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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知识基础手册公交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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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都市公交安全行车手册目 录一、法律法规摘录11.1都市公共交通条例11.2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121.3都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17二、驾驶员行车注意事项262.1驾驶员操作手则262.2都市公交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事项292.3公交运营中安全防范要点35三、交通应急救援常识393.1驾驶员如何应对道路交通状况突变393.2驾驶员应掌握道路交通紧急避险办法423.3常用简朴快捷交通事故解决办法503.4常用交通事故523.5交通事故急救常识55一、法律法规摘录1.1都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都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都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都市公共交通发

2、展,发挥都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都市公共交通在都市交通中优先发展,保证都市公共交通在都市交通中主导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都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都市公共交通发展。第四条国家勉励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服、以便快捷、经济环保都市公共交通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配备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

3、责指引全国都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指引本行政区域都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如下简称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都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关于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都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突发事件制定都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依照都市人民政府批准都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公司都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第八条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都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

4、贯彻关于都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状况进行考核评议。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送、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都市总体规划编制都市公共交通规划。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涉及都市公共交通发展目的、都市公共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都市公共交通车辆配备、信息化建设以及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都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都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一条都市公共交通规划拟定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都市人

5、民政府可以在保证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基本上对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运用,提高土地运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二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都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第十三条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原则规划、建设配套都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都市道路应当依照都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立首末站、半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都市公共

6、交通设施。都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都市道路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构造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立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五条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献时,应当征求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第十七条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和维护,保证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八条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向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材料:(一)有公司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关于原则都市

7、公共交通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规定运营资金;(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员;(五)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其她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六)有健全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备、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允许或者不予允许决定。第十九条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都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经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关于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乘务员、调度员等其她从业人员应当经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关于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

8、范、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第二十条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和都市发展实际需要,开辟、调节都市公共交通线路;开辟、调节都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出行方式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辟、调节都市公共交通线路参照。第二十一条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将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并核发相应允许证件。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直接授予方式拟定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

9、让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允许和线路运营权。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详细运营期限由都市人民政府拟定。第二十二条获得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按照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拟定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规定从事线路运营。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规定应当涉及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都市公共交通车辆数量、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外观、车型、票制、票价、服务质量、安全应急办法等内容。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优化线路、提高服务质量等需要调节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规定。第二十三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按照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规定,制定和实行作业筹划,合理调度都市公共交通车

10、辆。第二十四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状况需要暂时变更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运营时间,关于部门、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未经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都市公共交通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结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经批准变更、暂停、终结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在变更、暂停、终结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示。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因破产、解散、被吊销允许证件或者其她因素不能正常运营时,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用办法,保证都市公共交通服务持续性。第二十六条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都市公共交通

11、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都市公共交通公司运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规定,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换发相应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允许证件;不符合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规定,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节或者撤销其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第二十七条都市公共交通票价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制定都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性,有助于优化都市交通构造,引导社会公众选取都市公共交通出行。第

12、二十八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执行规定票价。都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某些予以补贴。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毕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长支出,定期予以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前两款规定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对乘客乘车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应当依法补偿;补偿有关费用列入都市公共交通公司运营成本。第三十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建立并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都市

13、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制定都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第三十一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向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记录资料。第三十二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关于技术原则和规范都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定期对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持都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购买、更新予以必要资金和政策扶持,勉励使用清洁、节能和以便残疾人上下都

14、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三十三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规定位置发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记。第三十四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关于法律法规,执行关于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都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人应当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都市公共交通场站正常运营,无合法理由不得回绝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进入都市公共交通场站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都市公共交通场站运营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都市公共交通

15、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将考核成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补偿,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招标,延续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和撤销关于运营允许根据。第三十七条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发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对乘客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都市公共交通公司逾期不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乘客可以向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投诉,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第四章运营安全第三十八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都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督促关于部门依法履行都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

16、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都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公安、城乡建设、质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关于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都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教诲、公安等关于部门以及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教工作,普及都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第四十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好运营安全主体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监测系统等安全设施与都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7、、同步投入运营,并为都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备必要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查等器材和设备。负责都市轨道交通运营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定期对都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系统以及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查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在良好运营状态。第四十二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划定都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保护都市轨道交通及设施安全。在都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作业。第四十三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以便于乘客知晓方式发布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为保障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可以对乘客携带物

18、品采用必要安全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发生影响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紧急状况时,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及关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关于部门报告,并及时采用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营等应急办法,保证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第四十五条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和都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启动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第四十六条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关于设施进行设立广告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第四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都

