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仿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期权(如下简称期权)仿真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期权仿真交易顺利进行,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买入方有权在交易所规定期间按照合约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规定数量标期货合约,而卖出方必要履约原则化合约。
第四条 期权合约重要条款涉及:合约标、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行权价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上市交易所。
第五条 期权合约标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期货原则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两种类型。
看涨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期间,按照合约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期货合约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要按照合约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期货合约来履约。
看跌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期间,按照合约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期货合约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要按照合约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期货合约来履约。
第七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四某些构成:
(一) 期权合约类型(C为看涨期权,P为看跌期权);
(二) 期权合约行权价(xxxxx);
(三) 标期货合约交易代码(FF);
(四) 期权合约合约月份(yymm)。
第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单位为“手”,“一手”期权合约数量同“一手标期货合约”,期权交易必要以“一手”整倍数进行。
第九条 行权方式为交易日T起至最后交易日(含最后交易日)内可行权,T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当T为期权合约上市日时,该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当T为最后交易日时,该期权合约为欧式期权。
第十条 期权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最小值,应不大于等于标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月份指该期权合约相应标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月份。
第十三条 行权价是指在期权合约买方执行权利以及合约卖方履约时,合约商定买入或者卖出标期货合约价格。
第十四条 行权价数量由交易所依照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则拟定。
第十五条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之间差值,由交易所另行公示。
第十六条 期权合约交易时间与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一致,如遇特殊状况,由交易所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期权合约交易设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期权合约在一种交易日中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涨跌范畴,超过该涨跌范畴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标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倒数第五个交易日,期权合约到期日与其最后交易日相似。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九条 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买卖活动。
第二十条 期权合约由交易所按下述原则生成并发布:
(一) 在新增月份期权合约上市交易首日,交易所依照与上一交易日标期货合约结算价最接近,且必要满足行权价格间距整倍数原则来拟定平值(如果有两个符合上述原则价格,则选用较大价格作为平值)。
(二) 以上述平值为基准,在其两边按照行权价格间距分别生成若干个不同且持续行权价,且形成价格范畴不不大于标期货合约当天涨跌停板范畴。
(三) 交易所依照上述行权价自动生成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按照平值生成期权合约是平值期权合约,分为平值看涨期权合约与平值看跌期权合约。
(四) 新上市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拟定并提前发布。挂盘基准价是拟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与交易保证金根据。
第二十一条 期权合约自上市第二个交易日起,交易所依照标期货合约价格变化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定平值并相应增长行权价,使行权价形成价格范畴不不大于标期货合约当天涨跌停板范畴,交易所依照新增长行权价自动生成新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
第二十二条 期权合约交易与标期货合约交易同步开市,期权合约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拟定,此前一种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第二十三条 期权收盘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当天交易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由如下方式拟定:
1. 如果该期权合约当天有成交,则以该合约加权平均价作为其结算价。
2. 如果该期权合约当天无成交,且收盘时交易手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按照最优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三者中居中一种价格为该合约当天结算价。
3. 如果该期权合约当天无成交,且收盘前持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合约当天结算价。
4. 如果该期权合约当天无成交,且不属于上述第2项、第3项状况,则该合约当天结算价由交易所依照Black模型计算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系统将期权合约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不不大于、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一种。即:
当,最新成交价等于
,最新成交价等于
,最新成交价等于
第二十六条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涉及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
第四章 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结算,是指依照期权合约交易成果和交易所关于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权利金、手续费及其他关于款项进行计算、划拨业务活动。
权利金是指交易者买入(卖出)期权合约时所需支付(可以收取)资金。权利金等于期权交易通过竞价方式产生期权合约价格。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买入方须支付权利金,卖方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当期权交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卖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按期权合约规定原则,依照会员当天成交合约数量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条 期权合约均以当天成交价作为计算当天盈亏根据,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期权交易当天盈亏=∑(卖出成交价×卖出量)-∑(买入成交价×买入量)
第三十一条 当天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天赚钱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天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天结算时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某些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天结算时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某些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盈亏、权利金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应当用货币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当天结算准备金余额=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天交易保证金+当天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当天盈亏+权利金收取-权利金支付+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三条 结算完毕后,会员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成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告知,两者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告知后,可通过结算银行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要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若结算准备金余额不不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大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进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交易所可依照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状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并发出追加保证金告知,会员须在告知规定期间内补足追加保证金。未准时补足,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进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会员出金必要符合交易所规定。
会员出金原则为:
(一) 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不不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80%时: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 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不大于交易保证金80%时: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依照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原则做恰当调节。
第五章 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六条 期权行权是指期权合约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期间,选取履行权力,按照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标期货合约,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过程。
