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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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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云府登88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37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

2、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

3、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主体分级实施监督管理,社会投资项目按属地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对辖区内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4、以书面形式,向所属监督机构明确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权限。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数量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有一定的组织

5、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监督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监督机构进行次考核。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次岗位考核。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监督机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不定期抽查、巡查监督管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作为监督机构考核依据之一。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法律法规、监督业务知识的培

6、训及继续教育。第三章 监督工作内容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整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八)

7、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情况;(三)抽查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四)抽查各方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五)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六)抽查工程质量文件符合性等。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创优的工程项目加强过程监管,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参建单位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价。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云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审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

8、工验收申请,核查申报资料,明确审查意见。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云南

9、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和方式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测;(四)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

10、收,重点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可用复印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建设工程电子图资料预检备案表;(四)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及负责人资格证;(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监督巡查和抽查为主要执

11、法方式。可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监督、差别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巡查、抽查的频次、时间节点、内容和方式,明确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等。监督机构在每次巡查、抽查前确定巡查、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将巡查、抽查情况形成记录归档。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及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第

12、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监督工作概况;(三)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情况;(六)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七)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情况;(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的文字记录、图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监督档案,按规定统一归档保存。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1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二)监督工作计划;(三)监督巡查、抽查记录;(四)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五)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工程质量监督过程所形成的其他文字材料、照片、音像资料等。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工程竣工日期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

14、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发现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四)指定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一)监督工程项目概况;(二)申报优良等级评定的工程项目;(三)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四)评定为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项目;(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六)行政处罚记录在案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 监督责任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

15、按照本办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按规定进行行政问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 12 月1 日起施行。附件: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示范文本附件: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示范文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编制档 号: 监督注册号: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密 级: 保管期限:共 卷 第 卷卷 内 目 录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 件 题 名日期页次备注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告知书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

16、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4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5工程质量整改通知6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及核查记录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8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建议书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和涉及结构安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11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记录12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4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示范文本)注册号:项目名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平方米建安总投资 万元计划开工时间年月日工程地址计划竣工时间年月日本工程项目共 个单位工程,结构形式为: ,层数为:地下 层、地上 层,基础形式为: 。其他: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施

17、工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可用复印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建设工程电子图文资料预检备案表;4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6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公 章)年 月 日资料收齐,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请于60天内执本注册书办理工程施工许可,逾期作废。项目监督组长: 联系电话:监督工作投诉电话: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 章)年 月日 注:本注册书一式五份,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建设

18、、施工、城建档案、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受理,现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和本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监督内容工程参建各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质量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质量等。三、监督要求(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9、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和设计文件等;(四)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核查或上报。(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七)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

20、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文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八)建设单位对所有呈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四、法律责任工程建设如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等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示范文本)编号:工程名称: 注册编号: 监督机构: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规划许可证号单位工程个数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计划

21、开工时间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时间年 月 日参建单位及资质项目负责人姓 名资格(职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质量检测单位二、监督组织根据该项目的建设特点,我站组成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项目质量实施监督工作,组长为 ,监督组成员如下:序号姓 名监督组内职务专 业技术职称联系电话三、监督工作方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监督巡查和抽查为主要执法方式。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监督、差别化管理。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的建设进度对工程适时进行巡查和抽查。四、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一)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执行基本

22、建设程序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情况;3.抽查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4.抽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5.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6.抽查工程质量文件符合性等。7.其他内容。(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的主要内容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三)巡查、抽查的方法

23、、频次、时间节点1. 巡查、抽查的方法(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采用随机巡查、抽查的方式进行。(2)工程巡查、抽查。监督机构将列入巡查、抽查工程部位的时间节点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要求,通知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巡查、抽查的频次。(3)在每次巡查、抽查前确定巡查、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将巡查、抽查情况形成记录归档。2.频次、时间节点序号抽查内容时间节点巡查抽查次数计划备注1234567891011(四)监督抽测根据工程的监督巡查、抽查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质量疑义的,指定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五

2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进行审查,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监督巡查、抽查及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送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示范文本)编号:工程名称质量责任主体或有关单位名称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检查日期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情况;( )3.抽查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4.抽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5.抽查施工( )监理( )

25、等单位质量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6.抽查工程质量文件符合性等。( )7.其他内容: 检查情况: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质量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检查意见: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责任单位自行整改( );2.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整改后,书面报我站( );3. 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整改后,书面报我站核查( );4.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示范文本) 编号:工程名称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检查日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日施工单位负责

26、人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检查意见:未发现质量问题(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1.责任单位自行整改,监理(建设)单位检查( );2.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我站( );3.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我站核查( );4.建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组组长: 年 月日 工 程 质 量 整 改 通 知(示范文本)云质监( )改字第 号单位:经检查 工程,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以上质量问题:1.责任单位自行整改,监理(建设)单位检查( );2.责任单位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签发单位(

27、 );3.责任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签发单位核查( )。签发单位: 签发人: 年 月 日签收单位: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签发单位各执一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和涉及结构安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开工日期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结构形式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参加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职务或职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综合验收结论验收监督情况:监督人员: 年 月 日监督意见: 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记录表(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自查情况: 建设单位自查 监督站审

28、查情况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完成 完成未完成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有 有 无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有 有 无4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有 有 无5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有 有 无6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有 有 无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认可文件 有 有 无8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有 有 无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 有 无10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文件 有 有 无11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 有 无12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有 有 无1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结果1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

29、法规定,同意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缺少 项文件资料,不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需补齐相关文件资料,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申报。( )监督组组长: 年月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示范文本)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结构形式参加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职称或资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督情况:1验收程序(人员组成、验收方案、验收过程)的执行情况2质量责任主体履行验收职责情况3形成验收结论情况监督人员: 年 月 日监督意见: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第 页共 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示范文本)编号:工程名称: 注册编号: 监督机构: 编 制: 审

30、 核: 批 准: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一、工程概况 第 页共 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m2工程地址结构形式开工时间年 月 日建筑层数验收时间年 月 日施工许可证号参建单位及资质项目负责人姓 名资格(职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检测机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姓 名监督组内职务专 业技术职称二、质量监督工作概况 第 页共 页内 容情 况监督计划制定和执行实施监督巡查、抽查次数和下发整改通知巡查、抽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申报工程优良等级的监督检查三、监督巡查、抽查情况 第 页共 页序号检查内容情 况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2建设、

3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评价和验收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实体质量4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查5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6工程资料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四、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情况 第 页共 页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名称情 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五、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情况 第 页共 页 内 容情 况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认可文件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文件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意见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 页共 页竣工验收组织和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情况:工程竣工验收责任主体检查、评价报告:验收遗留问题说明:监督意见、推荐质量等级:七、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 页共 页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监督组长(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其他需要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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