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
2、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
4、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监督,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专业化建设监督指导及区域联防协调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组织推动消防安全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
5、督,组织制(修)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火灾隐患治理和工业动火安全的监督,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依据消防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地区公司及区域内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及消防安全监督等工作。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地区公司消防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在用消防设施和装备管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动火作业安
6、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火灾调查处理。专职消防队也可以接受责任区股份公司其他单位的委托,对其前述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有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第十二条 下列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场所的灭火救援
7、或现场监护业务,可就近依托所在区域股份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也可就近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股份公司以外的专职消防队:(一)行车距离不超过2.5公里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或设施的灭火救援;(二)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3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油(气)田站(场)或管道石油库的灭火救援;(三)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2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除第(一)、(二)款以外其他油库的灭火救援;(四)行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售设施的现场监护。第十三条 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域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公司签订消防服务协议,消防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
8、义务、责任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报备已签订的消防服务协议。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按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标准向驻勤队伍提供执勤、训练的基础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及其他消防装备,并承担派驻队伍的运行费用。不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依托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地区公司承担,灭火救援、现场监护等发生的灭火剂消耗、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员食宿费等由消防业务需求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审并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
9、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按区域设立相应的消防联防组织,消防联防组组长单位由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轮流担任。各联防区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增援的协调指挥程序和增援预案,各联防成员单位接到增援求援信号后应当及时派出增援力量。各联防区的组长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增援桌面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战例与技术、消防监督和队伍管理等交流活动。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
10、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
11、家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
12、投入使用、营业。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
1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标准。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14、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应当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15、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依据火灾风险的大小实行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三级管理。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所属的炼化关键生产装置、油(气)装卸设施、大型油(气)站(库)、天然气集输和处理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二)所属商(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三)所属民用燃气系统的调压站、计量站等;(四)所属高层建筑与公共地下建筑设施;(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第二十七条 地区公
16、司应当建立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内容和频次等,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地区公司应当每半年、二级单位每月、车间(站、队)每周、班组每班至少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炼化生产装置、油(气)站(库)、天然气处理厂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结合巡回检查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
17、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消防技术标准或防爆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进行封闭式管理。第二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等。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三十条
1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内,禁止使用或携带火种或者能够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动火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工业动火的分级标准、管理职责、审批程序及安全措施等。动火作业应当取得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的批准人、作业人和监护人,应当经过动火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审批和从事动火作业。第三十二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大型人
19、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完整,禁止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阻塞疏散和消防车通道;(二)应保持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禁止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埋压或圈占;(三)电气设备的安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四)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超员使用,禁止违规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和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及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第三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0、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关键生产装置开(停)车与紧急抢修、火灾风险较高的工业动火、生产装置消防水中断、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以及其他有可能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安排消防车进行现场监护。承担现场监护任务的消防队应当与责任区属地单位共同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编制现场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建立现场监护记录。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的准入制度,加强消防产品的采购、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使用的消防产品
21、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股份公司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22、规定。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主管部门及专职消防队,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四
23、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第四十一条 地区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与操作人员等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的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与操作人员还应当持证上岗。地区公司应当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四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或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
24、教育。第四章 专职消防队管理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设立与消防站的建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纳入股份公司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统一规划。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设消防站的,应纳入项目整体建设方案,并在可研论证阶段报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可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将其灭火救援和现场监护任务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职能配置、工作量、轮班形式等因素,确定专职消防队的建制、级别、编制和领导职数,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应当从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中选
25、用,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专职消防队中队以上(含中队)指挥人员应当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中优先聘用。消防车驾驶员应当取得企业内部准驾许可,消防车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所操作车型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四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训练的职责分工、对象内容、组织实施、考核评定、教育训练档案以及奖惩等管理要求。各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责任区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制定并落实包括基础理论培训、责任区熟悉培训、个人体能与技能训练、战斗编成训练、现场演练等内容的业务训练计划。训练计划应当明确参加训练的人员、时间、科目及考核标准。指挥员每年的脱产培训不
26、应少于40学时,战斗员每年的业务培训不应少于640学时,新上岗消防人员的岗前培训不应少于3个月。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应当享受所在地区公司生产一线员工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相关保险。第四十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库、通信室、执勤室、办公室、训练塔(场)、烘干室、消防器材库等业务用房,以及会议室、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并应当满足消防队伍的执勤战备需要。第四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标准,结合执勤战备与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车及其他
27、灭火救援装备,为消防员配齐制式服装、作训服和灭火救援防护装具。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执勤战斗装备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装备与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管理要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消防车操作规程。消防车(艇)不得用于与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无关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战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执勤人员的职责任务,以及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教育和等级战备等相关管理要求。各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评估和及时完善。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实行24小时
28、不间断战备执勤制和执勤队长负责制。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专职消防队应当把执勤人员、执勤车辆与装备、灭火剂及通信设施等运行状况作为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正在交接班时接到紧急出动命令,应当由交班人员率先执行出动任务。第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制度。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加强队伍内务、营区卫生以及消防指战员的着装、仪容、举止、礼仪等管理。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的专职消防队应当以责任区内各生产装置和关键设备火灾爆炸时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责任区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发生火灾或泄露时对救援人员的伤害风险以及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行动
29、每个环节的人身伤害风险为重点,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建立制度、落实责任、系统培训以及检查、考核等手段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全面落实。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针对本单位火灾特点制定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保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各个专业的火灾扑救工作职责和协调指挥程序,建立消防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提供资源保障。第五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程序,设置火灾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五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
30、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生产、储运设施发生火灾,应当及时清点火灾现场人员、确认起火部位和燃烧物质,为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准确信息。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第五十八条 责任区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临近消防队接到增援请求,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增援。责任区消防队及增援力量应当听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灾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第五十九条 负责火灾扑救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对现场灭火救援行动进行统一指挥,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
31、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内部的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区域内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内部的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六)调动内部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环保等有关单位支持灭火;(七)向临近公安消防部队或区域消防联防单位发出增援请求。第六十条 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指挥部或发生火灾单位,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火灾复燃或次生灾害发生,并有效保护火灾现场,如实向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第六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
32、有关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办。第六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地区公司,应当依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总部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并依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登记台账,并建立火灾事故档案,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存档。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火场概况、起火经过、火灾扑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起火原因、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33、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
34、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1. 体育比赛活动;2.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 展览、展销等活动;4.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七)准军事化管理,是指非军事单位仿效军队管理模式,实行的内部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八)专职消防队,是指股份公司所属专门从事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以及消防监督工作的成建制的专业化队伍。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0231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油质字2006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