第三十七条 期权合约买方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期间内,按照其相应期权持仓量提成多笔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行权申请,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放弃行权申请。符合自动行权规定持仓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由交易所自动行权。
第三十八条 期权合约买方提出行权申请时,可以选取期权持仓行权后与否保存标期货合约头寸,未作选取视为保存标期货合约头寸。
第三十九条 如果期权合约买入方某一笔行权申请,行权申请量超过其相应期权持仓,那么该笔行权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
第四十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于到期期权合约买方持仓进行如下解决:
(一)对于行权价低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跌期权,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期间之前提出放弃执行申请除外;
(二)对于行权价高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跌期权,视为买方放弃行权,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期间之前提出行权申请除外。交易所关于部门有权征询会员行权申请理由,并审核会员有关交易行为合法性。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在提交行权申请截止时间之后,依照期权合约持仓量、有效行权申请量,以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将具备有效行权申请期权空头持仓按照客户编号排序形成初始序列,再将初始序列(N1+1)位置作为起始点,初始序列(N1+1)位置之前空头持仓依次放在序列末尾形成次新序列,按照N2间隔对次新序列从头(初始序列(N1+1)位置)开始剔除N3个空头持仓,之后形成最新序列按照N4间隔从头抽取N5个空头持仓,与有效行权申请进行配对。
其中,N1为上述期权单边交易量(手数)除以期权空头总持仓量(手数)余数,N2为上述期权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3取整倍数, N3为上述期权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5余数, N4为上述期权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5取整倍数,N5为上述期权相应有效行权申请量(手数)。
第四十二条 期权行权后,看涨期权多头头寸与看跌期权空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标期货合约多头头寸;看涨期权空头头寸与看跌期权多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标期货合约空头头寸。
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卖双方事先具备方向相反标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上述头寸自动平仓。期权合约买卖双方可以在期权行权之前任意交易时段,按照期权合约分别向交易所申请免于自动平仓。
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方选取不保存标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期权买方与配对期权卖方头寸自动平仓。
第四十三条 期权合约行权结算基准为该期权合约行权价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差价。
对于行权价低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乘积所相应款项,期权卖方支付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乘积所相应款项。
对于行权价高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支付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乘积所相应款项,期权卖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乘积所相应款项。
第四十四条 期权买方在期权行权后,应当向交易所交纳行权手续费,行权手续费原则由交易所依照各品种详细状况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如果期权合约卖方在行权申请过程中存在如下状况,必要先履行期权合约履约义务,再依照关于规定进行解决。
(一) 如果期权合约卖方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生成期货头寸超过期货持仓限仓规定;
(二) 如果期权合约卖方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浮现保证金局限性;
(三) 如果期权合约卖出方被限制开新仓和暂停开仓。
第四十六条 期权合约行权后自动生成标期货合约,自动转入当天期货合约结算,但由行权价生成标期货合约成交价不计入该期货合约结算价。
第四十七条 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结算结束后,该期权合约未平仓合约过期作废,交易所对各期权合约行权生成期货合约数量进行记录并发布。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期权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期权合约卖出方单位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为Delta风险值与单位标期货合约保证金乘积,再加上期权合约收盘价与结算价较大值,且不低于期权最小保证金。
Delta风险值是标期货合约价格发生涨跌停板波动以及波动率发生±k%幅度变化时,Delta绝对值最大值。期权合约Delta风险值不不不大于1,由交易所每日发布。Delta是标期货合约价格发生单位变化时,期权合约价格所发生变化,k值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期权最小保证金由交易所另行公示,交易所有权依照市场状况对期权最小保证金原则进行调节。
在期权合约上市交易首日,期权合约卖出方单位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为Delta风险值与单位标期货合约保证金乘积加上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且不低于期权最小保证金。
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为如下两者较大值:
1.(标期货合约结算价×标期货合约保证金率×Delta风险值×期权合约持仓量)+(期权合约收盘价与结算价较大值×期权合约持仓量)
2. 期权最小保证金×期权合约持仓量
第五十条 在某一期权合约交易过程中,当浮现下列状况时,交易所可以依照市场风险调节其交易保证金原则:
(一) 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 临近最后交易日时;
(三) 期权合约当天无成交时;
(四) 持续数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或者标期货合约合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五) 期权合约或者标期货合约持续浮现涨跌停板时;
(六)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七) 交易因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八) 交易因此为必要其她状况。
交易所依照市场状况决定调节交易保证金,应当公示,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
第五十一条 对同步合用本办法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原则,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原则中最高值收取。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当标期货合约未浮现同方向持续涨跌停板时,期权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是标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与期货合约价值乘积)两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基准是前一交易日该期权合约结算价。
期权合约上市首日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是标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与期货合约价值乘积)三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基准是该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如当天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如当天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五十三条 在某一期权合约交易过程中,当浮现下列状况时,交易所可以依照市场风险调节其涨跌停板额度:
(一) 期权合约或标期货合约价格浮现同方向持续涨跌停板时;
(二)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 交易因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四) 交易因此为必要其她状况。
交易所依照市场状况决定调节涨跌停板额度,应当公示,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证监会。
第五十四条 对同步合用本办法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最高值拟定。
第五十五条 当某期权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但平当天新开仓不合用平仓优先原则。
第五十六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持续报价(如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浮现只有停板价位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状况。持续两个交易日浮现同一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持续报价状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浮现单边市之后下一种交易日浮现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持续报价状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当某期权合约在某两个持续交易日(分别称为D1、D2交易日)浮现同向单边市,并且标期货合约在D1、D2交易日既未浮现与该期权同向单边市,也未暂停交易,则在D2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2交易日闭市时该期权合约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2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赚钱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一方面平自己头寸,再按上述办法平仓。
详细操作办法如下:交易所将第二个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天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赚钱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一方面平自己头寸,再按上述办法平仓。详细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拟定
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且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不不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标期货合约结算价6%所有申报平仓数量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肯按上述办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计算办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历史成交库中从当天向前找出合计符合当天净持仓数开仓合约实际成交价与当天收盘价之差总和。
