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服务手册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醒事项
• 申明:以下提醒事项以国税总局相关要求为基础,各地方相关政策不一致,具体事项请以当地税务(国税和地税)回复为准。
一、纳税申报时限
•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纳税人,不管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不管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 2、财务报表;
• 3、立案事项相关资料;
•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础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法、分支机构预缴税情况;
•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应出具双方签署代理协议,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包含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汇报;
•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根据协议要求在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它相关资料。
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含中介机构鉴证汇报在内证据资料
• (一)资格认定事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优异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 特殊性重组业务立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题申报等事项。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要求
• (一)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要求
• 1、采取电子申报(经CA认证)方法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含IC卡和网上申报,下同)并经CA认证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上传确定后即为已申报成功。 因经CA认证电子申报含有法律效力且能够在系统中查询,所以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 2、采取电子申报(未经CA认证)方法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CA认证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上传确定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凭据。
3、采取纸质申报方法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要求
• 采取纸质申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凭据。
(二)专题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要求
• 采取电子申报方法企业和采取纸质申报方法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资产损失专题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题申报表》)、《申请汇报》、《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专题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凭据。 损失证据具体要求详见《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第三条《专题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证据》中相关要求。 《专题申报表》、《提交资料清单》通常当地税务(国税和地税)网站能够下载
五、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关键事项
• 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要求办理,将不能享受对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立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题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立案)事项
•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立案事项
•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标所得减免税
• (3)从事国家关键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 (4)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标所得减免税
•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 (6)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9)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 (10)经认定技术优异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 (11)经营性文化机关转制企业减免税
• (12)经认定动漫企业减免税
• (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 (14)国家计划布局内关键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 (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减免税
• (16)投资额超出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 (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 (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 (21)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标所得减免税
•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具企业减免税
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
• (1)小型微利企业
• (2)国债利息收入
• (3)符合条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收入
•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10)保险企业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及政策关键点
• 提醒:本填报说明只对关键或轻易产生误解项目进行说明,具体具体说明见附件《中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纳税人填表总体要求
• 一、适用范围
• 采取查账征收方法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 二、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要求:
• 1、企业应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2、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根据要求附送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相关资料。
三、填报总体要求
(一)税款所属期间
•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正常经营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当月月末。
(二)提议填表次序
• 第一步:
• (1)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 (2)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 (3)将对应内容填入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第二步:
• (1)有减免税优惠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 (2)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产生差异: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 (3)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 (4)资产折旧、摊销会计和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 (5)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 (6)有股权投资所得: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第三步:
• (1)将附表五、七、八、九、十、十一数据填写至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2)以前年度有亏损当年能够填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填补亏损明细表》
• (3)将附表三、四数据填写至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第四步:
• (1) 有境外投资所得: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 (2) 总分支机构填写《中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 (3) 将附表五、六及分配表数据填写至主表“应纳税额计算”
第五步:
• 填写主表中“附列资料”
主表
• 一、新申报表设计思绪
•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即:企业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后所得→填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25%-减免(抵免)税=应纳税额
二、税款计算次序
• 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填补以前年度亏损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抵免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已缴纳税额
三、填表说明
• 1、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依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标发生额计算填列。
• (1)通常不包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因这些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实。但和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则经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实。
• (2)资本化税费支出也不包含在其中,而是经过折旧进行扣除
• (3)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不包含在其中。
• (4)不得抵扣增值税也不反应在其中,而是计入成本
• (5)不征税收入项目标税金不包含在其中
• 2、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减值损失。本项目应依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标数额计算填报。
• (1)《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 (2)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相关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货款损失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 3、第8行“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应计入当期损益利得或损失。本行依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标数额计算填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本行或填报“0”。
• 4、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多种方法对外投资确定所取得收益或发生损失。本行依据“投资收益”科目标数额计算填报。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适用范围
• 本表适适用于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机关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相关项目。
三、填表说明及政策关键点
• (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累计:本行数据为第2行“营业收入累计”和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累计数,同时,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1、主营业务收入:
• 3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 4 (1)销售货物
• 5 (2)提供劳务
• 6 (3)让渡资产使用权
• 7 (4)建造协议
• 依据不一样行业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实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常常性、关键业务所产生基础收入。假如企业存在多业经营问题,则可有多项主营。比如说空调销售和安装企业,如营业执照上主营为空调销售和安装,则销售和安装收入全部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
