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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淮安市青年美术家协会。英文名:HUAIAN YOUTH ARTIST ASSOIATION,缩写名:HAYA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淮安市从事美术创作、研究的青年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研究的社团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团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振兴美术事业而奉献力量;积极组织动员青年美术人才,发展新生美术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本团队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淮安市委。本团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队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队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交通路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学术探讨、交流,促进青年美术队伍的发展和理论及创作水平的提高;举办各种类型的展览,提高“书画淮安”的影响力;
(二)本会对全市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驻军单位青年画家及本会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
(三)开展公益活动, 积极组织和支持全市广大青年开展绘画艺术的学习和创作活动,努力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四)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画活动,促进绘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加强与省内外美术界及其他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五)积极配合团市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队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个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会员年龄须在45岁以下;有突出才干者年龄适度放宽;
(四)本人作品须入选由本协会主办或市级及以上美协主办的美术展览一次;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作品一篇以上者;
(五)从事美术史论和美术理论研究,有着较高水平并有著作出版者或有相关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者。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美术组织、美术创作等工作有着显著成绩的青年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与本团队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队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队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队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队的合法权益;
(四)完毕本团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介绍发展优秀美术人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告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队2/3以上的会员代表建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有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队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协会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入选省级展览一次以上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上者;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为本会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代表调整应书面告知本协会,报理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派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重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2/3的理事建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2/3的常务理事建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队负责人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区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可以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干;主席每年至少组织全市大型活动一次;副主席每两年至少组织协会开展一次活动,连续两年没按规定组织活动提交常务理事会商讨解决意见。
(七)主席、副主席原则上应具有省级以上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或对协会有重大奉献;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队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贯彻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献,做财务、人事等相关工作安排;
(五)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人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平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解决其他平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署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重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队按照《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毕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拟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毕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将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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