(三)持仓赚钱客户平仓范畴拟定
依照上述办法计算客户单位净持仓赚钱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赚钱不不大于或等于当天标期货结算价6%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畴。
(四)平仓数量分派原则及办法
1、平仓数量分派原则
(1)在平仓范畴内按赚钱大小和投机与保值不同提成四级,逐级进行分派。
一方面分派给属平仓范畴内单位净持仓赚钱不不大于或等于当天标期货合约结算价6%投机头寸(如下简称赚钱6%以上投机头寸);
另一方面分派给单位净持仓赚钱不不大于或等当天标期货合约结算价3%,不大于6%投机头寸(如下简称赚钱3%以上投机头寸);
再次分派给单位净持仓赚钱不大于当天标期货合约结算价3%投机头寸(如下简称赚钱3%如下投机头寸);
最后分派给单位净持仓赚钱不不大于或等于当天标期货合约结算价6%保值头寸(如下简称赚钱6%以上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派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赚钱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派。
2、平仓数量分派办法及环节
(1)若赚钱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不不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依照申报平仓数量与赚钱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赚钱6%以上投机客户分派实际平仓数量;
(2)若赚钱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不大于申报平仓数量,则依照赚钱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比例,将赚钱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派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分派办法向赚钱3%以上投机头寸分派;若尚有剩余,则再向赚钱3%如下投机头寸分派;若尚有剩余,则再向赚钱6%以上保值头寸分派。若尚有剩余则不再分派。
(五)平仓数量尾数解决办法
一方面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派到平仓数量整数某些分派后再按照小数某些由大到小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顺序进行分派,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某些相似客户,如果分派数量局限性,则随机进行分派。
采用上述办法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种交易日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原则均恢复正常水平;若尚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状况,并按关于规定采用风险控制办法。
因采用上述办法平仓导致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五十七条 某期权合约标期货合约在某三个持续交易日(分别称为D1、D2、D3交易日,如下几种交易日分别称为D4、D5交易日)浮现同向单边市并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时,该期权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决定并公示在D4交易日采用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某些会员或所有会员提高该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调节该期权合约涨跌停板额度,限制出金等办法中一种或各种。在交易所宣布调节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局限性者应当在D4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D5交易日该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则与D4交易日原则中较大值拟定。
第五十八条 期权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其中买入套期保值交易涉及期货多头交易、看涨期权买入交易,卖出套期保值交易仅涉及期货空头交易与看跌期权买入交易。
套期保值额度中用于期权合约额度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可重复使用,期权合约行权后转换成为标期货合约之后,原用于该期权合约额度相应于转换后期货合约继续保存。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最大数量。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持仓按照交易所关于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限仓实行如下基本制度:
(一)依照不同品种详细状况,分别拟定相似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如下简称同标期权合约)总体限仓数额以及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限仓数额;
(二)在期权合约交易过程中不同阶段,同标期权合约总体限仓数额以及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限仓数额分别合用不同限仓数额;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六十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各种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共计数,不得超过一种客户限仓数额。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在不同步期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详细规定如下:
铜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与在不同步期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期权合约挂牌至标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月
最后一种交易日
期权合约标期货合约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相对标期货合约持仓量比例(%)
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相对标期货合约持仓量比例(%)
同标期权合约
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铜
≥12万手
15
10
5
22.5
15
7.5
8000
1200
80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为基数。
黄金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与在不同步期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期权合约挂牌至标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月
最后一种交易日
期权合约标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
期货
合约
持仓量
期货公司会员相对标期货合约持仓量限仓比例
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数额
客户限仓数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数额
客户限仓数额
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总体持仓
同标期权合约与标期货合约合并持仓
黄金
≥16万手
20%
30%
3000
4500
3000
4500
900
1350
900
135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依照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调节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本上,每增长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长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本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下表)。
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表
档次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业务系数
1
C1 ≤ 80
0
2
80 < C1 ≤ 160
0.25
3
160 < C1 ≤ 280
0.50
4
280 < C1 ≤ 400
0.75
5
C1 >400
1.00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证明文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记录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告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发布;该持仓限额合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各品种期货合约交易。
第六十四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献、记录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献、记录材料无效,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调节持仓限额应当经理事会批准,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后实行。
第六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可以按关于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种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各种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共计超过持仓限额,交易所可以指定关于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所有客户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持仓限额,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当按共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共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关于客户在规定期间内完毕减仓;应当减仓而未减仓,交易所可以按关于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状况、头寸状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依照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节持仓报告原则。
第六十九条 会员和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会员和客户应当积极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告知关于会员。
第七十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涉及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既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阐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天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规定提供其她材料。
第七十一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涉及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既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阐明;
