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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942612 上传时间:2024-06-11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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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公司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公司主体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名录登记1.公司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公司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品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公司登记名录,并设立辅导期标记。完毕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公司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

2、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公司名录信息。1.属地管理原则,即公司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公司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公司(以下简称区内公司)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品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毕名录登记手续。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公司办理。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公司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天,截止日期为

3、公司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公司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名录变更1.名录内公司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献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公司的名录登记信息。3.公司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公司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公司业务数据。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长时,外汇局应

4、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司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1.属地管理原则。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监测系统中公司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公司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2.因机构撤并或增长等因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公司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解决。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名录注销1.外汇局可根据公司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公司从名录中注销:(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

5、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信息;(2)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公司信息。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公司名录,并撤消该公司网上业务开户。属地管理原则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公司,视为新列入名录公司纳入辅导期管理。2.公司积极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公司名录的,留存外汇局拟定公司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二、错误数据解决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1.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对的入

6、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2.公司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进口货品报关单或出口货品报关单;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间数据互换自动完毕监测系统数据修正。3.对于已对的入库的报关单数据,公司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互换自动完毕监测系统数据修正。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

7、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长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1.核心要素涉及公司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涉及贸易方式和币种。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涉及:(1)公司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公司代码为空的,外汇局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公司名称等进行判断并解决。4.可修改的报关单数据要素涉及公司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

8、正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平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公司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因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公司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解决:(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因素重要涉及公司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

9、事项待核查账户开立管理1.金融机构为公司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公司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2.金融机构为公司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规定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1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公司开立待核查账户。2.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1.金融机构在为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公司名录状态,拟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拟定的要及时与公司联系,规定公司说明,并将公司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

10、核查账户。2.公司一笔收汇既有货品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品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协议、发票后可根据公司规定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公司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

11、待核查账户。5.货品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公司的人民币账户。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公司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公司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7.金融机构为公司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公司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1.待核查账户的收支应当符合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2.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互相划转。3.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4.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使

12、用。1.由于公司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解决:(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公司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公司说明及相关协议、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公司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公司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

13、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明文献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四、公司报告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A类公司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公司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公司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相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A类公司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公司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公司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

14、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相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公司未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网上报告的因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限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公司可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

15、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3)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3.公司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

16、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限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公司列入重点监测。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相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公司

17、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3.区内公司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公司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贸易融资业务报告1.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品进口日期之后的,公司应当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相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公司未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

18、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网上报告的因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3.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限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公司可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可

19、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3)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3.公司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限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公司列入重点监测。1.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系指公司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

20、款日期迟于货品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涉及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其中:货品进口日期以进口货品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公司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3.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

21、融资业务信息,若相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4.区内公司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公司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1.对于单笔协议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公司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

22、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单笔协议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公司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公司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网上报告的因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对

23、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限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公司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3)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

24、进出口的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3.公司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限度,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相应收付款数据被修

25、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3.区内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公司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差额业务报告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公司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限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因素等信息。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公司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

26、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存在多余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公司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2)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3.公司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

27、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限度,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公司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相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公司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

28、备查。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公司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1)因公司分立、合并等因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限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公司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因素、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或进口货品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及其变

29、更后的公司代码和名称、公司所属外汇局);(2)出口协议或进口协议;(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品报关单;(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献(仅公司分立、合并的提供);(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司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因素。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消变更:(1)情况说明(说明撤消因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公司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消操作。1.属地管理原则。2.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30、(1)对于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2)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1.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消变更。2.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公司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辅导期业务报告1.公司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相应货品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

31、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2.报告表应当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应对公司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规定公司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3.对于抽查范围内的公司,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1)报告数据逐笔相应的,进一步审查公司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公司;(2)报告数据无法逐笔相应的,进一步审查公司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相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

32、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公司;(3)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1外汇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2.外汇局自行拟定报告表格式。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公司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报告表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对于货品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限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公司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

33、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公司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不纳入非现场监测。3.外汇局可定期查看公司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公司报告金额较大或显著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外汇局可进一步审查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并通过监测系统“监测记录”模块记录备查。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公司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相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

34、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公司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五、登记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C类公司贸易外汇支出登记1.公司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协议;(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协议、进口货品报关单;(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协议、发票;

35、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公司分立、合并因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献;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因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品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因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协议;发生货品退运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进口货品报关单。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规

36、定公司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2.外汇局审核公司提交材料无误后,向公司出具加盖“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3.公司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C类公司所有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2.审核原则:(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协议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协议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品的,不得办理登记;(3)交易是否合规:C类公司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

37、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支出;(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规定:(1)登记类别为“C类公司”;(2)业务类别为“付汇”;(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4.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登记表

38、,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毕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4.外汇局留存公司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C类公司贸易外汇收入登记1.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公司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公司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39、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协议;(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协议、出口货品报关单;(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协议、发票;(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协议、发票;(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公司分立、合并因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献;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因素以及退汇

40、同时是否发生货品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因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协议;发生货品退运的,还应提交相应的出口货品报关单;(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协议、出口货品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成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规定公司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2.外汇局审核公司提交材料无误后,向公司出具加盖“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3.公司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

41、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C类公司所有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2.审核原则:(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2)拟登记的收入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3)交易是否合规:C类公司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协议,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规定:(1)登记类别为“C类公司”;(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42、;(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4.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相应

43、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公司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毕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4.外汇局留存公司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B类公司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1.由于下列因素导致可收/付汇额度局限性的,公司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1)无货品退运的退汇;(2)错汇款退汇;(3)海关审价;(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5)市场行情变动;(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2.公司可收/付汇额度局限性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

44、应当持本规程C类公司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局限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公司提交材料无误后,向公司出具加盖“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4.公司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B类公司超可收/付汇额度的所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2.审核原则:(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2)拟登记的收支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协议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支出登记;对于协议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

45、货品的,不得办理支出登记;(3)交易是否合规:B类公司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协议。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办理上述业务;(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规定:(1)登记类别为“B类公司超额度”;(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付汇或开证的业务类别为“付汇”;(3)指定

46、一种结算方式;(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对于收入业务,相应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4.对于代理业务,代理方为B类公司且可收/付汇额度局限性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登记。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规定同“C类公司贸易外汇收入登记”或“C类公司贸易外汇支出登记”。3.外汇局留存公司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B类公司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1.B类公司同一协议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公司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2)买卖协议;(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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