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律尽职调查经典讲义
企业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
一、律师尽职调查概念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吞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根据其专业准则,进行审慎和合适调查和分析。
在资本市场上,根据调查行为主体不一样,尽职调查通常能够分为律师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财务尽职调查和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三种类别。“银广夏”丑闻发生,使得业界对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中财务尽职调查关键性和风险有了比较充足认识。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实施了《证券企业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相关问题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要求了担任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证券企业“应该遵照勤勉尽责、老实信用标准,认真推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主承销商相关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汇报必备内容作了具体要求,为证券企业进行股票发行业务尽职调查提供了基础工作指导和规范。
律师尽职调查在律师实务中应用也比较早,是伴随中国大陆市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应用领域很广泛,包含规模较大收购和吞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和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一般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在近期新兴企业担保服务和传统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不过,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正式法律概念在大陆出现却是在很快以前。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 - 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汇报》(“编报规则第12号”),在该规则第5条中要求:“律师在律师工作汇报中应详尽、完整地叙述所推行尽职调查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依据、进行相关核查验证过程、所包含必需资料或文件”。这是第一次在中国大陆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律师尽职调查”这一概念。遗憾是,该规则并没有对律师尽职调查给具体或基础工作指导和规范,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研究,缺乏基础工作规范;而在部分重大资本项目中,委托人也往往只重视财务尽职调查而忽略律师尽职调查关键性,而负担了无须要法律风险,甚至出现了很多收购、投资和上市失败案例。
二、律师尽职调查目标和工作范围
律师尽职调查目标关键是:
-审核并确定被调查对象所提供交易相关资料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帮助委托人愈加充足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产权情况和法律状态;
-发觉和分析被调查对象法律风险和问题,和问题性质和风险程度。
要作到很详尽调查是需要相当多时间和人力投入,而这是委托人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成调查目标,所以,律师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必需明确。律师应该依据具体交易性质、委托人具体交易目标、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原因,和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标、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调查范围标准上通常包含组成交易基础法律问题、委托人尚不明确事项、可能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法律事项等。依据调查过程中所发觉问题立即和委托人协商调整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也是不可少有效工作方法。
怎样做好律师尽职调查–关键点和问题
1、尽职程度界定
从字面意义上看,尽职调查是要求调查者尽到自己职责。设定一个是否尽职标准,并依据调查活动具体事实评定某个具体调查是否达成该标准,这二者全部是很困难事情。在这里,我们只能对尽职程度给出部分参考要素:(1)尽职程度或谨慎程度应该根据律师专业水平来衡量,这里律师专业水平是以从事此种类型业务教授律师所含有通常专业水平为参考物。不能以一个关键从事民事诉讼律师专业水平来衡量从事非诉讼收购吞并等资本运作业务律师尽职程度,也不能参考该类型教授律师较高水平或较低水平去衡量。(2)尽职程度应该和交易性质和交易关键程度相对应。 (3)尽职程度确实定应该考虑法规和政府规章、律师执业规范是否有明确和具体规范和工作指导。
2、调查资料清单不足
调查资料清单是律师尽职调查最常常使用工具,项目投资、收购吞并、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清单不一样,但全部包含企业组织结构基础法律文件、重大资产、重大协议、税务、劳感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基础内容。部分律师实务书籍中也有清单范本供参考。似乎形成一个错觉,清单能够标准化,清单适适用于多种调查并能够涵盖全部调查事项。
依据我们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清单标准化是没有任何意义,必需依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设计出符合个案要求清单;清单有其不足,使用清单并不能确保调查质量;在某种意义上讲,清单设计比使用难度更大、更关键。
3、调查方法选择
(1)资料搜集和核证
律师关键调查方法是经过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资料清单方法,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从而搜集调查工作所需要充足和合适资料。依据调查需要,有时需要律师独立地搜集资料。
通常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资料是正确、真实和完整;不过,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律师应该依据审慎标准经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法进行核证,而不应该仅仅依靠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资料。在这方面有过教训深刻案例,“杰威国际”企业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申请被同意并成功地公开招股,在上市前最终关头才被发觉是个根本骗局,虚假事实之一是该企业伪造了其在厦门合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假如主承销商律师自行到当地工商局对合资企业工商登记进行独立核证,骗局在一开始就会被揭穿,完全能够避免重大损失。