19、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行其她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行为。第四十八条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行为:(一)在都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二)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物品乘坐都市公共交通车辆;(三)非法拦截都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四)擅自进入都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区域;(五)破坏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六)干扰驾驶员、乘务员正常工作;(七)其她危害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行为。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

20、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应当及时报警。第四十九条都市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扰乱都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危害都市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未依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正式运营,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和负责都市轨道交通运营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分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未获得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允许,擅自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

21、十九条规定条件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处元以上1万元如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关于允许:(一)未获得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线路运营; (二)未按照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规定从事线路运营; (三)未经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暂停、终结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允许和线路运营权,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

22、止违法行为,收缴关于允许证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变更、暂停、终结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未在变更、暂停、终结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示,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及时向社会公示,可以处5000元如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未向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记录资料,由关于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如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规定位置发布

23、运营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记;(二)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如下罚款:(一)都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人无合法理由回绝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二)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关于设施进行设立广告等经营活动,影响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一)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未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和都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第六

24、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都市公共交通公司运营允许:(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关于技术原则和规范都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二)未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和都市公共交通场站安装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启动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为都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备必要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查等安全器材和设备,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25、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一)负责都市轨道交通运营都市公共交通公司未对都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系统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二)未经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都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第六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发生影响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紧急状况时,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及关于工作人员未及时向关于部门报告;(二)发生影响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紧急状况时,都市公共交通公司及关于工作人员未及时采用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营等应

26、急办法。第六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都市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不依法履行都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职责;(二)不依法查处扰乱都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危害都市公共交通安全行为;(三)有其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一)都市公共交通,是指在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区域内,运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关于设施,按照核定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社会公益性事业。(二)

27、都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半途停靠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都市公共交通场站以及调度(控制)中心、乘客服务信息系统、都市轨道交通专用设施等保障都市公共交通运营设施。1.2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都市公共交通,加强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编制、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及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都市中按照规定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客运车辆。本办法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都

28、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第四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是都市公共交通重要构成某些。国家实行优先发展都市公共交通战略,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行相应扶持政策。第五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如下简称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七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

29、政允许法及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依法拟定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第八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都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都市道路,应当拟定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第十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都市道路设立都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合、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原则拟定配套

30、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拟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定及技术原则。第十三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立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节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立,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节前将调节方案向社会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四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都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立站牌。都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第十五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都市公共汽电车服务原则

31、,向乘客提供安全、以便、稳定服务;(二)按照规定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结营运;(四)不得逼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五)按照规定设立线路客运服务标志;(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立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七)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关于原则。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状况需要暂时变更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示;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阐明因

32、素;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第十八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断,不得在规定站点范畴外上下客,不得无合法理由拒载乘客、半途逐客、滞站揽客。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都市公共汽电车。第二十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根据地方定价目录拟定。第二十一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原则。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关于单位和个

33、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二)擅自关闭、拆除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她用;(三)在都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立摊点、堆放物品;(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六)其她影响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行为。第二十三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都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4、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她突发事件,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关于部门对车辆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关于部门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第二十五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客运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有效实行,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安全客运条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 发生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都市公共汽电车

35、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及时报告。关于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解决关于规定及时调查解决。发生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关于部门以及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七条 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补偿责任;可以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因素导致除外。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义务。第二十九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监督检查,维护正常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36、投诉受理和解决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违法行为,均有权投诉。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算,并在20日内将解决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三十一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状况和解决成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规定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二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发布。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基本状况、服务质量、经营中不良行为等

37、应当记入信用档案。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对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年度评议,评议成果应当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三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她利益。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结营运;(三)逼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四)未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关于原则

38、。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线路客运服务标志;(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立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暂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五)客运车辆到站不断或者在规定站点范畴外停车上下客;(六)客运车辆无合法理由拒载乘客、半途逐客、滞站揽客。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

39、以上3000元如下罚款;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一)损坏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二)擅自关闭、拆除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她用;(三)在都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立摊点、堆放物品;(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六)其她影响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行为。第三十七条 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本

40、办法自6月1日施行。 1.3都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都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都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都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原则化、规范化,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全省范畴内从事都市公共汽(电)车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第三条从事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循本规范。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都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机构(如下简称“都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指引和监督本规范实行。第一章车辆技术规范第五条车辆级别和配备应符合国家关于行业技术原则。第六条车容和卫生:(一)车身外表漆面整洁、完好、无剐痕、无污垢。(二)车外顶无污

