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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系统专项方案审核和竣工项目验收的要求和程序.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948561 上传时间:2024-06-11 格式:DOC 页数:64 大小:93.04KB 下载积分:14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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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程序 一、受理机关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如下或二级风险(含)如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除规定场合地点(见附录)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如下(含)无任何风险级别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二、技防系统方案审核   (一)提交材料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3、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构成);     4、选用器材设备种类、型号、数量;     5、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某些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6、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7、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二)受理审核时限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审核,对符合规定,批准施工;不符合规定,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阐明理由。 三、技防系统竣工验收   (一)技防系统试运营与培训     1、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营一种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营记录。并根据试运营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营报告。内容涉及:     (1)系统试运营起迄日期,试运营状态;     (2)故障产生次数、因素和排除故障日期;     (3)系统功能与否符合设计规定以及综合评述。     2、试运营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关于条款须对关于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关于设备、系统操作和寻常维护阐明、办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批准。   (二) 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1、系统竣工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规定所有建成,经试运营达到设计规定并为建设单位承认,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毕。 少数非重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所有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解决办法,系统经试运营并为建设单位承认,也视为竣工。  2、系统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依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设计规定,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3、系统初验报告应涉及内容     (1)系统试运营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规定,系统功能检测状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成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三)技防系统检测     1、系统检测范畴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公司必要向原审核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   2、系统检测需提供资料     (1)系统试运营报告;     (2)系统竣工报告;      (3) 系统初验报告。     3、系统检测办理程序     原审核公安机关技防办接到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资料,审核合格后,填写委托系统检测申请表报送到省厅技防办,由省厅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承认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出具检测委托书。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如下图纸资料:     (1)系统竣工报告;     (2)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检测委托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毕系统检测工作。   (四)技防系统验收     1、需报送资料(一式三份)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3)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4)正式设计方案与有关图纸;     (5)系统试运营报告;     (6)系统竣工报告;     (7)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8)系统决算报告;     (9)系统检测报告。     2、验收时限     负责系统审核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审查。符合条件,批准验收并组织关于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阐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治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附:规定安装技防系统场合地点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者存储场合;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储重要档案资料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储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场合;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制造或者集中存储场合,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和金融信息运营、储存场合;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害部位或者场合;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重要部位,高速公路、都市迅速干线和地铁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合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她重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申领办法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如下简称《批准书》)申领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及生产场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售后服务办法;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查机构型式检查合格。 二、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查程序: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查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拟定关于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规定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产品送到法定检查机构进行型式检查。 三、《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如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简介;   (五)重要生产设备、检查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献;   (八)符合法定规定产品原则,采用公司原则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查机构出具产品型式检查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阐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办法。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毕初审,初审合格,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并阐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核准。符合条件,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阐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核准。对符合条件,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阐明理由。 四、《批准书》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公司登记项目执行和变更状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状况;   (3)产品检查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状况;   (5)有无违背技防管理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持证进行年检。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年检,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互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初次申办相似。期满不换证,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换证,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申领办法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如下简称《销售备案证》)申领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及经营场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售后服务办法;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销售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销售技防产品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场合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售后服务办法;   (八)销售技防产品允许证、安全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规定有国内法定检查机构出具产品检查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销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毕审核。符合条件,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不符合条件,作出不备案决定并阐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管理能力,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 三、《销售备案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单位登记项目执行和变更;     (2)销售技防产品工业产品允许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与否真实有效;     (3)产品售后服务状况;     (4)有无违背技防管理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不需年检;     (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销售备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年检,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销售备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互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初次申办相似。期满不换证,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换证,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销售备案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领办法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如下简称《资格证》)申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办法;   6、有完备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级别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近来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公司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档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她技术人员6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近来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公司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档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她技术人员4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近来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公司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档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她技术人员2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公司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2)工程师3人、其她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二、《资格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营业场合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重要系统设备、检查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办法;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初审。初审合格,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并阐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核准。符合条件,核发相应级别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决定并阐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核准。对符合条件,核发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决定并阐明理由。 办理《资格证》数量由省厅技防办依照各地实际状况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局技防办应相应执行。 三、《资格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执行和变更;   (2)当年完毕技防系统业绩状况;   (3)当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质量;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状况;   (5)有无违背技防管理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发证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年检,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资格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互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初次申办相似。期满不换证,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换证,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资格证》变更手续。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关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如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防止、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备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她有关产品构成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的管理,督促关于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规划、管理、指引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畴     第六条  下列场合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原则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者存储场合;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储重要档案资料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储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场合;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制造或者集中存储场合,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和金融信息运营、储存场合;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害部位或者场合;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重要部位,高速公路、都市迅速干线和地铁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合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她重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合技防规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引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场合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她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管理,只合用上述制度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技防产品管理,依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规定产品原则;     (四)法定检查机构出具样品检查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并阐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阐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关于规定,保证产品符合关于质量原则。     第十五条  销售技防产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技防产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建筑工程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应当依附既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用其她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标执行,没有国标,依照行业原则执行,没有行业原则,依照地方原则和关于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级别管理。未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并阐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级别规定对符合条件,核发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决定并阐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投标、承办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应当持所在地获得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境外单位进入我省投标、承办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依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指引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寻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营。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设计图纸及关于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教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通过技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运营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变化技防系统用途和范畴;     (四)泄露技防系统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记录资料;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其她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技防产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办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而承办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设备、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导致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级别资格证书,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她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l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行办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如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如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规划、管理、指引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如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如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规划、管理、指引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 都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等应依照安全需要装置符合原则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规划、管理、指引和监督本辖区内联网报警网络系统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场合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多级报警网络涉及公安机关各级联网报警系统、重点要害部门联网报警系统、社区安全联网报警系统、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涉及针孔或微型摄像机、监听器材等)危害国家安全、窃取商业秘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附后)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管理,只合用上述制度一种。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广东省公安厅依照我省技防行业发展实际状况,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制度技防产品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制度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允许证管理技防产品,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技防产品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安全认证制度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技防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技防产品,必要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如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 《批准书》申领单位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及生产场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售后服务办法;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查机构型式检查合格。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如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查: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查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拟定关于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规定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产品送到法定检查机构进行型式检查。 第十六条 《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如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简介; (五)重要生产设备、检查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献; (八)符合法定规定产品原则,采用公司原则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查机构出具产品型式检查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阐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办法。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毕初审,初审合格,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并阐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核准。符合条件,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阐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核准。对符合条件,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阐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批准书》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公司登记项目执行和变更状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状况; (3)产品检查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状况; (5)有无违背技防管理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持证进行年检。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年检,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互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初次申办相似。期满不换证,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换证,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阐明因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销售技防产品单位和个人,必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并领取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如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未经备案,禁止销售任何技防产品。 第十九条 《销售备案证》申领单位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及经营场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售后服务办法;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销售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销售技防产品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场合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售后服务办法; (八)销售技防产品允许证、安全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规定有国内法定检查机构出具产品检查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销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毕审核。符合条件,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不符合条件,作出不备案决定并阐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管理能力,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 第二十一条 《销售备案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单位登记项目执行和变更; (2)销售技防产品工业产品允许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与否真实有效; (3)产品售后服务状况; (4)有无违背技防管理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不需年检; (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毕审核。年检合格,订立年检意见,并在《销售备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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