(2)会见
必需时律师需要和被调查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如有)会见,核实部分书面资料无法核证事实。
(3)实地考察
通常考察对象是企业关键经营场所、仓库等,目标是熟悉企业产品和服务生产和提供方法,观察企业日常运行情况。比如,在深圳高速公路H股香港上市时,全部中介机构全部派人在不一样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3条运行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情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而在“银广夏”事件中,假如对“银广厦”直接实施造假行为天津子企业车间、仓库等进行实地考察话,能够提前发觉该企业虚构销售收入问题。
(4)分析和总结
在搜集了足够相关资料后,应利用专业手段、方法进行分析,确定已核证事实、待核证事实、未核证事实。依据分析结果形成结论性法律意见,就交易存在和可能发生法律问题和风险发表意见,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指导。
4、律师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中介机构,二者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并行,各自负担不一样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全部是明确,但在一些部分则是协作关系。
二者调查范围不一样。律师尽职调查范围关键是被调查对象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法律情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关键是被调查对象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者对同一事实调查角度不一样。比如,二者调查中全部包含被调查对象享受地方政府给“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是返还税款数额、时间和帐务处理合理性,而律师审查侧重此种税收优惠政策正当性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有上市企业丑闻中只有注册会计师和投资银行遭到了处罚,而有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全部遭到了处罚,从而引发了对中介机构责任界定争论。对此,我们也在探索和研究中。从实际业务操作分析,我们认为,律师和会计师协作问题关键出现在:(1)中国会计师不善于发觉其财务调查中包含法律问题,不善于主动寻求律师帮助。(2)律师对企业经营、业务和财务领域中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不敏感或不熟悉,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上有缺点。(3)部分工作性质兼具法律和财务性质,工作范围划分不明确。比如,对应收帐款正确性应由会计师负责查账并向相关单位发函核证,对协议正当性应由律师审核,但协议真实性由谁负责向第三方核实则存在争议。(4)投资银行没有有效地发挥总协调人作用。
企业并购中常做哪些尽职调查
针对不一样目标企业,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内容各不相同,但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常需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1、对目标企业正当性调查,即对目标企业设置、存续正当性做出判定。
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调查,关键对目标企业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3、对目标企业关键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关键表现在以下方面:
(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凭证、相关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
(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权属凭证、相关合相同资料;
(3)查阅目标企业关键生产经营设备等关键财产权属凭证、相关合相同资料;
经过对目标企业关键财产及财产权利调查,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财产及财产权利正当有效性和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定。
4、对目标企业是否存有负债调查,关键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负债给予核实,而且还应分析多种潜在可能负债,经过一定方法尽可能给予规避。
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调查,以确信对此次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障碍,或可经过一定方法消除程序上障碍,确保此次并购交易正当、有效。
6、对目标企业人员情况调查,关键是核实目标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正当,目标企业和职员签署部分劳动协议是否会对此次并购产生影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标实现。
7、调查目标企业重大协议推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推行、正在推行和虽已推行完成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重大协议,并对其正当性、有效性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定;目标企业金额较大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正当。
8、对目标企业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还未了结或可预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还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以上提及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包含到,而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目标企业则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方面、谨慎调查。
并购重组中法律尽职调查
伴随多年来中国企业并购,尤其是外资并购大幕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一个关键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标一道亮丽彩虹。不过,在并购过程中,因为购并方疏忽,往往会造成这么那样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可能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十分关键。
