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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林业局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木材加工、经营同意书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同意和监督措施》。
审批内容:单位和个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审批条件:
(1)申请人(单位代表人)正当身份证实;
(2)经营加工地点及从业人员数量等;
(3)年消耗木材数量及关键起源;
(4)经营加工产品品名、年生产能力及技术装备情况;
(5)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县级以上计划布局档材料;
(6)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证实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将相关文件、证实和申报表等材料报县林业局审批。
(2)县林业局依据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和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数量和布局,符合审批条件发给经营加工同意书,若不符合审批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步骤图:
不
同
意
木材加工销售经营者持书面申请
县林业局审批同意
发出经营加工同意书
二、木材运输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措施》。
审批内容:单位和个人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省内、外运输。
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该填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除应该按要求提交检疫证实、育林费、维简费和林业建设保护费相关单据或证实外,还应该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实文件:
(1)林权单位或个人销售其生产木材,应该提交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填写《码单》;
(2)再次运输木材,应提交原运输证或木材交易正当证实;木材交易正当证实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开出税务发票或《码单》;
(3)依法没收木材,应提交执法机关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结案证实;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零星木材应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证实。但国家和省地方关键保护珍贵树木除外。
审批程序:
(1)单位和个人办理木材省内、外运输可持申请数据直接到县林业局审批。
(2)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后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或《出省木材运输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一样意核发,县林业局应该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期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步骤图
申请木材运输单位和个人
一次运输提供:
1、林木采伐证
2、木材检尺码单
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再次运输提供:
1、原始木材运输证
2、木材经营许可证
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县林业局审批同意
县林业局审批同意
发放省内木材运输证
或出省木材运输证
发放省内木材运输证
或出省木材运输证
不
同
意
三、林木采伐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
审批内容:全县林木采伐
审批条件:
(1)正当《林权证》《全部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及其它正当山林权属证实;
(2)承包和其它经营方法协议书或协议书;
(3)明确四至范围地形图(百分比1:10000);
(4)署单位或个人名字林木采伐申请书;
(5)林木采伐申请表(包含:地点、面积、蓄积、树种、采伐方法、四至范围文字说明和更新方法等内容);
(6)伐前公告证实;
(7)非生态林证实;
(8)伐区调查设计文书;
(9)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实。
审批程序:
(1)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一级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县林业局资源站审核,符合条件报局务会议研究。
(2)局务会议研究经过采伐计划,经政府网上报省林业厅审核。
(3)经林业厅审核经过伐区由分管领导分期分批安排计划队进行伐区设计,形成伐区调查设计文书。
(4)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持正当、齐全审批材料送资源站审核,符合要求报局务会议研究。
(5)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相关要求缴纳费用。并由所在乡镇林业站进行伐前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到资源站领取《林业采伐许可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一样意砍伐,县林业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步骤图:
林权全部者或使用者提供
林木采伐书面申请
当地林业站上报采伐计划
县资源站审核
局务会议研究
省林业厅审核
分管领导安排设计
当地林业站领取申请表并填写
林业站签署意见
镇政府签署意见
县资源站审核
局务会议研究
发出林木采伐许可证
不
同
意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措施》
审批内容:国务院同意或同意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关键建设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上能够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各类林地。
审批条件:
用地单位应提供材料:1、项目同意文件(立项、选址意见书、红线图、管线工程提供设计批复);2、建设单位法人证实(只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项目);3、有资质设计单位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汇报(面积1公顷以上项目上报省厅审核);4、和被用地单位签署林地、林木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定或付款凭证复印件;5、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6、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7、临时占用林地,应有用地单位和县林业局签署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8、其它证实材料。
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含项目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标有四至范围地形图和林业基础图复印件)。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方法。3、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由县林业局提出“占一补一”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署新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未包含交出审核项目);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林业调查计划设计单位作出现场查验汇报(只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项目)。
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由县林业局派出专业人员到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经县林业局审核后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签署意见,同时通知用地单位,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县林业局将签署意见后《使用林地申请表》送市林业局审核并逐层上报。若不符合审批条件未被同意,县林业局应在接到不予同意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林业局应从受理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市林业局,需组织制订恢复森林植被方法或现场查验,县林业局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审查意见和恢复森林植被方法和现场查验汇报一并上报市林业局审核。
(二)审批步骤图:
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步骤图
用地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适用地要求项目
申报材料齐全并符适用地要求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派员现场查验
制作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将申报材料退回
通知用地单位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方法(包含生态公益林,还应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计划)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层上报
市林业局审核
省林业厅集体会审
申报材料齐全并符适用地要求项目,送厅领导审签后,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适用地要求项目
已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要求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申报材料不齐全,但符适用地要求项目,一次性通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后重新申请
临时占用林地申报步骤图
用地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适用地要求项目
申报材料齐全并符适用地要求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派员现场查验
制作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将申报材料退回
通知用地单位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层上报
市林业局审核
省林业厅集体会审
申报材料齐全并符适用地要求项目,拟文送厅领导审签后批复
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适用地要求项目
已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要求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申报材料不齐全,但符适用地要求项目,一次性通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后重新申请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依据《中国种子法》相关要求。
审批内容:本县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林木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含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审批条件: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1、含有繁殖种子隔离和培育条件;
2、含有没有检疫性病虫害种子生产地点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采种林;
