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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957592 上传时间:2024-06-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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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章 操作流程第四章 管理要求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等、岗位制衡、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体系,规范信贷行为,防控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审贷分离是指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和审查环节进行分离,分别由不同层级机构和不同部门

2、(岗位)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的信贷管理制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 县级行社(办贷机构)实行审贷部门(岗位)分离,应将信贷业务调查和审查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岗位)。第六条 县级行社(办贷机构)应当设立承担信贷业务调查职能的部门(岗位),负责信贷业务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测算失准的责任。职责主要包括:(一) 以客户为中心,主动对辖区客户开展全面营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二) 收集整理辖区客户资料,对其生产经营、资信、财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结合国家产业、土地及环保政策、同业竞争等情况进行判断分析;(三) 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3、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撰写调查报告;(四) 向风险评价部门(岗位)提交需要审查的资料;(五)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县级行社(办贷机构)应当设立承担信贷业务风险评价职能的部门(岗位),负责信贷业务审查和风险评价,承担审查失误和风险评估失准的责任。职责主要包括:(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对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二) 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全面、动态评估信贷业务风险;(三) 撰写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将审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提交审批

4、部门(岗位)审批;(四)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县级行社(办贷机构)应当设立承担信贷业务审批职能的部门(岗位),负责信贷业务审批,承担审批失误的责任。职责主要包括:(一)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各项信贷制度和管理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审批信贷业务;(二) 对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提出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三) 依据信贷业务风险和收益决定是否批准;(四)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三章 操作流程第九条 信贷业务操作应按照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流程办理。 第十条 受理与调查。县级行社应主动营销,积极拓展优质客户,按照准入条件

5、进行受理,并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移交风险评价部门(岗位)。第十一条 风险评价与审批。风险评价部门(岗位)对调查部门(岗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审批部门(岗位)按规定权限和审批方式进行决策。审批可采用会议审批、会签审批、双人审批和独立审批四种方式。县级行社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业务产品类型等实际情况建立贷款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方式的审批权限。(一) 会议审批:是指贷审会通过会议审批的方式审批信贷业务,审议通过后的信贷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二) 会签审批:是指由贷审会委员分别独立审阅信贷资料后,做出决策意见,汇总

6、通过后的信贷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三) 双人审批:两名有权审批人分别独立审阅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四) 独立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审阅信贷资料形成审批结论。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办贷机构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止付)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十三条 发放与支付。办贷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办贷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跟踪检查、监控分析、风险处置、责任移交、

7、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章 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不得对其经办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六条 风险评价与审批人员不得与客户见面,所需的资料应由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信贷审查和风险评价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 县级行社贷审会委员必须为奇数且不得少于五人,贷审会主任委员由县级行社分管信贷业务的负责人担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风险评价部门(岗位)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表决。如遇紧急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贷审会会议须由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审议事项须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信贷

8、决策事项,为有权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和权力制衡。贷审会成员发表的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有权审批人对审议表决通过的信贷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审议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第十九条 双人审批由专职贷款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报审批牵头人审批。双人审批必须两名有权审批人均同意方可通过,有条件同意的,按照最严格条件作为审批意见。最严格条件是指金额最小、期限最短、利率最高、担保条件最好及其他一切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保障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审批条件。第二十条 实行分级授权审批管理。有权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按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有权审批人是指理(董)事会授权的主任(行长)或经主任(行长)

9、转授权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各环节涉及到的关系人必须回避,防范道德风险。关系人是指:(一) 农村信用社的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实行限时办结制,根据不同信贷产品明确各个环节具体的办理时限,提高办贷效率。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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