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 部门单位信息
部门、单位基础信息
机构名称
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
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
2362502
办公地址
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299号
网 址
http://www.dezhou.org
电子邮箱
主
要
职
能
(一)落实实施国家、省相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确定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体制改革;对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提议。
(三)研究拟订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长久计划和年度计划;向市委、市政府综合反应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动态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处理带有普遍性问题。
(四)会同相关部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查处影响和制约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案件,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正当权益,维护其正常经营秩序;帮助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处理经营活动中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
(五)负责党和国家相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为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咨询服务,代表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之间关系。
(六)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搜集、分析、整理、公布经济技术信息,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组织、指导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企业管理、职员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部门、单位基础信息
主
要
职
能
(七)负责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调查研究和各类统计工作,对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估计,实施宏观调控。
(八)负责检验市委、市政府相关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考评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对市委、市政府相关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指标落实和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评选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优异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优异经典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负责制订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计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方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外贸出口创汇和弓1进中国外优异技术、项目、资金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人员处出考察、招商引资,帮助企业开拓中国外市场;帮助办理相关涉外事宜 。
(十)指导各县市区制订民营工业园区计划和管理措施,检验和指导民营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快速发展。
(十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质量、安全、劳动、环境保护、资产管理、资产评定等工作。
(十二)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其它事项
领导班子组员信息
姓名
马国忠
职 务
党组书记、主任(局长)
办公电话
2105899
手 机
9
工作分工
主持全方面工作
姓名
崔玉昌
职 务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副局长)
办公电话
2189501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计划发展科和民营经济考评工作
姓名
张启龙
职 务
副主任(副局长)
办公电话
2189502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信用和担保行业管理工作
姓名
王东海
职 务
副主任(副局长)
办公电话
2189505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产业指导科、科技培训科
姓名
张志勇
职 务
副主任(副局长)
办公电话
2189506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机关服务中心、信息服务中心,信访和老干部工作
姓名
郭培庚
职 务
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
办公电话
2189507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公室
姓名
张朝晖
职 务
副主任(副局长)
办公电话
2104589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机关党委、党务、外经贸科和招商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姓名
冯立潮
职 务
工会主任
办公电话
2189513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政策调研科
姓名
李德玉
职 务
总会计师
办公电话
2189507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委属企业及机关遗留问题处理
姓名
张开军
职 务
副调研员
办公电话
2189507
手 机
工作分工
分管办公室
内设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办公室
办公电话
2362502 2189509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张开军
电子邮箱
职 能
帮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督查督办、信访、档案、接待、保密、规章制度制订和会议组织安排;管理机关行政经费,监督管理机关和机关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委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市信用担保业协会;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机构名称
计划发展科
办公电话
2189515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于永来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对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估计,实施宏观调控;负责制订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长久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各类统计工作;指导乡镇民营工业园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统计分析;联络德州市调味品协会、德州市豆制品协会;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机构名称
产业指导科
办公电话
2189519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刘林生
电子邮箱
职 能
指导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负责产业集群、特色产业乡镇、特色产业园区政策制订和分析;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对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产业指导;负责包含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部门日常协调工作;指导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改善企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负责民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编制国家激励支持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推进民营企业战略合作和企业上市工作;负责创业教导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品牌建设计划指导;组织民营企业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活动;联络德州市面粉加工协会;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公室
办公电话
2328827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刘国华
电子邮箱
职 能
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护民营业户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协调民营业户和相关部门关系;帮助民营业户处理经营活动中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向相关部门提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和提议;委机关干部普法工作;联络德州市工艺品协会;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机构名称
外经贸科(招商科)
办公电话
2183219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高玉芳
电子邮箱
职 能
草拟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计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方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出口创汇和引进中国外优异技术、项目、资金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人员出国、出境考察,帮助企业开拓中国外市场;帮助办理相关涉外事宜;负责机关招商引资工作;负责联络民营企业家俱乐部工作;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机构名称
科技培训科
办公电话
2189519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尚智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草拟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科技进步计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科技结果判定、评审、奖励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支持关键项目标推荐、申报、监管工作;负责成长型骨干企业统计调度工作;负责指导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民营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工作;负责联络德州市空调玻璃钢协会日常工作;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政策调研科