3、含有和种子生产相适应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含有对应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6、填报《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
1、含有和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资金和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
2、含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含有和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5、填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生产、经营所在地县林业局审核;
2、县林业局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林业局审批;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一样意,县林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步骤图
申请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实施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成万元种子企业、种苗示范基地、苗圃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企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同意核发
县以上林业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考评、审核
生产经营关键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同意核发
不符合要求条件,书面通知申请者,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符合要求条件,签署审核意见,核发许可证
六、炼山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措施》。
审批内容:造林炼山等生产性用火。
审批条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森林防火管理要求。
审批程序:
(1)炼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交用火申请书。申请书说明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及炼山种类。
(2)乡镇林业站派员到实地检验防火路开设及用火准备情况,并在申请书上注明经纬度和签署意见后报县防火办。
(3)炼山300亩以上需经县防火办派员实地核实。
(4)经核实符合炼山要求和所在乡镇政府、县林业局同意后由县防火办发放用火许可证,并报省市防火办立案。
(5)乡镇林业站通知用火单位或个人按要求用火,炼山当日乡镇林业站派员到现场监督指导。
(6)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同意炼山,县防火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防火办回馈用火申请单位或个人。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批步骤图:
用火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
乡镇林业站实地核查
县防火办安排人员到实地核实
县防火办审批同意后通知乡镇林业站并报市防火办立案
乡镇林业站通知用火单位或个人按要求用火并派员到实地现场监督指导
不
同
意
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程序
1、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程序
(1)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植物检疫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时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统计》
(3)检疫合格,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
(1)调运前,货主向县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植物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3)检疫合格,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4)检疫不合格,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八、驯养繁殖通常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措施》、《福建省林业厅深入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通知》。
审批内容:本县范围内从事驯养繁殖通常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
审批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2、含有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饲料起源有确保;
4、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材料:
(1)申请汇报(由当地林业站同意上报县林业局核发,其内容包含猎捕目标、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相适应资金、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技术资料、饲料、种源);
(2)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源深加工效益等;
(3)法人代表、技术人员介绍;
(4)申请表(由县林业局核发)。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带申请材料和证实文件报县林业局审批;
2、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由县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3、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同意,县林业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数据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4、以生产经营为关键目标驯养繁殖通常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通常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5、《驯养繁殖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每十二个月10月进行年检,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申请年检,《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或登报作废;
6、办理省级、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要逐层上报同意核发。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步骤图:
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县林业局派员现场勘验和论证
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
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不
同
意
九、经营加工通常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步骤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措施》、《福建省林业厅深入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通知》。
审批内容:本县范围内从事经营加工通常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
审批条件:
1、有适宜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2、含有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相适应资金、人员和技术;
3、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材料:
(1)申请汇报(由当地林业站同意上报县林业局核发,其内容包含目标、经营加工范围和种类、场所技术、年度经营数量、经济效益等);
(2)法人代表介绍;
(3)上级业务主管意见;
(4)进货管道承诺书;
(5)经营场所使用证实;
(6)申请表(由县林业局核发)。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带申请材料和证实文件报县林业局审批;
2、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由县林业局核发《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3、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同意,县林业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数据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4、以经营加工为关键目标经营加工通常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须凭《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通常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活动;
5、《经营加工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每十二个月10月进行年检,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申请年检,《经营加工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或登报作废;
6、办理省级、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要逐层上报同意核发。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步骤图:
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县林业局派员现场勘验和论证
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
核发《经营加工许可证》
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须凭《经营加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不
同
意
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步骤图
用地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适用地要求项目
申报材料齐全并符适用地要求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派员现场查验
制作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将申报材料退回
通知用地单位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方法(包含生态公益林,还应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计划)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层上报
市林业局审核
省林业厅集体会审
申报材料齐全并符适用地要求项目,送厅领导审签后,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适用地要求项目
申报材料不齐全,但符适用地要求项目,一次性通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后重新申 请
已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要求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使用林地初审意见
县林业局向市林业局上报初审意见
市林业局审核后向省林业厅上报初审意见
不一样意用地单位申请
同意用地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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