尽职调查是一个很广泛概念,但有两种类型尽职调查是很关键,一个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尽职调查;另一个是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前一个尽职调查行为比较轻易受到重视,这关键是因为中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负担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要求,为了确保自己出具文件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企业并购中,尤其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重视。不过,作为能够核实目标企业资产情况一个关键路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该为买方企业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主动态度和方法加以落实,方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一、为何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目标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觉相关她们要购置股份或资产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她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关键事实。买方需要有一个安全感,她们需要知晓所得到关键信息能否正确地反应目标企业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她们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多种多样风险,诸如,目标企业所在国可能出现政治风险;目标企业过去财务帐册正确性;购并以后目标企业关键职员、供给商和用户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含有目标企业给予对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造成目标企业运行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了解,而买方则没有。所以,买方有必需经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不平衡。一旦经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能够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负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能够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二、怎样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范围很广,调查对象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布世界各地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
不过,对于一项大型包含多家潜在买方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教授组成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含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用教授顾问和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企业在卖方指导下把全部相关资料搜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相关目标企业其它问题并能取得数据室中能够披露之文件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用顾问(包含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汇报,简明介绍对决定目标企业价值相关键意义事项。尽职调查汇报应反应尽职调查中发觉实质性法律事项,通常包含依据调查中取得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提议及对影响购置价格诸项原因进行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协议初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交易而言,上述程序能够简化。通常,卖方(或目标企业本身)会自行帮助买方取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用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全部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依据实际情况根据买方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具体清单索要相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而且各方已就交易基础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协议草拟阶段。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遵照标准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着关键
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需明确其尽职调查目标是什么,并向其教授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关键点。
2.关键性
买方和卖方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资料和消息是关键,并确定尽职调查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成目标及从中发觉相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多种原因。
3.保密性
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包含尽职调查人承诺对其取得资料和信息保密,尤其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人员。不过,保密协议应该许可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讨论并提出提议。
4.支撑
在一个大型尽职调查活动中,买方通常应促进其自己雇员和顾问及其它教授一起实施调查,更为关键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一直专注于买方签订目标。
四、法律尽职调查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汇报撰写
1.法律尽职调查关键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多个方面:
1)相关资产是否含有卖方给予价值;
2)卖方对相关资产是否享受完整权利;
3)相关资产有没有价值降低风险,尤其是其中是否有法律纠纷;
4)有没有对交易标产生负面影响义务,如税收义务;
5)隐藏或不可预见义务(如环境、诉讼);
6)企业/资产控制关系改变是否影响关键协议签署或推行;
7)有没有不竞争条款或对目标企业运行能力其它限制;
8)关键协议中有没有反对转让条款;
9)有没有其它法律障碍。
下述原因亦应引发足够重视:
1)相关交易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部门同意或第三方同意;
2)目标企业或资产商业运行是否有法律限制;和
3)因为购并是否会造成目标企业对职员任何义务(如养老金/退休金和技术上赔偿)。
2.尽职调查汇报撰写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审查后,买方聘用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汇报。
法律尽职调查汇报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要求;