(三)交易所规定提供其她材料。
第七十二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客户大户报告表》,内容涉及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既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阐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天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规定提供其她材料。
第七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客户所提供关于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所提供材料真实性。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十五条 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各种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共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告知关于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状况关于材料。
第七十六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关于持仓实行平仓一种强制办法。
第七十七条 当会员、客户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大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二)持仓量超过其限仓规定;
(三)有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按规定调节为相应整倍数;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惩罚;
(五)依照交易所紧急办法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六)其她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第七十八条 强行平仓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不大于零而被规定强行平仓,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有关会员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强行平仓头寸拟定
1、属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拟定,只要强行平仓成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拟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头寸拟定
1、属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一方面期权空头、再期货头寸、最后期权多头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取持仓量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合约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拟定,详细如下:
(1)若期货合约以及期权合约没有或者没有所有浮现涨跌停板行情时,对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各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取持仓量大且没有涨跌停板期货合约,再选取该期货合约相应持仓量大且没有涨跌停板期权合约空头强行平仓,再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在该期权合约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拟定。如果当持仓量最大期权合约空头所有平仓或因流动性局限性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不大于零,则按上述期权合约空头强行平仓顺序继续对期权合约空头进行平仓。
(2)若该期货合约相应所有期权合约空头所有平仓或因流动性局限性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不大于零,则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期货合约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顺序继续对该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3)若该期货合约所有平仓或因流动性局限性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不大于零,则选取持仓量次大且没有涨跌停板期货合约,同样按上述办法依次对期权合约空头与期货合约平仓。
(4)若所有期货合约所有平仓或因流动性局限性而无法继续平仓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仍不大于零,则按照市场上期权合约持仓量从大到小顺序,对期权合约多头平仓。
(5)若各种会员需要强行平仓,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会员。
2、属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强行平仓:若系一种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比例拟定关于客户平仓数量;若系各种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取超仓数量大会员作为强行平仓对象,并按照一方面期权多头、再期货头寸、最后期权空头原则;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步超仓,则先对超仓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办法平仓。
3、属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依照涉及会员和客户详细状况拟定。
若会员同步满足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状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状况拟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状况拟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九条 强行平仓执行
(一)告知。交易因此“强行平仓告知书”(如下简称告知书)形式向关于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规定。告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天结算数据发送,关于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关于会员应当一方面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规定。执行成果由交易所审核;
会员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情形,交易所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剩余某些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成果存档;
4、强行平仓成果随当天成交记录发送,关于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八十条 强行平仓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八十一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她市场因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毕所有强行平仓,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第七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
第八十二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她市场因素而无法在当天完毕所有强行平仓,交易所依照结算成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解决。
第八十三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她市场因素,关于持仓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毕,而因而发生亏损,仍由直接负责人承担;未能完毕平仓,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八十四条 由会员单位执行强行平仓产生赚钱仍归直接负责人;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产生赚钱按国家关于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亏损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直接负责人是客户,强行平仓后发生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因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步采用规定报告状况、谈话提示、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示等办法中一种或各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十六条 浮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示风险,或规定会员或客户报告状况:
(一)期权价格或者标期货价格浮现异常;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其她状况。
交易所实行谈话提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告知,约见指定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伴;
(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示时,应当将谈话时间、地点、规定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告知会员;
(三)谈话对象确因特殊状况不能参加,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书面委托关于人员代理;
(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五)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关于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报告状况,关于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 通过状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风险警示函”。
第八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关于媒体上对关于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所规定报告状况或者谈话;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调查;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
(五)经查实参加分仓或者操纵市场;
(六)交易所认定其她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有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同步,对其违规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解决办法》关于规定解决。
第八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示,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期权价格浮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浮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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