•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和其它商品销售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
•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它服务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
•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使用费收入和以租赁业务为基础业务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实取得租金收入。
• (4)第7行“建造协议”: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和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主营业务收入。
2、其它业务收入:
• 8 2.其它业务收入(9+10+11+12)
• 9 (1)材料销售收入
• 10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11 (3)包装物出租收入
• 12 (4)其它
• 依据不一样行业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实其它业务收入。 需要提醒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填入“主营业务收入”。
•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收入。
• 说明:企业发生原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时,应该根据销售商品收入业务进行收入确定和计量。只是核实会计科目不一样而已。
•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手续费收入。 注意: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纳税人收取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
• 注意:第一、单独作价销售包装物和和商品一并作价销售包装物不在本行次中填报和反应。第二、专业从事包装物出租企业取得包装物出租收入也不在本行反应。而且兼营包装物销售收入也不在本行反应。
• (4)第12行“其它”: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实、上述未列举其它业务收入。 说明:填报根据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要求应该经过“其它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实,而且未纳入上述收入范围企业经济利益流入。
• 说明:填报根据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要求应该经过“其它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实,而且未纳入上述收入范围企业经济利益流入。
3、视同销售收入:
• 13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15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16 (3)其它视同销售收入
•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实,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定收入计缴税金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行为。所以,本行只需要填报会计上不作销售核实,而在所得税上需要作应税收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部分业务。
政策关键点:
•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法取得收入,根据企业分得产品日期确定收入实现,其收入额根据产品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该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除外。
• (2)《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处理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828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做了深入解释,并就企业处理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以下:
• ①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处理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因为资产全部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理资产,不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混合;其它不改变资产全部权属用途。
• ②企业将资产移交她人下列情形,因资产全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资产,应按要求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员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它改变资产全部权属用途。
• ③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资产,可按购入时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④本通知自1月1日起实施。对1月1日以前发生处理资产,1月1日以后还未进行税务处理,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 (3)《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要求:企业处理资产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处理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要求,企业处理外购资产按购入时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理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标,而是含有替换职员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置后通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理。
(二)营业外收入
•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 18 1.固定资产盘盈
• 19 2.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22 5.罚款净收入
• 23 6.债务重组收益
• 24 7.政府补助收入
• 25 8.捐赠收入
• 26 9.其它
• 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和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收入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收入,关键包含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 在企业会计制度上,企业接收捐赠收入并不是经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实,而是作为资本公积核实。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所要求营业外收入内容全部是资产(资本)利得收益,即资产收入减除资产净值后余额。即使根据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核实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可能并不一致,不过本表中营业外收入填报是为了确定会计利润总额,所以税会上差异无需在本行表现。
•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 (2)第19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理固定资产而取得净收益。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该将处理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金额。
•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为损益金额。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发生含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和收到补价相对应收益额。
•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理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金额。
•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罚款收入。
•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债务重组行为确定债务重组利得。《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显著不一样,即实施会计制度纳税人,债务重组利得应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所以,对于本行,只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才需要进行填报。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则在纳税调整中处理,在本行不需要进行填报。
•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金额,包含补助收入。
•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收来自其它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定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纳税人所取得捐赠,并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标,而是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标。所以本行只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才需要填报。
• (9)第26行“其它”: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实、上述项目未列举其它营业外收入。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适用范围
• 本表适适用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通常工商企业居民纳税人填报。
•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和依据税收要求确定“视同销售成本”。
• 三、填表说明及政策关键点
• 从本表设计上,我们能够看出该表是和附表一相对应,尤其是其中“视同销售成本”填写标准和“视同销售收入”是一致,而对于已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标,就需要进行调整,将其中视同销售部分进行分离,然后再进行其它行次填写。所以,对于第一部分“销售(营业)成本累计”填写次序,提议是先填写“(三)视同销售成本”,然后再填写“主营业务成本”及“其它业务成本”,这部分填写根据会计制度核实要求进行填写,所以,请注意会计处理要符合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适用范围
• 本表适适用于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要求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标金额。
三、填表说明及政策关键点
•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
• 所得税应税收入确实定标准 1、权责发生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 2、税法优先标准。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措施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一致,应该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 3、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对于收入而言,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即是要求纳税人必需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公允价值标准首先要求纳税人在确定应税收入时首先根据公平交易要求,依据熟悉情况交易双方独立、自愿地进行商品和劳务所确定金额确定收入。假如不能取得这种公平交易价格,那么应该选择最为靠近公平交易价格确定收入。假如企业在会计上未采取公平、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那么就必需进行调整,根据公允交织确定应税收入。
• 4、收入确定实现标准。该标准是确定性标准在收入确定方面具体利用。即只有收入能够正确实现或应该认定实现时,才能被确定为应税收入。 5、实质重于形式标准。是指税收征纳双方应该根据交易或事项经济实质来判定是否确定收入实现,而不是以交易或经济业务法律形式作为收入实现确实定依据。
• 各行次填报说明及政策提醒 本处仅就需单独填列行次进行说明,依据附表相关数据直接填写或是分析填写行次再次不再具体说明,将在相关附表中进行说明。
• 1、第3行“2.接收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将接收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实、进行纳税调整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收到捐赠项目时,并不确定为收入,也不确定为营业外收入,而是在经过相关程序后,作为资本公积核实。如此,会计和所得税法之间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所以对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来说,假如当年存在接收捐赠业务,而且相关捐赠也未作为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处理,那么就必需进行调整。
