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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知识手册公交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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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行车知识手册(城市公交)XX公共交通总企业XX年X月说 明本手册意在杜绝产生不安全隐患和行为。人是社会财富,人身及财产安全对于每个企业、个人和家庭全部举足轻重,影响极其深远,所以每个人全部应关注培养良好工作习惯和态度。 本手册通俗易懂,要求了基础安全条例,提醒全部职员防范可能风险,以免对自已或她人造成伤害。为了您和家人幸福,请认真阅读本安全手册,并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遵守安全规则。 假如您对本手册有好提议,请和企业设备安全部联络,我们将不定时对此手册给增补修订。注意保留此手册,离职时请交回设备安全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企业 二xx年x月目 录一、法律法规摘录41

2、.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41.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措施14二、 驾驶员行车注意事项282.1驾驶员操作手则282.2城市公交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事项31三、交通应抢救援常识403.1驾驶员怎样应对道路交通情况突变403.2驾驶员应掌握道路交通紧急避险方法433.3常见简单快捷交通事故处理方法513.4常见交通事故533.5交通事故抢救常识56一、法律法规摘录1.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连续发展作用,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建设、运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

3、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应该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主导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政策、城市计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第四条国家激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施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城镇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镇公共交通发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

4、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针对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突发事件制订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订本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演练。第八条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评制度,定时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方法情况进行考评评议。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交通运输、城

5、镇建设、计划、公安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应该包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法组成百分比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应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计划时,应该和城市公共交通计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计划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应该以划拨方法供地。城市人民政府能够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效及规模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综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并充足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第十三条计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标,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计划、建设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该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完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该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计划设置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城市道路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原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

7、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该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行。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人应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第三章运行服务第十八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应该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材料:(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要求运行资金;(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驾驶员;(五)有和运行业务相

8、适应其它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六)有健全运行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原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第十九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驾驶员应该含有对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统计,并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评合格。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乘务员、调度员等其它从业人员应该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规范、安全应急知识考评合格。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和城市发展实际需要,开辟、调整城市

9、公共交通线路;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搜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标、出行方法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参考。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招标方法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条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核发对应许可证件。不适合招标或招标不成,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采取直接授予方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严禁转让或以承包、挂靠等方法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行许可和线路运行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实施期限制,具体运行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取

10、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服务要求应该包含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数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外观、车型、票制、票价、服务质量、安全应急方法等内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优化线路、提升服务质量等需要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服务要求。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服务要求,制订和实施作业计划,合理调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第二十四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运行时间,相关部门、

1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私自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经同意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许可证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立即采取方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连续性。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行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服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

12、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同意,并换发对应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许可证件;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服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调整或撤销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运行成本等原因制订。制订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该进行价格听证,充足表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实施要求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行成本,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对低于正常运行成本部分给补助。

13、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负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实施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支出,定时给专题财政补助和赔偿。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将前两款要求补助、赔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乘车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法赔偿;赔偿相关费用列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行成本。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制订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

14、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助、赔偿额度。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定时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情况良好和车容整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购置、更新给必需资金和政策扶持,激励使用清洁、节能和方便残疾人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求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行服务标识。第三十四条城市公

15、共交通企业应该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相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人应该健全运行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正常运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运行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定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助、赔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招标,延续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和

16、撤销相关运行许可依据。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络方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投诉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回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逾期不回复或乘客对回复有异议,乘客能够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回复。第四章运行安全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协调、处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城镇建设、质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公共

17、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推行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该确保安全监测系统等安全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运行,并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配置必需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验等器材和设备。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

18、该定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系统和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验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及设施安全。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作业单位应该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作业。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方便于乘客知晓方法公布严禁携带物品目录。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能够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需安全检验方法。第四十四条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紧急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19、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方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第四十六条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相关设施进行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第四十七条乘客应该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根据要求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和实施其它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行为。第四十八条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

20、共交通运行安全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私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摆摊设点;(二)携带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三)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四)私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严禁进入区域;(五)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六)干扰驾驶员、乘务员正常工作;(七)其它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发觉上述行为应该立即阻止;阻止无效,应该立即报警。第四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验,依法查处扰乱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秩序、危害城市公共

21、交通安全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未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即交付正式运行,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行,进行完工验收,对建设单位和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行许可,私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要求,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要求条件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元以上1万元以

22、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相关许可:(一)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权,私自从事线路运行; (二)未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行;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要求,非法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行许可和线路运行权,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许可证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要求,经同意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

23、共交通线路运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向社会公告,能够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由相关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求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行服务标识;(二)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能够

24、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二)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相关设施进行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城市公共交

25、通企业运行许可:(一)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二)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安装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未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配置必需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验等安全器材和设备,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系统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

26、造;(二)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处分:(一)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紧急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未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二)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紧急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未立即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方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27、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一)不依法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职责;(二)不依法查处扰乱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秩序、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为;(三)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一)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相关设施,根据核定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基础出行服务社会公益性事业。(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中途停靠站、停车场、保养场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调度(控制)中心、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专用设施

28、等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行设施。1.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正当权益,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题计划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该遵守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根据要求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客运车辆。本措施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和供配电等设施。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关键组成部分。国家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

29、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对应扶持政策。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该服从计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要求,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题计划应该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计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

30、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题计划。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该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题计划,在含有条件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该根据计划标正确定配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确实定、建设工程项目标设计和施工,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城

