它具体灾情”指除以上影响以外的其它影响描述,涉及社会影响、农业影响、畜牧业影响、水利影响、林业影响、渔业影响、交通影响、电力影响、通讯影响、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灾情;
(四)附加信息
字段25:“图片”指与本次灾害有关的灾情照片等图像信息;
字段26:“图片信息说明”指照片中灾害事件的时间、地点及拍摄时间、人员等相关说明信息;
字段27:“音频”指与本次灾害有关的灾情音频信息;
字段28:“音频信息说明”指音频资料的录制时间、地点、录制人及相关说明等信息;
字段29:“视频”指与本次灾害有关的灾情录像等视频信息;
字段30:“视频信息说明”指视频资料的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及相关说明等信息。
字段31:“数据来源”指本次灾情信息的来源;
字段32:“备注”关于填报过程中需要说明或阐述的内容。
五、常见问题解决规范
(1)“灾害发生区域”字段的填写。当灾害在全县2/3以上地区发生时,可以填写‘全县范围’或‘所有乡镇’,否则按实际发生灾害的乡镇名称填写,或直接在填报系统中选择相关区域。
(2)“灾害类别”字段的填写。填写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灾害名称。如同时随着其他类别灾害,则该字段填写最重要的致灾灾种名称。
举例: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中暴雨、雷电、大风、冰雹同时出现,并明确重要致灾灾种为‘暴雨’,本记录“灾害类别”字段中则填“暴雨洪涝”,本记录中即填报‘暴雨’导致的各项损失数据。如同时‘冰雹’(或‘雷电’、‘大风’)也有具体灾情数据且不与暴雨灾情反复,则再以‘冰雹’(或‘雷电’、‘大风’)为主灾填报另一记录,灾害名称填‘冰雹’(或‘雷电’、‘大风’)。为避免反复记录,本次过程中凡有具体灾情、且可以单独成为一条记录的,其‘随着灾害’字段不再填其他随着灾害。
(3)“随着灾害”字段的填写。本字段只填写灾害过程中除主灾之外的、但又没有具体灾情数据或文字信息的随着灾害名称。
举例:如(2)的例子中,‘雷电’、‘大风’、‘冰雹’其中一项或几项均没有具体灾情数据或文本信息,则“随着灾害”字段中填该项或该几项的名称,此字段可多填。
(4)当灾情数据为多种灾害类型共同导致,且灾情数据无法细分至各灾种时,则将灾情数据填报至导致损失最大或影响最大的灾害类别中。
(5)“气象要素实况”字段的填写。本字段填写灾害性天气过程中可以表达灾害限度的相关要素如降水、气温、风等的量值、极值等情况以及如积雪深度、冰雹直径、连续时间等相关信息。
(6)对于省或地市掌握的多个市或多个县的合计灾情数据,应尽也许查明本次灾害发生的范围,拟定具体县(市),在此基础上,调查、核算其中各县在本次灾害过程中的灾情数据,并从合计灾情数据中逐县分离。对剩余的灾情数据,则平均分派到其他各县,并在“备注”字段填报‘本记录为平均数据’。
(7)“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和“农作物绝收面积”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农作物受灾面积”包含“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包含“农作物绝收面积”。
(8)“倒塌房屋”记录时不涉及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倒塌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9)凡“灾情不祥”、“灾情无法记录”、“不计其数”等无法拟定具体数值的描述,可在相应栏目中以文字说明填报,或填写到其它具体灾情一栏中。
(10)对一些特殊的单位,如受灾人口出现“户”、倒塌或损坏房屋出现“幢”等,按1对3的关系换算。1户为3人,1幢房屋为3 间。
(11)凡地名或地名所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统一按最新的地名及所属关系进行填写。
(12)凡带“多”或“余”等表述的灾情数值,直接记入数据。如‘经济损失20多万元’、‘受灾人口1000余人’,记为‘经济损失20万元’、‘受灾人口1000人’。
(13)凡带不拟定量值的数据 ,如‘受灾人口数百人’、‘受灾面积数千公顷’,直接填写到其它具体灾情一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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