• 2、第4行“3.不符合税收要求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要求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销售货物给购货方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要求能够税前扣除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和第2列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说明:不符合税收要求销售折扣和折让全部包含哪些内容?如:无有效凭证证实、未在发票中注明等
• 3、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标正确定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标正确定收入,但根据税收要求不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进行纳税调整金额。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情况:
(1)相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定问题
•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根据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相关落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函〔〕79号)要求: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 (2)相关利息收入确定问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利息收入,应根据协议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3)相关租金收入确定问题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租金收入,应根据协议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相关落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函〔〕79号)要求: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要求,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它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协议或协议要求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定收入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协议或协议中要求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收入和费用配比标准,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定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要求实施。
• (4)相关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定问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协议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 (5)相关接收捐赠收入确定问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接收捐赠收入,应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 (6)相关分期收款方法收入确定问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以分期收款方法销售货物,应根据协议约定收款日期确定收入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它劳务等,连续时间超出12个月,应根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
• (7)相关采取产品分成方法收入确定问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采取产品分成方法取得收入,应根据企业分得产品日期确定收入实现,其收入额根据产品公允价值确定。
(8)相关新旧税法衔接相关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实定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国税函〔〕98号)第三条要求: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它方法计入当期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和按协议约定支付时间确定收入额发生改变,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根据其它方法确定收入额后差额,确定为当期收入。
• 《相关落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函〔〕79号)要求: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协议或协议生效时确定收入实现。
• (10)相关股权转让所得确定问题 《相关落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函〔〕79号)要求: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定收入实现。
4、第8行“7.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要求作为特殊重组处理,造成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要求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要求确定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降低金额。
5、第9行“8.通常重组”:
•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要求作为通常重组处理,造成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要求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要求确定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降低金额。 特殊重组和通常重组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财税〔〕59号)
6、第11行“10.确定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 填报纳税人取得不属于税收要求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其它政府补助,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数额。
7、第13行“12.不许可扣除境外投资损失”:
•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只要纳税人在会计上将境外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投资损失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或作为收入抵减,全部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要求:“ 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要求其它不征税收入。”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除外。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要求程序同意,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在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要求,代政府收取含有专题用途财政资金。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要求其它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专题用途并经国务院同意财政性资金。”
相关专题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它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一)企业能够提供要求资金专题用途资金拨付文件;
• (二)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三)企业对该资金和以该资金发生支出单独进行核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专题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财税〔〕70号)
9、第19行“18.其它”:
•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要求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其它收入类项目金额。 这是一个兜底性内容。凡纳税人发生所得税要求应税收入业务,但未能要上述行次填报和反应内容均能够在本行填报和反应。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税前扣除标准 1、真实性标准。真实性标准是税前扣除首要标准。其内涵是指许可税前扣除项目(关键是支出),除税法另有要求外,必需是真实发生。同时,真实性标准也要求企业实际发生支出不得在税前反复扣除。
2、相关性标准。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和取得收入相关、合理支出,包含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入强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支出,是指和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必需和正常支出。如:不征税收入所形成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老总个人支出不得在企业列支。
• 3、合理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是指企业所发生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符合正常理性、符合公认逻辑常理。
• 4、一贯性标准。是指企业在确定能够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和其它合理支出方法等必需前后保持一贯性。
• 5、权责发生制标准。即纳税人所发生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应该在费用发生时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扣除。
• 6、不得反复扣除标准。即使真实性标准中包含有不得反复扣除原因,不过作为一个标准,不得反复扣除仍然含有独立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指出: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要求外,企业实际发生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不得反复扣除。
• 7、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标准。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该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 1、《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因为多种原因未能立即取得该成本、费用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实;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有效凭证。
• 本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相关事项已经根据本公告要求处理,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和本公告要求处理不一致,凡包含需要根据本公告要求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在本公告施行后对应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各行次填报说明及政策提醒
• 1、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职职员资、奖金、津贴和补助;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要求许可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政策关键点: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企业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职员全部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劳动酬劳,包含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年底加薪、加班工资,和和职员任职或受雇相关其它支出。
工资薪金合理性界定:
• 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工资薪金制度要求实际发放给职员工资薪金。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职员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域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是有序进行; (4)企业对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已依法推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相关工资薪金安排,不以降低或逃避税款为目标;
“工资薪金总额”含义:
• 是指企业根据上述第要求要求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不包含企业职员福利费、职员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出政府相关部门给限定数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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