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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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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大学章程、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估、审议与征询等职权。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估或认定:(一)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二)遴选、推荐省级(含)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三)评估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四)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2、(五)制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六)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七)评估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第四条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二)学校专业设立、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四)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计划;(五)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等;(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第五条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前,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第三章 组织架构第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7-23人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

3、、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和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与主任委员商议提名,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拟定。第七条教学委员会可就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学、继续教育教学等或就教学具体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协调解决教学委员会的平常事务,涉及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

4、有关事项等。 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委员第九条在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除担任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外,其余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拟定,充足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根据各院(系)实际情况,拟定每个院(系)拥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名额。各院(系)一方面采用公开报名、全体教师投票、党政联席会决定等程序推荐1-2名委员名单。在此基础上,各院(系)召开院(系)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正式当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其他委员由不担任学

5、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教师担任。第十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崇高,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我校教学基本状况;(三)工作在本校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四)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

6、能力和决策能力;(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四)教学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涉及:(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及平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题;(三)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四)提名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教学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7、一)准时参与会议和相关活动;(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端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因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教学委员会在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时,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

8、规定予以增补。第五章 议事规程第十七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3个工作日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教学委员会临时会议:校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建议召开。第十八条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成全体委员人数的/3及以上,方为有效。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批准票数达成全体委员人数的1/及以上方为通过。第十九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端缺席教学委员会会

9、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请假。第二十条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第二十一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批准,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第二十二条假如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

10、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第二十三条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估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第二十四条教学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保存期2023。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行。第二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院(系)解决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解决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教学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第二十七条各院(系)可参照本章程设立院(系)教学分委会,制定其章程,并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院(系)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拟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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