41、垢、堆积物。(三)车门及周边无污垢、油污。(四)地板、踏步无污垢、尘土和垃圾。(五)车厢内壁无污垢。(六)车窗玻璃清洁、明亮。(七)座椅无尘土和积水。(八)扶手杆、环无污垢。(九)驾驶舱无尘土、杂物。(十)轮胎、轮毂无积泥、油污。(十一)车内外各种标志清晰、无破损。(十二)车内垃圾箱应及时清理、无异味。第七条服务设施:(一)车门、车窗、顶窗设施应完好,开关应灵活,应安全可靠。(二)车身顶蓬及内外皮无破损、无变形。(三)地板、踏步、座椅、车内扶握设施应完整、牢固。(四)电脑报站器、读卡机、投币箱(机)、电子显示屏、视频监视器、车内照明等设施应完好有效。(五)应设有小型垃圾容器。(六)灭火器、安全

42、锤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非密封窗必要保证容易打开。第八条服务标志:(一)在车厢外侧标明公交公司名称(或标志)和车辆编号。(二)车辆首、尾、腰牌应齐全完整,并与行驶路线相符。(三)对空调车、无人售票车、IC卡收费车、分段计价车、无障碍车以及有上、下车门顺序规定车辆等应在车厢外侧标注有关标志。(四)在车内恰当位置应张贴本线路站名排序、票制票价、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乘客须知、服务公约等。(五)车厢内上车门附近应设小朋友购票高度标线。(六)老幼病残孕坐席应设立颜色标志和标记。(七)空调车内应在固定位置设温度计,并明示启动冷暖风条件。第九条安全提示标志:(一)在驾驶区应设立“禁止干扰司机正常驾驶”标志。

43、(二)在车门内侧设立“请勿倚靠”、“当心夹手”标志。(三)在乘客门旋转立柱上和铰接护栏上应设立“请勿触摸”标志。(四)在醒目位置应设立“请勿吸烟”、“禁止头手伸出窗外”及“请勿乱扔废弃物”标志等。双层车辆在车厢内阶梯口应标有“上下阶梯注意安全”提示语;在上层车厢应标有“行车时请勿在车厢站立”、“请勿将头、手和身体探伸车窗外以防刮伤”等提示语。(五)在迅速公共汽车车门处应设立“请注意地板间隙”标志。(六)各种标志应符合都市公共交通标志国标。第十条车辆广告发布:(一)广告发布管理。都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详细负责管辖范畴内公共汽(电)车车厢广告设立规范寻常管理和监督。(二)广告发布规定。1、在营运车辆

44、和服务设施上设立广告,除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广告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还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关于规定。2、车身商业广告主题色彩,尽量采用与车身辨认色彩相近或相邻色系,尽量避免大面积使用反差过度强烈对比色彩。3、车身发布商业广告画面应紧贴车体,不得使用突出车身立体形式发布。4、车身发布商业广告,禁止使用反光材料制作。5、车身广告制作完毕同步,必要完毕公共汽车头牌、尾牌、腰牌、车头、车尾线路编号、车门警示语,并且应当与广告图案明显区别,以便市民乘车辨认。(三)广告发布内容。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制作整洁、美观,商业广告制作发布不得违背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45、,其中药物、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必要严格遵循关于专门性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关于管理部门明确禁止发布广告。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各种安全设施和各种服务规范标记。(四)广告制作材质。必要是环保、精美,倡导使用高科技含量专用材料,保持画面不褪色,不鼓泡、不残缺、色泽鲜明整洁。(五)广告发布位置。按照广告法和交通安全法有关法规执行。第二章车站设施规范第十一条站台(一)停靠6条如下线路车站,站台长度宜不少于两个停靠车位。停靠线路多于6条时,宜分组分区段停靠。(二)依照需要在站台边沿应设立安全护栏。(三)排队上车车站应按线路设立排队标志和标线。(四)在设有无障碍设施街道,应按为以便残疾人使用都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JGJ50)规定设立站台。(五)有条件车站宜设立标有本站及其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街道交通简图。第十二条候车亭(一)候车亭应安全、实用、美观、简洁,具备标记性。(二)候车亭设立便于乘客遮阳、避雨,且不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三)候车亭技术规定应符合都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 都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CJ/T107-1999)规定。(四)顶蓬限界与路缘石外缘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0.4m。第十三条站牌(一)站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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