办公电话
2189513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冯立潮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调查研究工作;依据国家、省相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方法;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检验市委、市政府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落实落实情况;负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优异经典总结、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民营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民营经济网站建设;负责联络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市地毯协会,协调“德州民营经济”刊物;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机构名称
信息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王洪君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经营、资金、技术、人才和民营企业经济、技术、管理等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机构名称
机关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
2189521
手 机
责任人姓名
杨秀宇
电子邮箱
职 能
关键负责机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接待服务等工作;民经委老院管理及房屋租赁工作;帮助办公室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完成委党组交办其它工作。
二、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办事事项
事项名称
民营业户投诉
法规依据
1、《乡镇企业法》 2、《中小企业促进法》 3、各级政府、部门制订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要求
条 件
1、在本市正当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含三资企业) 2、有明确侵权当事人 3、有具体侵权事实和理由 4、法律或法规要求其它部门不处理
申请材料
当面举报、书面材料、电话汇报、互联网均可
工作程序
1、接收投诉,做好统计
2、调查。搜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3、协调处理
4、回访
办理期限
通常案件在3天内处结;重大且复杂案件在7日内处理完成。案情尤其重大、复杂,经委主任同意可延长到15日。
办理机构
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公室
备 注
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办事事项
事项名称
国家、省、市支持关键项目标推荐、申报和监管工作
法规依据
国家、省、市相关申报科技计划、新产品计划文件要求
条 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技术含量高,项目完成后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申请材料
科技计划、新产品计划、专题资金计划申请书、项目立项汇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汇报、新产品检测汇报、科技查新汇报、环评汇报、等相关资料
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3、计划管理部门组织教授审核、评审、立项
4、主管部门监管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科技培训科
备 注
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办事事项
事项名称
会同科委、经委负责民营经济科技结果判定工作
法规依据
科委、经委系统相关科技结果、新产品、新技术判定文件要求
条 件
科技结果、新技术、新产品技术达成中国、国际优异水品或填补省内、中国空白,含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申请材料
判定纲领、研制工作汇报、技术工作汇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汇报、新产品检测汇报、科技查新汇报、标准化审查汇报、产品图样和工艺文件等资料
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
3、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4、组织教授判定验收
5、颁发判定证书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科技培训科
备 注
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办事事项
事项名称
会同科委、经委负责民营经济科技结果评审奖励工作
法规依据
科委、经委系统相关科技结果、新产品、新技术评审文件要求
条 件
科技结果、新技术、新产品技术达成中国、国际优异水品或填补省内、中国空白,含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申请材料
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申请书、相关判定资料(判定纲领、研制工作汇报、技术工作汇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汇报、新产品检测汇报、科技查新汇报、标准化审查汇报、产品图样和工艺文件等资料)
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
3、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教授审核、评审
4、颁发奖励证书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科技培训科
备 注
业务工作步骤图
关键项目计划申报、推荐和立项工作步骤图
企业依据市场需求,确定科技攻关或新产品研究课题,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扶持政策要求,对企业申请立项科技结果或新产品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立项条件向计划管理部门推荐。
↓
主管部门对已立项列入各级部门计划项目进行监管。
↓
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教授,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计划。
承接科室:科技培训科
责任人:科长
监督人:分管主任
科技结果、新产品判定工作步骤图
企业完成科技计划或新产品计划后,向主管部门提出判定申请
↓
根据国家相关科技结果、新产品判定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判定科技结果或新产品判定资料和生产线场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判定条件推荐给计划管理部门
↓
主管部门对判定结果进行监管
↓
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教授,对判定项目进行审核、判定并颁发判定证书
承接科室:科技培训科
责任人:科长
监督人:分管主任
科技结果、新产品评审奖励工作步骤图
企业完成科技计划或新产品计划,并经过科技结果或新产品管理部门判定后,向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奖励申请
↓
根据国家相关科技结果、新产品评审奖励条件和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评审科技结果或新产品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判定条件推荐给科技管理部门
↓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教授,对判定后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奖励等级并颁发奖励证书。
承接科室:科技培训科
责任人:科长
监督人:分管主任
民营业户投诉受理步骤图
市委、市政府
投诉人
反馈
指示/督办
市民经委
信件
电话2328827
互联网
当面反应
↓
投诉
↓
德州市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公室
↓
审核
↓
反馈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否
《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
是
↓
受理/统计
↓
调查/处理
承接科室:德州市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公室
责任人:主任
监督人:委分管主任
三、制度建设
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适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参考本制度实施。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其它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来人、来电到我委办事、咨询或申办事项时,第一位接收问询或受理本委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不管服务对象问询或需办理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需热情接待,负担当场立即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工作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基础职责
1、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认真正确地解答其提出问题。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拒绝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或推诿责任。
2、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事项,要按相关要求立即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回复要立即按要求程序给办理或回复,不能立即办理或不能办理,应耐心说明解释,“一次性通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材料及怎样办理等。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依据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内容,负责明确地通知或指导服务对象至该事项承接人员或承接科室。假如知道承接人员或承接科室人员有事外出,应该统计来访人姓名、来访事项、联络方法等进行转达,并通知相关科室联络电话。
需要本委委属单位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提供其具体地址和联络电话,请服务对象直接和其联络。
4、碰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接科室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立即向委办公室汇报,落实承接部门,并由其回复服务对象。
5、服务对象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给予尽可能指导和帮助。