31、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题计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根据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该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服务;(二)根据要求线路、站点、班次立即间组织营运;(三)不得私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32、;(五)根据要求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对客运车辆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站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需时,应该经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该立即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安排乘客无偿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

33、站不停,不得在要求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阻拦、扣押营运中城市公共汽电车。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定时对其管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要求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立即抢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主动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34、服务设施;(二)私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她用;(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悬挂物品,或搭设管线、电(光缆;(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迁移、拆除站牌;(六)其它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行为。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难和其它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车辆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给合理赔偿。第二十五条 城市

35、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客运责任制;(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确保本单位安全投入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需安全客运条件;(四)督促、检验本单位安全客运工作,立即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和培训,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客运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六)立即、如实汇报客运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汇报。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国家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要求立即调查处理。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根据相关

36、要求立即开启应抢救援预案。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该依法负担对应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实伤亡人员有意或本身健康原因造成除外。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受取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权利,有根据要求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义务。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监督检验,维护正常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违法行为,全部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该立即

37、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验时,应该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验人员应该如实统计监督检验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验统计。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基础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不良行为等应该记入信用档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与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情况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

38、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验,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根据要求线路、站点、班次立即间组织营运;(二)私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四)未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根据要求设置线路客运服

39、务标志;(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三)客运线路或站点临时变更,未根据要求提前通知公众;(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根据要求安排乘客换乘或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在要求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二)私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她用;(

40、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悬挂物品,或搭设管线、电(光)缆;(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迁移、拆除站牌;(六)其它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行为。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6月1日施行。 1.3湖北省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行为,不停提升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进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41、,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第三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照本规范。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规范实施。第一章车辆技术规范第五条车辆等级和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第六条车容和卫生:(一)车身外表漆面整齐、完好、无剐痕、无污垢。(二)车外顶无污垢、堆积物。(三)车门及周围无污垢、油污。(四)地板、踏步无污垢、尘土和垃圾。(五)车厢内壁无污垢。(六)车窗玻璃清洁、明亮。(七)座椅无尘土和积水。(八)扶手杆、环无污垢。(九)

42、驾驶舱无尘土、杂物。(十)轮胎、轮毂无积泥、油污。(十一)车内外多种标志清楚、无破损。(十二)车内垃圾箱应立即清理、无异味。第七条服务设施:(一)车门、车窗、顶窗设施应完好,开关应灵活,应安全可靠。(二)车身顶蓬及内外皮无破损、无变形。(三)地板、踏步、座椅、车内扶握设施应完整、牢靠。(四)电脑报站器、读卡机、投币箱(机)、电子显示器、视频监视器、车内照明等设施应完好有效。(五)应设有小型垃圾容器。(六)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非密封窗必需确保轻易打开。第八条服务标志:(一)在车厢外侧标明公交企业名称(或标志)和车辆编号。(二)车辆首、尾、腰牌应齐全完整,并和行驶路线相符。(三)

43、对空调车、无人售票车、IC卡收费车、分段计价车、无障碍车和有上、下车门次序要求车辆等应在车厢外侧标注相关标志。(四)在车内合适位置应张贴本线路站名排序、票制票价、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乘客须知、服务条约等。(五)车厢内上车门周围应设儿童购票高度标线。(六)老幼病残孕坐席应设置颜色标志和标识。(七)空调车内应在固定位置设温度计,并明示开启冷暖风条件。第九条安全提醒标志:(一)在驾驶区应设置“严禁干扰司机正常驾驶”标志。(二)在车门内侧设置“请勿倚靠”、“当心夹手”标志。(三)在乘客门旋转立柱上和铰接护栏上应设置“请勿触摸”标志。(四)在醒目位置应设置“请勿吸烟”、“严禁头手伸出窗外”及“请勿乱扔废弃

44、物”标志等。双层车辆在车厢内阶梯口应标有“上下阶梯注意安全”提醒语;在上层车厢应标有“行车时请勿在车厢站立”、“请勿将头、手和身体探伸车窗外以防刮伤”等提醒语。(五)在快速公共汽车车门处应设置“请注意地板间隙”标志。(六)多种标志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国家标准。第十条车辆广告公布:(一)广告公布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汽(电)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日常管理和监督。(二)广告公布要求。1、在营运车辆和服务设施上设置广告,除应该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广告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还应该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要求。2、车身商业广告专题色彩,尽可能采取和车

45、身识别色彩相近或相邻色系,尽可能避免大面积使用反差过分强烈对比色彩。3、车身公布商业广告画面应紧贴车体,不得使用突出车身立体形式公布。4、车身公布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反光材料制作。5、车身广告制作完成同时,必需完成公共汽车头牌、尾牌、腰牌、车头、车尾线路编号、车门警示语,而且应该和广告图案显著区分,方便市民乘车识别。(三)广告公布内容。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制作整齐、美观,商业广告制作公布不得违反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药品、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广告公布必需严格遵照相关专门性法规要求,严禁公布相关管理部门明确严禁公布广告。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多种安全设施和多种服务规范标识。(四)广告制作材质。必需是环境保护、精美,提倡使用高科技含量专用材料,保持画面不褪色,不鼓泡、不残缺、色泽鲜明整齐。(五)广告公布位置。根据广告法和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实施。第二章车站设施规范第十一条站台(一)停靠6条以下线路车站,站台长度宜不少于两个停靠车位。停靠线路多于6条时,宜分组分区段停靠。(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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