2)律师审查过文件清单,和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多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汇报责任限制或申明;
5)对审查过资料进行总结,对所包含法律事项和全部审查过信息所隐含法律问题评价和提议。
法律尽职调查汇报应正确和完整地反应其所依据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利于交易合约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尤其是作出任何确保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觉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框架,经过事先觉察风险和法律问题存在,相关问题能够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标。
风险投资尽职调查四标准
尽职调查(Due Deligence)是风险投资在做出投资决议之前必不可少一项功课,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每一个尽职调查,动辄花费数十万律师费,加上时间、机会成本,其效率和正确性极为关键。笔者在此总结很多案例实战经验,认为以下多个标准,在做尽职调查列表时极为关键:
全方面标准:
首先:调查内容要全方面。就企业组织而言,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包含到企业沿革、正当性、股东组成和变更、内部治理结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等;就企业权利而言,其包含到企业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等;就企业义务而言,其包含到银行贷款、借款、或有负债、正在进行或面临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和税收等;就劳感人事而言,其包含到全部关键雇员劳动协议年限、竞业严禁、是否存在和原单位未了纠纷;就股东而言,其是否从事和被投资企业类似业务、其是否包含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其股权是否被质押等。
其次,材料要全。调查者必需调集全部材料,单就拟投资对象股权结构而言,除了查阅拟投资对象目前工商执照之外,还要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出资证实书、出资协议、验资汇报、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文件。
透彻标准:
以专利为例,投资者需要不仅需要了解其是否拥有专利权,还要了解其是专利权还是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权属上纠纷、使用期间、专利权地域范围和专利许可情况等内容。再以应收账款为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其应收账款数额,还要调查应收账款性质、产生原因、账龄、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和债权人已经采取方法等。
调查者不仅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详尽审核,还要求调查者和相关当事人、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沟通。如若关键职员属于从同行业其它单位跳槽过来,则需要了解其和原单位协议关系是否已经了结,是否和原单位有竞业严禁约定等。但单凭职员个人提供信息显然不能确保真实,所以还有必需向原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
区分对待标准:
针对不正确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应该有所侧重。
首先是处于不一样发展期企业调查关键不一样。众所周知,风险资本投资对象能够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久和成熟期,所以不一样时期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应该不一样。就种子期企业而言,因为其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所以关键应集中于其创业团体、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对于比较成熟企业,尤其是Pre-IPO项目,因为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其牵涉法律关系愈加复杂,隐藏风险点也就更多,所以就应该全方面调查,但关键是应比照拟上市地上市规则开展调查。
行业不一样也决定了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不一样。在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发展关键问题。若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则可能造成整个企业关键竞争力缺失,甚至连企业存在基础也将丧失。曾有一企业为归国留学人员创办,而所用技术均为其曾经工作单位专有技术。待企业产品一面世,国外企业立即提起诉讼,企业随之倒闭。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也付诸东流。对于化工企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必需高度重视,如是否进行过环评、环境保护方法是否到位和是否因污染被提起民事诉讼或受过行政处罚等。
企业背景不一样一样要求调查关键不一样。企业设置之初即为股份制企业,其股权结构相对清楚,所以其关键应集中于企业治理结构;对于那些改制为股份企业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改制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利益主体利益是否已经妥善处理则是必需关注;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要关键关注其内部制度规范性、企业股权架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借贷、关联交易等原因。
独立标准:
风险投资机构能够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并做出自己判定,风险投资机构和尽职调查人员均保持独立。
目前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大致有以下多个模式。一是自行调查,即投资团体中含有从事法律尽职调查组员;二是委托调查,即风险投资机构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另外还有在联合投资时由一方进行调查,其它各方以其调查汇报作为参考或在Pre-IPO项目中以券商或保荐人调查汇报作为投资依据。
尽职调查:不可忽略关键步骤
并购风险往往来自并购每一个步骤甚至是每一个细节。如此,并购前调查就显得很关键。
HR调查:挽救了整个并购案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一家跨国物流企业想并购一家中国私营企业。于是,派驻了以会计师、律师为主导尽职调查团体进驻该私营企业。
在全部问题基础澄清,交易价格已基础谈妥,只待最终在并购协议上签字确定时候,参与此次尽职调查HR教授忽然发觉了这么一个问题:中国这家私营企业即使经过了ISO9000质量认证,并标示有完善企业培训系统及文化机制,但控制步骤并没有实际实施,不仅对职员系统培训无从谈及,就是包含绩效、薪酬整个HR体系也全部是表面文章。
这一发觉着实让作为并购方跨国物流企业吃了一惊,但因为发觉立即,她们很快调整了并购计划,在并购计划中增加并购后培训费用立即间,重新设置并购利益获取期待时间及其它评价指标,同时以此为筹码要求中方降低收购费用。