6、包含两个以上科室承接事项,由首先接办科室负担首问责任,负责立即和相关科室联络,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就相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通知服务对象主办科室。主办科室负责立即办理,协办科室要主动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7、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回复,由首问责任人或承接科室直接向分菅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依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意见给予回复处理。
第四条 各科室要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具体统计服务对象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给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1、不推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
2、未立即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相关责任人;
3、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该通知而没有明确通知相关事项;
4、在要求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回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举报;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
第六条 对上级领导指示、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实施情况,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评内容。
第八条 服务对象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接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需明确自己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业务分工和委属单位职能范围;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条 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投诉。
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入员。委属单位参考本制度实施。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委机关尤其是“窗口”单位,为改善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在遵遵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承诺,并经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接收公众监督制度。
第三条 承诺内容
1、服务至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民营企业服务宗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主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做民营企业“娘家”。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忠于职守。认真落实落实国家、省、市等上级关键决议和指示精神,熟悉掌握相关经济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停提升本身素质,练就过硬本事,通常属于本职范围内工作,按时限、按质量抓紧办理;深入调查研究,发明性地开展工作,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审核把关和督查指导工作。
3、讲求实效。严格遵照德州市民经委工作规则,从讲求效能出发,立即高效地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并努力争取发挥最好效果。对基层、民营企业反应问题立即回复,并做到“特事特办、难事巧办、常事快办”,热情为基层着想,为民营企业办实事,方便群众办事。
4、热情接待。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一张笑脸迎客、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颗诚心办事、一声再见相送“五个一”文明服务。做到礼貌、谦和、热情、周到;和人交谈、接打电话语言文明;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理由充足、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恭敬谦让、冷静对待,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第四条 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单位和工作人员根据德州市民经委相关要求处理。
第五条 违诺投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委科室和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意或发觉违诺现象,可向本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534——2189507
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
一次性通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参考本制度实施。
第二条 一次性通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办理或电话咨询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末按要求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经办人员应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办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到委机关办理相关业务事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通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要求程序、受理时限办理,应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办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通知时,可采取口头通知形式。假如被通知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通知书》,对需补办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具体说明。《一次性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科室留底备查。
第五条 服务对象被一次性通知需补办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承接科室应予重新受理。
第六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通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数次办理责任人,情节轻微给批评或戒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给告诫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一次性通知制投诉。
附:《德州市民经委一次性通知书》
德州市民经委一次性通知书
年 月 日
服务对象
联络电话
申办事项摘要
经办科室
已提供材料、手续
需补办材料、手续或要求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其它需通知事项
经办人署名
服务对象署名
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参考本制度实施。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办事,在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和手续齐全前提下,经办单位或个人应在要求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制度。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要依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接事项办理时限。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情况下,经办人应即时给予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刁难。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和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根据职权要求报领导审批,并通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理由。
第七条 工作人员如不按要求时限办理相关事项业务,按相关要求给予处理。
第八条 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限时办结制投诉。
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经委)政务公开工作,提升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议和依法推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要求,结合委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市民经委在推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正确、立即便民标准。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包含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全部要如实公开。要根据要求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事项,采取方便、快捷方法立即公开。
第四条 市民经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全委政务公开工作关键问题。委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对全委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验,提出改善工作提议和意见。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委机关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该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民经委关键职能、机构设置和领导分工;
(二)委机关各科室关键职责和联络方法(办公电话和电子信箱);
(三)由市民经委负责实施和监督实施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四)关键工作情况;
(五)行政许可项目标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办理结果等;
(六) 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要求和举报电话;
(七)委机关职责范围内其它公开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信息能够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包含国家安全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工作信息;
(三)包含商业秘密或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信息;
(四)和行政执法相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公开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信息。
