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关棚户区改造框架协议书甲方:枣强县人民政府 乙方:衡水东郡房地产房屋征收办公室 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为加快城区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品味、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协议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市县关于棚户区改造一系列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县城棚户区改造事宜,经和谐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一、 项目概况1、 东郡木兰项目(暂定名)位于枣强县枣强镇东关新村,位于幸福东街以北、富强路以东、火车站货场以西,改造建成社区占地面积约87.9亩(附平面图),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住宅容积率不高
2、于2.5,建筑密度不高于27%,商业配比率不高于16%,绿地率不低于35%。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为最终依据。2、 现该区域内需要拆迁的范围富强南路东侧的居民平房(87处,约390间)。预计拆迁面积约33000平方米。以实际拆迁为准。二、 规划建设规定1、 乙方的规划方案要 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着力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建设生态宜居福地为目的,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交通便利、绿色节能环保、绿意盎然、水景交融的集休闲、商贸、居住为一体的高品质棚户区改造示范社区。2、 商住社区内住宅楼不得高于18层(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文献为最终依据),日照时长满足旧城改造规定,并配建物业用房、幼儿园
3、、垃圾解决设施、文化娱乐活动场合、公厕、卫生室等国家规范及规划文献规定的配套设施。建筑布局合理、外立面色彩鲜明,建成后楼宇轮廓必须亮化。三、建设形式根据优势互补原则,甲方负责该区域房屋拆迁、回迁安顿政策制定,监督新住宅社区规划建设。乙方全额出资负责:对协议约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配合县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实行成片整理、征地拆迁、安顿补偿、土地平整,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规定,乙方出具建设方案。征收安顿补偿、建设,分段实行、验收、稳步推动,严防损害群众利益、上访事件发生等。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以招、拍、挂公开出让的形式供地。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准。四、甲方权利与义务1、指导拟定征收安顿实行方案,报县政
4、府审批后,会同及协助乙方与改造区域内原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督促按项目进度搬出旧址,监督乙方作为房屋征收实行单位对该区域内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地上物补偿并予以妥善安顿;2、会同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3、会同乙方共同办理整体改造项目应享有的棚户区改造的所有优惠政策和国家应有的补贴等贯彻;4、本协议签订后因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通过双方确认,由乙方支付和承担;5、该棚户区改造区域,其地上和地下设备设施和附属建筑,涉及:通讯、军事、电力、市政、环卫、绿化、公安、交通、航空、消防等,由甲方负责即期迁移,乙方承担费用。6、拆迁完毕30日内,甲方负责完毕土地招拍挂手续。7、招拍挂
5、程序完毕30日内,甲方负责乙方获得东郡木兰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出具设计、规划方案;2、 承担本协议签订后本项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报批、报建费用及所有项目建设费用;3、 本项目在报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维稳费用等,由乙方承担;4、 乙方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所有收益;5、 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会同甲方办理棚户区改造审批、规划报批、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各项相关工作;6、 非因甲方之因素导致项目取消或无法实行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7、 新项目前期物业管理
6、权归乙方,即,待具有业主入住条件后两年内所有物业的管理权暂由乙方行使,基于该管理权的各项收益归乙方所有。前期管理权行使完毕后,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权按规范性文献规定的程序拟定。六、违约责任甲方出现下列情形视之一视为主线违约:1、 在乙方履约的情形下拒不配合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致使行政许可事宜在通过双方协商后仍无法完毕;2、 无端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3、 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主线违约:1、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将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擅自直接或变相转让给别人的;2、 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30个月内未完毕该部分单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不可抗力及环保督察等的影响除
7、外)3、 其他严重违约,违约后告知拒不整改的行为。七、本协议的履行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交纳拆迁建设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予以监管,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依约提供后续建设资金而影响或也许影响项目进展,以及不办理或怠于办理后续的行政许可手续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则甲方有权没收此保证金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用于被拆迁户的补偿和项目其他补偿,如乙方无上述违约行为,此保证金待回迁楼基础完毕后七日内返还乙方30%,回迁楼主体完毕后七日内返还乙方40%,回迁楼交工或入住后七日内返还乙方30
8、%;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与别人洽谈或签署与本合作项目有关的合作开发协议;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以本公司资金、技术、人员等独立开发,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直接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没收所有保证金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5、双方共同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完毕该区域的拆迁征收工作,6个月内,完毕社区整体改造的所有行政许可;以上期限如遇客观因素或经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延长;6、获得施工许可证后,乙方在30个月内完毕该部分单体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不可抗力及环保督察等的影响除外)7、在保证回迁安顿房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建设自行开发的房屋并向市场进行销售,甲方须给予支持,允许
9、与行政许可手续跑办同时进行。8、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本协议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可以免去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不可抗力消失后,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时间顺延。9、由于地质勘探和文物勘探,出现重大地质问题导致不能开发或者缩减开发,双方按以下方式解决:不能开发区域,不计入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面积。退还相应的已缴纳政府的各项费用。八、本协议的解除1、本协议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行自动解除:(1)、双方签订解除协议;(2)、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在18个月内未能所有取得项目整体改造所需要的行政许可文献;(3)、乙方未如期、
10、足额交纳拆迁保证金;(4)、乙方未按规划方案、征收安顿方案、建设内容及标准建设的。 2、发生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行为,守约一方有权规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协议。3、乙方未能按法律程序完毕土地出让摘牌,即获得土地使用权。4、如出现(2)、3的情形之一,本协议解除前,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安顿补偿、过渡费、青苗补偿费等乙方用于该项目的所有实际费用外,还应将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按10%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补偿。九、合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