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评级授信及用信第三章 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工作,进一步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发展扶贫产业,加快脱贫增收步伐,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82号)、xx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充办法(晋开发办2016104号)、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
2、度等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向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技能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含)、三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流程办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评级授信及用信第六条 评级授信对象为县级行社辖区内的贫困户。第七条 贫困户的信用等级和评定标准由县级行社结合辖内实际综合考虑确定。县级行社应参照“四有两好”(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意愿、有贷款
3、意愿、有收入保障、信用观念好、遵纪守法好)的标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贫困户的评级授信程序、合理制定评级授信标准。第八条 评级授信流程贫困户的评级授信流程分为:信息采集、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一) 信息采集。由办贷机构客户经理(金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将辖内贫困户信贷基础信息进行集中采集,并由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客户经理(金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保证信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 风险评价。办贷机构(区域办贷中心)对贫困户信贷基础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风险评价。(三) 审批。授信审批部门(授信审批中心)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定,确定贫困户最终的信用等
4、级及授信额度。(四) 合同签订。办贷机构(区域办贷中心)客户经理根据贫困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批结果,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第九条 用信。贷款的发放可采用柜台办贷、具有授信功能的银行卡授信、网络授信等方式办理。县级行社可结合实际采用不同方式发放贷款。第三章 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主要用于贫困户直接发展林果业、畜牧业、中药材、小杂粮、设施园艺、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维修、加工、餐饮、小商店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项目;或通过实施主体间接使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项目。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扶贫小额信贷的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合理确定,原
5、则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模式分为直接支持模式和间接带动模式。(一) 直接支持模式是指向贫困户发放,由其自主使用,通过自主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实现增收脱贫。(二) 间接带动模式是指向贫困户发放,由贫困户通过与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协议,由实施主体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扶贫小额信贷的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贷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所在县(市、区)的政府部门已出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的县级
6、行社,在发放贷款前,应通过扶贫部门盖章、推荐,或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扶贫部门认可的依据,并留档备存;所在县(市、区)的政府部门未出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的县级行社,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府部门出台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补偿政策,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认定流程,将发放的贷款纳入贴息和风险补偿范畴。第十六条 以间接带动模式投放扶贫小额信贷,应在与政府、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合作协议中,明确风险承担方式和比例。第十七条 以间接带动模式投放扶贫小额信贷,应按照准入条件,严格审慎选择有带动能力、符合信贷政策的实施主体。第十八条 县级行社应定期与当地扶贫部门核对贫困户名录,及时进行更新。对于扶贫部门剔除
7、出列的贫困户,自出列后不得再新增扶贫小额信贷。对于扶贫部门推荐的贫困户,应严格把关,不得向非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严禁出现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办贷机构要对贫困户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创业项目运行、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风险应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第二十条 对于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因灾、因病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且连续追索3个月以上,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且已经追索6个月以上的,县级行社应向县级风险补偿金委员会提出启动风险补偿程序的申请。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社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与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催收通知
8、书、贷款本息损失原因等资料。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社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连续 3个月超过5%时,县级行社应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组织力量帮助清收。第二十三条 办贷机构应以户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实行专人、专档管理。档案应记录评级授信信息、贷款信息、服务信息等。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认真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及成效。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