“假如她们不能了解到这一真实情况,在短时期内制订较高业绩目标,在现有职员素质基础上不仅难于达成,反倒轻易引发内心反感或不安,最终影响并购战略意图实现。”翰威特广州分企业总经理董仁向记者评述这个案例时说。
愈加关注并购长久利益
应该说,以往尽职调查往往是以会计师、律师为主导进行,即使有HR介入,也是以怎样挽留关键职员及遵守对应法律(不一样地域劳工法)作为最为关键人力资源调查问题。
经过下面这个等式似乎更轻易了解HR调查意义所在:
并购价值=并购方独立价值+被购方独产价值+协同效应价值-交易成本-被购方开价-整合实施成本
在上述等式中,最少有三个原因和HR调查亲密相关:协同效应价值、被购方开价、整合实施成本。
实际上,详尽尽职调查能够发觉实质性并购整合成本,如在整合期内需要一个留用关键人才过渡性激励方案,或发觉被购方职员退休金缴纳负债巨大,抑或发觉要统一并购方和被购方薪酬福利计划成本不菲等。
整合实施成本通常是影响并购案财务估计最大隐性原因,假如能够在HR调查阶段就能发觉未来整合实施因难所在并有所计划,就不会造成企业未来业务发展猛烈震荡甚至中止,对并购价值财务估计也就不会出现太大偏差。
而调查中对被购企业很多瑕疵发觉,能够更多地增加谈判优势,甚至降低被购方开价。
当然,对于文化融合和职员沟通方面分歧或问题发觉,将极大地改变对未来协同效应价值期待及其估计时间,帮助并购企业更为务实地处理眼前问题,最终实现并购长久价值。
律师尽职调查汇报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和宗旨
相关××企业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依据aa股份( "aa" )委托,基于aa和××股东于××年××月××日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第××条和第××条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企业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基础上进行。
简称和定义
在本汇报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不然下列简称和术语含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前后次序排列):
“本汇报”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相关××企业之律师尽职调查汇报。
“本所”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企业”指××企业,一家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注册号为bbbbbbbbbb。
本汇报所使用简称、定义、目录和各部分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全部相关参见某部分提醒均指本汇报中某一部分。
方法和限制
此次尽职调查所采取基础方法以下:
审阅文件、资料和信息;
和××企业相关企业人员见面和交谈;
向××企业询证;
参阅其它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汇报基于下述假设:
全部××企业提交给我们文件均是真实,全部提交文件复印件和其原件均是一致;
全部××企业提交给我们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正当授权、签署和递交;
全部××企业提交给我们文件上签字、印章均是真实;
全部××企业对我们做出相关事实叙述、申明、确保(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做出)均为真实、正确和可靠;
全部××企业提交给我们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它法律管辖,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使用方法律问题时包含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企业提供给我们受限于前述要求有效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以后,依据本所和贵企业签署之委托协议约定,根据贵企业指示,依据具体情况对一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定,但不确保在尽职调查以后一些情况是否会发生改变。
本汇报所给出法律意见和提议,是以截至汇报日所适用中国法律为依据。
本汇报结构
本汇报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汇报导言部分关键介绍尽职调查范围和宗旨、简称和定义、调查方法和对关键问题摘要;在汇报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和分析,并给出相关法律意见;汇报附件包含本汇报所依据由××企业提供资料及文本。
(一)××企业设置和存续
1.1 ××企业设置
1.1.1××企业设置时股权结构
××企业于××年××月××日设置时,其申请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出资百分比以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百分比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累计 ×××万 100%
1.1.2××企业出资和验资
依据××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
1.依据淄博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淄科信所验字()第××号《验资汇报》, ××企业第一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形式缴足。
2.依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所验字()第××号《验资汇报》, ××企业第二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形式缴足。
1.1.3 对××企业出资法律评价
依据《中国企业法》要求,内资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必需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依据××企业章程,其××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是在三年内分三次到位,此种做法和《中国企业法》要求相冲突。依据××企业相关人员陈说,××企业此种出资方法系经当地政府许可,但本所律师认为,《中国企业法》为全国人大经过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制订和《中国企业法》相悖政策,现在该种出资方法正当性不能成立。
1.2 ××企业股权演变
1.2.1××年股权转让
依据××年××月××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企业变更情况表,××年××月××日,××企业股东×××先生将其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先生,××年××月××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定工商所完成了变更登记。
此次股权转让以后,××企业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所占百分比
××× ××× ××%
××× ××× ××%
累计 ××× 100%
1.2.2此次股东变更法律评价
××企业此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已推行了必需法律手续。
1.2.3××企业现有股东基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企业现有股东为以下2 名自然人:
(1)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2)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1.3 ××企业存续