第七条向社会公开信息渠道:
(一)德州市民营经济网站;
(二)新闻公布会;
(三)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四)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其它方法。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向委内公开:
(一)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及相关关键会议决定事项结果情况;
(二)干部交流、考评、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五)委属资产配置和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委内公开事项。
第九条 向委内公开信息渠道:
(一)召开委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或专题会议;
(二)会议纪要、信息简报;
(三) 委内公告栏等其它合适渠道。
第十条 对于只包含部分人和事、无须向社会公开事项,在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她人隐私前提下,根据要求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临时不宜公开事项,应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程序: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措施或按相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据《中国保密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四)依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责任人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核同意;
(五)采取合适方法进行公开;
(六)经过多种渠道搜集对所公开信息反馈意见;
(七)做好所公开信息载体存档工作。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主管科室。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委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本措施要求公开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委政研室按要求程序在委门户网站公布,并可同时经过其它渠道公布。
已公开政务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属于重大决议事项,决议过程中应该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和提议;
(二)组织相关方面教授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它合适方法。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措施要求市民经委向其提供相关政务信息,能够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市民经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含: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实、联络方法,所需政务信息内容描述。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立即登记,并批分相关单位给回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应该通知申请人能够取得该政务信息方法和路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应该通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不属于市民经委掌握范围,应该尽可能通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名称和联络方法;
(四)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不存在,应该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该通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除能够当场给予回复外,应该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情况复杂经主管领导同意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形式: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安排查阅;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法存在政务信息,可依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三)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信息,可依据申请提供打印统计或磁盘复制件;
(四)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五)口头通知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应立即公布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委机关实施政务公开责任制。各科室关键责任人负担本科室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相关文件、资料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正确性,并根据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要求手续后,立即送指定媒体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直接责任人,由委监察室处理;对情节严重直接责任人,由委监察室会同办公室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一)应该公开信息而未公开;
(二)应该立即公开而没有立即公开;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
(五)私自对外公布不宜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委办公室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委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该立即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相关要求,应该立即受理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会同相关单位代表委机关依法应诉。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依据《德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措施》,结合委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是指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正当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需坚持以下标准: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3、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4、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5、责任追究和教育防范相结合;
6、效能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各科室将影响效能建设行为监督检验和责任追究,作为目标考评和岗位职责考评关键内容。
第六条 委监察室负责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追究其责任:
1、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要求、决定、布署实施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通畅。
2、违反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六条禁令”和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
3、参与会议时,不遵守纪律,有迟到、早退或未经同意替换参与会议等现象。
4、工作人员外出未按要求实施汇报、审批和请销假制度。
5、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它重大事项不汇报或汇报不立即。
6、违反决议规则和程序,私自、盲目决议,造成损失。
7、未按要求实施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通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8、不按要求公开相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接人员、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内容推行职责,影响管理对象知情权。
9、对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事宜不作解答、不办理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处理不妥;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
10、对上级机关交办投诉件和职责范围内效能投诉问题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或有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11、违反要求强制或变相强制管理服务对象参与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或违反要求开展检验、评选、达标、考评、研讨、培训等活动。
12、利用职权违反要求向其它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物、索要赞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
13、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常常迟到、早退。
14、擅离职守,贻误工作。
15、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做其它和工作无关事情。
16、科室责任人对效能建设工作态度消极,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或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久失察、管理不严;或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行为不处理;或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第八条 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其责任:
1、无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私自对管理对象进行执法检验;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验。
2、涉企检验未按要求立案,私自对管理对象进行多头检验、反复检验,造成不良影响。
3、检验中采取非法方法造成管理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4、利用检验工作为本机关、本人、亲友、她人谋取私利。
5、在行使行政检验权过程中有意刁难管理对象,或滥用职权限制生产经营者正当经营。
第九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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