1.3.1××企业存续
(1)××企业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注册号为××××××××××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住所在×××,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2)依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年检情况,该企业已于××年××月××日经过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年检。
1.3.2××企业存续法律评价
依据××企业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现在正当存续;但其营业执照上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依据其章程,其第三期出资必需在××年××月××日前完成,所以,aa在受让其100%股权后,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剩下×××万元出资义务,不然××企业存续将存在法律障碍。
(二)××企业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企业章程制订及修改
××企业章程是在××年××月××日由××企业最初设置时三位股东制订;依据到现在为止××企业提供资料,××年××月××日,因为二期出资××万元到位,××企业股东会对章程第7条进行过修改;以后于××年××月××日,因为股东间股权转让,××企业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2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依据××企业企业章程,该企业设有股东会、实施董事一名和监事一名。
2.3 ××企业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现有实施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为实施董事,×××为企业监事,×××为企业经理。
(三)××企业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 ××企业生产设备
依据××评定师事务所出具××评报字[]第××号《评定汇报书》, ××企业生产设备评定价值为××元人民币。
3.2 ××企业知识产权
依据××企业陈说,其现在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本所律师未得到任何相关××企业《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材料。
(四)××企业土地及房产
4.1 土地使用权
4.1.1土地租赁
依据bb和cc于××年××月××日签署《协议书》, cc将其拥有在××××亩土地租赁给bb全资子企业使用,期限为20 年,租金为××万元,整年租金上限为×××万元。
4.1.2土地租赁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bb和cc签署《协议书》中约定承租土地主体为bb全资子企业,而××企业并非bb全资子企业,所以,应取得cc对此种情况书面确定。另外,cc将其无建筑物或附着物土地使用权出租,没有法律依据,其正当性存在疑问。
4.2 房屋全部权
4.2.1房屋情况
依据××评定师事务所出具××评报字[]第××号《评定汇报书》, ××企业共拥有房屋建筑物××幢,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项;评定价值为××元人民币。
依据××企业陈说及本所律师核查,××企业全部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4.2.2房屋情况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企业房屋因为未按要求办理建房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
(五)××企业业务
5.1 ××企业经营范围
依据××企业现在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注册号为×××××××××××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5.2 ××企业持有许可证和证书
5.2.1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年××月××日,××企业取得××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定证实材料》,证实其生产××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5.2.2相关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吨/年××生产项目于××年××月××日得到了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同意经过验收意见。
(六)××企业贷款协议和担保
6.1 正在推行贷款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汇报出具日,××企业无正在推行贷款协议。
6.2 担保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汇报出具日,××企业无正在推行担保协议。
(七)××企业税务问题
依据××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其现在关键实施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
按17%计缴。
(2)所得税
按3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7%计缴。
(4)教育附加费
按增值税3%计缴。
(八)××企业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方法
经本所律师审查,××年××月××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店分局对××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正在使用××设备中承压设备未进行登记注册等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限1个月内更正,罚款××元。
××企业未提供其它相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资料。依据××企业陈说,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出具相关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它司法或行政程序书面情况说明或承诺。
(九)××企业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企业为其以下财产设置了保险:
(1)××年××月××日,××企业为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支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
(2)车牌号为××和××运输工具已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支企业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支企业投保。
(十)××企业劳动用工
依据××企业书面说明,其现在签署有劳动协议职员为××名。假如此次收购为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贵企业将接收××企业原有全部签署劳动协议职员,继续推行协议期未满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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